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住房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了。无论是个人宅基地建房还是开发商开发居民住宅小区都不能随意进行,要按照住建部的要求进行建设,安全生产。各个省份也都根据自己当地情况制定了适用于本地的安全生产条例,那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在网上搜集整合了相关资料供您参考,希望能够在您具体应用时提供一些帮助。该办法共分为八章共四十一条,以下就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企业违规量化扣分
  
  第五条 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第七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起重机械分包给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安装拆卸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的;
  
  (三)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审查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六)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的;
  
  (七)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的;
  
  (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
  
  第八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架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第九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四)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五)未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落实的。
  
  第三章 人员违规量化扣分
  
  第十条 对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1分。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三)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三)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四)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六)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和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三)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五)施工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的;
  
  (六)安全管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七)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机具、安全网的;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四)未落实本企业制定的安全检查制度的;
  
  (五)未落实监理企业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七)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
  
  (八)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的;
  
  (九)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十)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工地无专职安全员在岗的;
  
  (十一)未对现场专职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的;
  
  (十二)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十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的;
  
  (十四)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档案管理制度的;
  
  (十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十六)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十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十八)脚手架、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模板工程施工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的; (十九)“四口”,“五临边”防护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十)未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二十一)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三)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的;
  
  (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四)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第十七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二)未落实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 (三)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检查上报建筑施工工人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情况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第十八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的(按每箱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二)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或其他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批准的;
  
  (三)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四)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施工作业和设备使用,或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的;
  
  (五)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含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六)安全监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的;
  
  (二)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的;
  
  (五)未对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实施阶段安全评价的;
  
  (八)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批准的;
  
  (九)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
  
  (十)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十一)监理周报(月报)未及时、如实反映工地现场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一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未按专业分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的。
  
  第二十二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监督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的;
  
  (三)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进行旁站、巡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二)未按规定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未按专业分工及时参加阶段安全评价的。
  
  第四章 量化扣分的统计
  
  第二十四条 一个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注明的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以及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3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值的,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第二十五条 在每次检查中,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累计分值。 第二十六条 实施扣分时,如果
  
  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专职安全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
  
  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负责动态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扣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安全监督资格的人员共同执行。执行扣分的人员应主动向被扣分企业或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证)。 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
  
  公执法,取证充分,对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实施扣分后,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当场向被扣分企业(人员)发出《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资格证号、扣分原因、扣分分
  
  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扣分人签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并拍照取证。
  
  第三十条 对有关企业及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进行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再动态扣分。 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第三十一条 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各扣分执行机构应在实施扣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第三十二条 如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送达扣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扣分的机构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
  
  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审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
  
  第六章 量化扣分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本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在本省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0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
  
  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半年至1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
  
  证。
  
  第三十四条 监理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15
  
  至30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
  
  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个月至半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本省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至3个月,期间停止上岗执业,
  
  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内不得申报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非本省施
  
  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任职资格1至3个月,期间停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在一个扣分周期内
  
  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1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
  
  第三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广东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3个月至1年。
  
  第三十七条 上述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被扣满分后的处理情况,将抄送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广东建设信息
  
  网和全省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
  
  第七章 量化扣分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6]59号)同时废止。 附: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 施工企业扣分通知书 监理企业扣
  
  分通知书 主要负责人扣分通知书 项目负责人扣分通知书 专职安全员扣分通知书 总监扣分通知书 专业监理扣分通知书
  
  以上便是我们搜集的关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师网站每天都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答疑解惑,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您的解决方案。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不能只靠监督单位的严格监督,施工单位作业人员更要把安全生产牢记于心严格按照先关条例进行施工作业,这样才能保证建设过程中的人员人身安全。想了解


·索赔双倍工资胜诉技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不签订,将面临惩罚性赔偿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


·十字韧带断裂应该如何做工伤认定
      十字韧带断裂怎么做工伤认定: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根...


·劳动合同续签年限应注意的问题
      劳动合同到期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得考虑是否续签的问题,如果选择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续签年限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动合同续签年限应注意的问题 1、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应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3、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前做好是否与其续...


·企业倒闭欠的工资的支付顺序是怎样的
      企业倒闭欠的工资的支付顺序是怎样的 企业倒闭,受损失最大的群体莫过于员工了,辛辛苦苦干了那么久,企业倒闭欠的工资怎么办?有合法的清偿途径么?许多人盲目的讨要拖欠的工资,不但工资没要到,还让自己承受了不必要的损失。今天。就来给您讲讲企业倒闭的清偿顺序。 一、企业倒闭破产清偿 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 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由清算组织提出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监视居住是否可以工作?
      监视居住是否可以工作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所以监视居住期间肯定是不能上班的。二、监视居住由谁执行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


·合同约定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
      合同约定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合同约定工资一般情况下是不包括加班工资的,加班工资必须是在合同当中另行的进行约定,《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者辞职时要注意哪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如果因为个人原因想离职的话,总要经过辞职这个阶段。辞职并不像很多人想象的那样,说一声儿就行,辞职不当往往会给劳动者带来后续的麻烦。那么,劳动者辞职时要注意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劳动者辞职时要注意哪些 新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灵活的辞职权,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行使提前30天解除权时,一定要保留好通知凭证。如没有保...


·电气材料工程质量事故如何进行责任划分?
       一、电气材料工程质量事故如何进行责任划分?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或振捣疏漏造成混凝土质量事故等。 3、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


·退休返聘人员的误工费是怎样的?
      退休返聘人员的误工费是怎样的?对于交通事故中,受害者为老年人,达到退休年龄的,目前是否可以得到误工费的赔偿,各地法院判决不一样。可以说大部分的法院少有支持。目前,我国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管理者(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申请提前5年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


·工作合同到期补偿标准是什么?
      工作合同到期补偿标准是什么?员工入职后,会和单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里面会写清劳动合同的期限,目前很多单位都是一年一签。如果合同到期后,员工想继续工作的,而单位并不与其续签,则单位要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双方劳动关系就此解除。那么,工作合同到期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工作合同到期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的规定:单位在维持或者提高原合同的约定条件基础上要求员工续签而员工拒签,那么单位终止...


·深圳工伤鉴定需要哪些资料?
      深圳市有很多小工厂,一些管理不善的工厂,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工人受伤后,应该要求工厂申请工伤鉴定,等结果下来后,工人就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了。工厂没有申请的,工人可以委托家人申请工伤鉴定。那么,深圳工伤鉴定需要哪些资料?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 一、深圳工伤鉴定需要哪些资料?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2、未参保职工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