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备案了房东还能卖房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备案了房东还能卖房吗?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备案了房东还能卖房,只要具备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就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1、经过登记的租赁合同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2、租赁合同虽然未经过登记,但该合同约定有买卖不破租赁条款并且该条款的内容已由出租人(租赁物原所有权人)以适当方式告知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所以,这个房子的所有权是属于房东的,如果说在出租的过程中,房东把房子卖给其他人的话,这种做法是可以的,在更换的产权人之后,自己的租房合同一般来说不会发生改变,原本的出租时间和租金都不会发生任何改变,只是说房东的名字需要改变一下。二、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1、租赁关系继续存在。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第三人,租赁合同对于买受人继续存在,承租人与买受人之间,无须另外成立租赁合同,买受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时与承租人产生租赁合同关系,成为新的出租人。租赁合同的其他约定,买受人要一并遵守。2、所有权变动以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时间为准,买卖房屋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审判实践中,法律关系交替的时间点很重要。由于房屋买卖而产生租赁合同的主体变更,主体变更的时间点为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时间,也就是房屋权利变更登记的时间。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之规定,该时间点为房屋权利变更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时。3、移转于买受人的权利。转移权利的范围为租金请求权;承租人提供的担保,如定金、抵押金、保证金等;合同终止权。但出租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出租人地位的移转而受影响,独立存在。4、移转于受让人的义务。租赁物继续由承租人使用收益,买受人负有使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保持符合约定的用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买受人违反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租赁人的权益,对于任何被租赁的房屋,若是在租赁合同签署之后,还到当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那么之后房东若是想要件该房屋售卖出去,就必须要告知承租人,若是承租人没有购买房屋的想法,在租赁期间,承租人的权益会受到买卖不破租赁规定的保护。
  
  
  


·二手房过户费怎么算
      二手房过户费怎么算一是关于营业税税率为5%。对于不足5年的二手房对外销售时要征收相应的营业税,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时可以免征营业税;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进行征收营业税。二是关于契税根据国家规定,房屋买卖要向国家缴纳契税,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存量房的买卖都要缴纳的。住宅类房屋标准按房款总价的1%-3%交纳契税,具体的比例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购...


·房屋他项权的期限限制吗 一、房屋他项权的期限限制吗?
      房屋他项权的期限限制吗 一、房屋他项权的期限限制吗? 他项权证的“有效期”实际上是债务清偿期,时间长短是依债务期限而定。债务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他项权利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了。 1、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人持有。 2、一般房产购买时,选择按揭贷款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中,会有他项权利内容记载,载明他项权利人、权利种类(如典权、抵押权等)、权利范围...


·现在房产商不断的建筑新的房屋,很多老的安置房都被拆迁或是属于
      现在房产商不断的建筑新的房屋,很多老的安置房都被拆迁或是属于危房状态,危房是不允许人们居住进去的,是一种有安全隐患的房子,我国相关法律对危房有这明确的定义,而且还有一系列的定义的标准。一旦符合这个标准,这个房子就属于危房。那么危房鉴定标准有哪些流程? 一、危房鉴定标准 1、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 特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 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不...


·离婚协议对房产的分割是怎样的
      离婚协议对房产的分割是怎样的1、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 ...


·近年来,上海市新房价格居高不小,很多住房刚性需求者纷纷购买价
      近年来,上海市新房价格居高不小,很多住房刚性需求者纷纷购买价格较低的二手房。和购买新房相对,购买二手房的注意事项较多,涉及到的税费也比较多。买卖二手房涉及到签署合同、房屋过户等手续。那么,上海买二手房流程是怎样的?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上海买二手房流程是怎样的? 1、看房:买方看房、买卖双方初步洽谈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日期等事项,一般买卖双方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买卖双方支付; 2、查档:买卖双方持房产证原件或按揭合同原件到档案...


·房屋装修伤人责任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在买房后,都会根据自己的意愿对房屋进行装修,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如:因装修而伤人等。那么,在法律上,若房屋装修伤人责任谁承担呢?现在,就由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房屋装修伤人责任谁承担 据民法通则有关条款规定的精神及实践经验,确定雇佣人是否承担转承赔偿责任,主要看是否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害人是雇佣人雇佣的; 2、在为雇佣人受雇期间工作时致人损害; 3、佣人主观上有过错。 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雇佣人就...


·一、房屋租赁合同诉讼管辖法院是如何确定的?
      一、房屋租赁合同诉讼管辖法院是如何确定的? 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既涉及法定管辖,也涉及协议管辖的问题,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就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民事诉讼法》第25条则就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


·江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内容
      江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内容 在江西省,房地产商为了快速销售商品房而采取预售的方式进行销售,房管政府部门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和保证房地产行业健康销售。也为了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台了对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办法,那么,江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 江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


·房屋租赁最长时间是多少年
      房屋租赁最长时间是多少年 一、房屋租赁最长时间是多少年 《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


·婚前房产不公证能转为共有吗
      婚前房产不公证能转为共有吗在生活中,房产永远是饮食男女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尤其是当这个问题碰上婚姻的时候,那更是如此了,很多未婚夫妻都会想要知道自己的房屋会不会因为结婚就变成了夫妻共有的。那在法律上,婚前房产不公证能转为共有吗?简单来说,婚前房产会变为共有吗?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阐述。 一、婚前房产不公证能转为共有吗 很多人错误地理解婚前财产公证,以为婚前财产不公证就会变成共同财产,其实只要有证据证明该财产确实是婚前所得,不公证也...


·70年产权到期后房子归谁
      70年产权到期后房子归谁 房屋产权是一种物权,根据物权法规定,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过期之说。我们平常所谓的70年产权并不是指房子,而是指房子所占用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因此,我们城市里的房子所占用的土地都是属于国家的,只是国家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将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了开发商,开发商则需要向国家交一笔土地出让金,而居民用地的最长使用年限为70年,70年产权便是从这里来的。刚才我们说了,房子的产权是物权,是永...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