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政府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为理由,不进行信息公开怎么办?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政府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为理由,不进行信息公开怎么办?
  
    一、政府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为理由,不进行信息公开怎么办?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为理由不公开信息的,公民申请公开信息为拒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对于政府恶意不公开信息的,我们要及时地进行法律知识的了解,及时咨询律师,不能让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平时也要普及自己的法律知识,懂得维护自己,以免受到欺负。
  
  


·夫妻中一方怎么诉讼离婚
      我们发现其实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首先选择的基本都是协议方式离婚,毕竟此时方便也快捷,但如果不满足协议离婚条件的话,那么也是不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离婚,不过可以转而考虑诉讼离婚。那么一般怎么诉讼离婚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夫妻中一方怎么诉讼离婚 1、起诉离婚时需提交的材料 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可到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同时应提交起诉状,名称可以是:离婚起诉书、离婚起诉状、离婚诉状、民事起诉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诉状。...


·夫妻离婚了女方需要承担抚养费吗?
      夫妻离婚以后,孩子的抚养权也会进行归属分割,孩子将由一方进行抚养病拥有抚养权。那么,在孩子被判给男方的情况下,离婚了女方还需要承担抚养费吗?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给读者一个解答。 一、夫妻离婚了女方需要承担抚养费吗? 根据规定,双方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必须依法给付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


·婚前/婚后赠与房产应注意哪些问题?
      1.以结婚为目的, 房地产作为“彩礼”性质的, 若婚约不成, 赠与人有权要回房地产, 但若是已婚,则不能收回。 2. 单纯将房地产作为“礼物”进行赠与的, 一般不能擅自撤销赠与。 3. 过户之前,可撤销赠与。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而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再次起诉离婚的时间需要多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
      再次起诉离婚的时间需要多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 规定告知:“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法律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离婚案件主 要是解除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与一般财产案件不同,不适用一事不二审的原则,若采用与一般财产案件同样的规则,则意味着当事人只有一次诉讼离婚的机会。 这是由离婚案件的特点所决定的。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即首次离婚请求被判决不准予后,...


·离婚后女方户口如何解决
      离婚后女方户口如何解决女方户口可以单列,也可以继续留在原来的地方,也可以迁出。离婚后的户口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可以回迁户口,二是分户。离婚后户口迁移手续:1、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2、办理迁入手续。3、不同省区对户口迁移手续问题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果不明白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亦可到当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法律依据:1、《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


·母亲家暴什么程度可以判刑
      母亲家暴什么程度可以判刑通常是达到轻伤这个标准,才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是一般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但是如果施暴者的家暴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经过伤情鉴定,达到刑法规定的轻伤及以上程度,才就要承担相应的刑法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接下来,我们收集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的内容,将在下文为你做具体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


·离婚协议自动放弃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可以吗?
      离婚协议自动放弃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可以吗?是可以的;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二、离婚协议的性质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


·应该要如何订立离婚协议
      要是离婚夫妻选择了协议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的话,那此时就需要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书才行,否则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由于材料不齐全也是无法离婚的。那说到订立离婚协议,您知道这是怎么做的吗?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应该要如何订立离婚协议 1、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的财产分割等部分的协议是无效的。比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不签就要杀害对方、或对方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2、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什么情况下可以增加抚养费
      抚养费数额一经确定之后,日后也是有可能进行增加或减少的,但不管是增加抚养费还是减少抚养费,此时都需要有一定的合法情形才可以。那么通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增加抚养费数额呢?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增加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如何起诉变更抚养权,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众所周知,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一直都是离婚父母最关注的问题之一。而在对子女抚养权判决后日后还是有可能变更抚养权的,此时多半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变更了,那么实践中该如何起诉变更抚养权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起诉变更抚养权 (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