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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不是一种单独的刑种,仅是刑罚具体运用中的一项制度,对缓刑犯减刑是减轻原来所判处的刑罚,同时相应缩减其缓刑考验期。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11月12日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缓刑犯减刑应由哪级单位申报的电话答复》中指出,缓刑犯的减刑,应由负责对其考察的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公安机关审查后,提请当地(缓刑考察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其中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由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罪犯可以会见那些亲属? 根据《监狱法》第40 ·假释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假释可能会出现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出现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即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第二,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分别依照刑法第70条、第71...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的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律在监狱内的会见场所进行。监狱应当为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提供方便。 第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 ·监外执行的罪犯能否适用假释? 我国法律规定监外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由于公安机关承担着大量的防范、治安和打 击犯罪的任务,且人员又相对较少,难于抽出专门人员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建立系统的考察监督制度,只能定时或是顺便对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管,这样容易被罪犯一时 一事的表现所迷惑,很难深入了解罪犯的思想是否有了根本性的转变,很难了解罪犯是否迁恶改善、悛悔其过,也就难于真正了解罪犯是否确实达到了不致再危害社 会的程度。监外执行有确定刑罚的同时决定监外执行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定监外... ·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减刑的起始时间,是指罪犯被执行刑罚多少时间后才可以依法减刑;减刑的间隔时间是指第一次减刑与第二次减刑之间应相隔多少时间的规定。 一、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 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 ·减刑裁定的管辖 减刑裁定的管辖,是指减刑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 依据刑法的规定,减刑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监狱(管制、拘役、宣告缓刑假释的由公安机关执行),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具备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或者具备了重大立功表现的规定之一,执行机关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执行机关上报... ·减刑应当经过哪些法定程序? 为了加强减刑的规范化、程序化,使司法机关在办理减刑案件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减刑中的随意性和腐败现象,刑法第79条专门对减刑程序作了规定。 根据该规定,减刑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这里含义有几层意思:一是,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的减刑,必须要提出减刑建议 书... ·罪犯计分考核和分级待遇的有关规定 1、罪犯计分考核 (1)省监狱管理局制定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奖惩规则。监狱对罪犯采用计分的办法考核日常改造表现。计分考核的积分是对罪犯实施法律奖励、行政奖励以及分级处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2)计分考核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为标准,采取“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制度,考核内容分为认罪守法、安全生产劳动、生活卫生、三课学习和文明礼貌等... ·对缓刑犯也应适用减刑 目前减刑制度只适用监狱中的服刑犯, 建议缓刑犯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实行减少考验期限制度,让其早日恢复正常人的生活。 由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过失犯罪。 对缓刑犯不能实行“一刀切”,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实行减少考验期限制度,有利于激发缓刑犯的积极性。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少考验期限:(一)阻止他人重大... ·减刑的适用条件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 ·哪些犯罪分子享有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
根据《监狱法》第40
·假释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假释可能会出现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出现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即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第二,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分别依照刑法第70条、第71...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的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律在监狱内的会见场所进行。监狱应当为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提供方便。 第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的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律在监狱内的会见场所进行。监狱应当为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提供方便。
第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监外执行的罪犯能否适用假释? 我国法律规定监外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由于公安机关承担着大量的防范、治安和打 击犯罪的任务,且人员又相对较少,难于抽出专门人员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建立系统的考察监督制度,只能定时或是顺便对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管,这样容易被罪犯一时 一事的表现所迷惑,很难深入了解罪犯的思想是否有了根本性的转变,很难了解罪犯是否迁恶改善、悛悔其过,也就难于真正了解罪犯是否确实达到了不致再危害社 会的程度。监外执行有确定刑罚的同时决定监外执行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定监外...
·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减刑的起始时间,是指罪犯被执行刑罚多少时间后才可以依法减刑;减刑的间隔时间是指第一次减刑与第二次减刑之间应相隔多少时间的规定。 一、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 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
一、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
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减刑裁定的管辖 减刑裁定的管辖,是指减刑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 依据刑法的规定,减刑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监狱(管制、拘役、宣告缓刑假释的由公安机关执行),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具备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或者具备了重大立功表现的规定之一,执行机关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执行机关上报...
减刑裁定的管辖,是指减刑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
依据刑法的规定,减刑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监狱(管制、拘役、宣告缓刑假释的由公安机关执行),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具备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或者具备了重大立功表现的规定之一,执行机关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执行机关上报...
·减刑应当经过哪些法定程序? 为了加强减刑的规范化、程序化,使司法机关在办理减刑案件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减刑中的随意性和腐败现象,刑法第79条专门对减刑程序作了规定。 根据该规定,减刑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这里含义有几层意思:一是,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的减刑,必须要提出减刑建议 书...
为了加强减刑的规范化、程序化,使司法机关在办理减刑案件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减刑中的随意性和腐败现象,刑法第79条专门对减刑程序作了规定。
根据该规定,减刑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这里含义有几层意思:一是,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的减刑,必须要提出减刑建议 书...
·罪犯计分考核和分级待遇的有关规定 1、罪犯计分考核 (1)省监狱管理局制定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奖惩规则。监狱对罪犯采用计分的办法考核日常改造表现。计分考核的积分是对罪犯实施法律奖励、行政奖励以及分级处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2)计分考核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为标准,采取“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制度,考核内容分为认罪守法、安全生产劳动、生活卫生、三课学习和文明礼貌等...
(1)省监狱管理局制定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奖惩规则。监狱对罪犯采用计分的办法考核日常改造表现。计分考核的积分是对罪犯实施法律奖励、行政奖励以及分级处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2)计分考核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为标准,采取“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制度,考核内容分为认罪守法、安全生产劳动、生活卫生、三课学习和文明礼貌等...
·对缓刑犯也应适用减刑 目前减刑制度只适用监狱中的服刑犯, 建议缓刑犯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实行减少考验期限制度,让其早日恢复正常人的生活。 由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过失犯罪。 对缓刑犯不能实行“一刀切”,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实行减少考验期限制度,有利于激发缓刑犯的积极性。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少考验期限:(一)阻止他人重大...
由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过失犯罪。 对缓刑犯不能实行“一刀切”,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实行减少考验期限制度,有利于激发缓刑犯的积极性。
·减刑的适用条件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
·哪些犯罪分子享有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