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未签劳动合同能随时辞职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未签劳动合同能随时辞职吗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八十二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扩展资料:未签劳动合同工资的诉讼时效及认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通常所称的“一般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这在司法实务中称为“特殊时效”,即在职期间劳动报酬争议不适用时效限制。劳动合同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和劳动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用人单位应及时的保护这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和相关的劳动监护。如没有达到这类规定时,劳动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相关的异议进行相关的办理。
  
  
  


·义务帮工受伤,谁来赔偿
      义务帮工受伤,谁来赔偿有的人出于好心,可能会义务的帮助他人做一些事情,我们称之为义务帮工。但是在帮工的过程中,可能因为一些特殊情况的出现,造成帮工人受伤。那么此时应该由谁来进行赔偿呢?本文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一、义务帮工受伤找谁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工厂倒闭会赔钱吗
      工厂倒闭会赔钱吗造成工厂倒闭的原因有很多,内部原因、外部原因都有可能带给工厂致命的打击。当然,工厂倒闭除了与管理层的利益息息相关,与工厂的员工的关系也非常的重要。那么工厂倒闭会赔钱吗?员工赔偿标准是什么?工厂倒闭有哪些注意事项?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工厂倒闭员工赔偿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辞职,获得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在试用期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劳动合同届满未续合同期限,但劳动者依旧在职,而用人单位也未提出异议的情形。事实劳动关系既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那么走离职程序就会与普通员工离职程序不同。究竟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辞职?现在就和我们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事实劳动关系辞职应该注意的问题 1、首先单位超过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但你仍应提前30天书面提出辞职。2、 没签劳动合同单位违反劳动法,可主...


·2023拖欠工程款如何办
      当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就可能会丧失胜诉权,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是什么?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是什么?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了解的期限。试用期的规定,可以使双方有一个互相了解和适应的过程,有利于建立较稳固的。我国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的。针对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劳动合同法还专门明确了试用期限、试用次数、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等规定。...


·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包括哪些?
      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包括哪些?为了使人们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与质量相关的法律规范,要求与工程相关的各单位对会影响工程的因素进行防范,我们知道,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是人的因素,而较难以控制的是环境因素。为了避免环境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施工单位需要了解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包括哪些。一、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包括哪些环境条件是指对工程质量特性起重要作用的环境因素,包括工程技术环境,工程作业环境,工程管理环境,周边环境。...


·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如何认定?
      劳动关系是个人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一旦合同生效,个人就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个人想要更换工作,或有其他原因离职,就必须要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那么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是如何认定的呢?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如何认定劳动关系解除: 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况一样,劳动合同在出现无法维持情形时也要解除。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1、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


·拘役缓刑单位工资处理办法是什么?
      一、拘役缓刑单位工资处理办法是什么?只要员工和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有为单位提供劳动,那么单位就应该按照《劳动法》以及《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执行。如果员工因为自身原因没有为单位提供劳动,那么是可以不支付员工工资的。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


·工商变更法人需要什么资料?
      工商变更法人需要什么资料?一、工商变更法人需要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


·工伤鉴定是在我们国家当中规定十分详尽的一项法律规定
      工伤鉴定是在我们国家当中规定十分详尽的一项法律规定,关于这一措施,我们需要有足够的法律知识才能作出鉴定,每个部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不一样的,那么头部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呢,以下是我们为您做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头部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十级: 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


·委托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委托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伤者居民身份证或死者居民身份证。 (二)、伤者或死者家属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申请工伤认定的: 1、委托律师代理的,律师需要向劳动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伤者或死者家属的授权委托书,随身携带律师证备验; 2、委托其他人代理的,需要向劳动局提交伤者或死者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是认定工伤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者的个人自然信息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