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没签过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没签过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可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八十二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未签劳动合同工资的诉讼时效及认定是怎样的?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通常所称的“一般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这在司法实务中称为“特殊时效”,即在职期间劳动报酬争议不适用时效限制。劳动者辞职除了提前通知单位进行辞职以外,如果是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等的,劳动者就可以不通知单位而直接辞职,同时还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购货合同违约金的规定都包括哪些内容?
      购货合同违约金的规定都包括哪些内容? 一、如何确定购货合同违约金? 1、违约金的金额和计算方式,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法律并没有对怎么计算作出强制性规定。 2、法律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时,对方可以请求降低违约金,相对应的,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也可以向法院主张增加。 3、如果双方并未约定违约金,那么赔偿的标准根据守约方受到的损失来认定的,购销合同中,基本都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进行赔偿的。 二、...


·委托律师代理合同纠纷诉讼需要什么材料?
       律师在接到了当事人的请求而参与了相关合同纠纷的诉讼的时候,都会仔细询问当事人是否存在一些证据能够为本次诉讼提供有力的客观依据,而这些证据作为诉讼的材料以外还需要大量的资料才能够增加胜诉的可能性。那么,委托律师代理合同纠纷诉讼需要什么材料? 一、委托律师代理合同纠纷诉讼需要什么材料?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起诉,法院立案庭都有免费领取的“授权委托书”,要一张填上就行了。 立案时没有填写委托书,开庭时法官也会给你一张空白委托书,让你填。 ...


·建设合同订立审核的重点是什么?
      建设合同订立审核的重点是什么?工程建设往往都需要多个承包方共同承包完成,而且工程建设中涉及的项目比较多,建设工程金额比较大,因此工程建设中建设合同订立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对建设合同订立的审核一定要引起重视,以免出现错误,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不仅不利于工程建设的进度,造成的建筑工程也很难达到验收标准。一、建设合同订立审核的重点1、合同预算部审核合同文字和结构、价款及价款调整(投标文件的经济标或项目价款计算书作为合同附件)、合同款支付、变...


·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多久?1、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是二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条)3、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4、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


·订立书面合同一定要盖章吗
      订立书面合同一定要盖章吗书面合同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的形式之一,更是人们使用的最多的形式之一。订立书面合同其实也就是白纸黑字的将双方协商好的内容固定下来,那么订立书面合同一定要盖章吗?可能很多人对此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我们为你解答。 一、订立书面合同一定要盖章吗 1、如果一方当事人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定合同成立。这说明法律上认可先履行后补签合同的这种情况。此时当然不能从补签书面合同签字盖章时算合同成立,而应从...


·合同的签订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下,运用的是非常多的。因为合同本身
      合同的签订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下,运用的是非常多的。因为合同本身就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签订合同合同的时候,在签订之前对于双方来说,对签订的内容当中具体要写什么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房屋质量保修协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关于这方面和建筑工程有关的人士可以了解一下。 房屋质量保修协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抗辩权担保合同中保证人的抗辩权有哪些
      抗辩权担保合同中保证人的抗辩权有哪些? 抗辩权,在合同中,对于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正常我们理解的抗辩权是有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继而相对于这个请求权进行对抗的权利。现在我们就为您说一说抗辩权担保合同中保证人的抗辩权有哪些?这方面的知识 一、抗辩权担保合同中保证人的抗辩权有哪些 保证合同单务性、无偿性的特点,决定了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只能享有消极的防御权利——抗辩权,此权利于保证人意义甚巨,故有必要给予重视。 (一)保证人可以主张债...


·合同成立的条件与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成立的条件与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一、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合同的生效与有效合同还是有区别的。 二、 合同成立的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 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


·货运挂靠合同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货运挂靠合同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一、货运挂靠合同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一)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方式和违约金的调整请求权问题。具体条文如下: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合同完全赔偿原则是什么 合同完全赔偿原则是什么?
      合同完全赔偿原则是什么 合同完全赔偿原则是什么?当合同一方违约,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承担,包括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一、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承担,包括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利益全面的、充分的保护。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由于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


·解除合同损害赔偿要怎样计算?
      (一)免除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不得要求赔偿;(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并对扩大的损失不予赔偿;(三)违约方解除合同,仅在未来有效的,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前一方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和恢复原状的费用;(四)损害赔偿数额包括合同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所预见的数额,也不得超过应当预见违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