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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为特殊原因不能管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在这种情况下,本应享有管辖权的法院由 于主客观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辖权。被指定管辖的法院本来不具备管辖权,但上级法院为之新创设了管辖权。由于应然状态的管辖权在实际中已经不能行使,所以当事 人在此种情况下不具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如果还赋予当事人此权利势必造成当事人滥于行使此权利,加重法院的诉讼负担,降低诉讼效率,使诉讼不经济。所 以此种情况当事人就不应当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指定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几个有争 议的法院之间要么相互推委,要么相互争夺管辖权。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目的是凭借其对下级法院的权威,通过指定其中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而解决下级法院之间的 管辖权争议。此情况并没有创设出新的管辖权,应然状态的的管辖权在实际状态中依然存在,而且能够行使。由于上级法院在指定管辖的过程中因为主观或客观的原 因不可避免的会发生错误,如果此时当事人不能行使管辖权,则当时人的权利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所以此时当事人应当能够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移送管辖中,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应当报请与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 定管辖。”此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基本相同,其指定管辖的目的是通过对案件管辖权的指定使应当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此种情况也没有创设新的管辖 权,应然状态的管辖权实际存在而且也能够发挥作用。同样,为了避免在指定过程中出错,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种情况也应当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权利。


·我国法律对涉港澳案件的管辖有何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5款规定,港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其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和诉讼标的物均不在内地的,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予受理。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视为双方承认人民法院对该诉讼有管辖权。...


·地域管辖
      

一  地域管辖的概念及确定的依据
 
    地域管辖,是以法院管辖的地区与人、事、物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所谓法院管辖的地区,是指一定的法院在一定的地区行使司法管辖权。所谓与人、事、物的关系,是指法院与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和所争执的财物具有司法管辖的关系。

    确定地域管辖的依据,一是以司法区与行政区相一致,一...


·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管辖范围划分规定
      

(1999年8月26日分院检察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工作方针,明确分工,理顺关系,加强组织指挥,搞好协调配合,加大查处贪污、贿赂、“侵 权”、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力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管辖的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分院直接办理下列单位(部门)发生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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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四级法院分别管辖哪些第一审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法院中最高级别的法院,除了审判第一审案件以外,主要担负着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死刑缓期两年案的核准、再审案件的审理工作,以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为此,法律规定中只将影响大、涉及面广,但数量不多的全省性重大案件划归高级法院管辖。陈希同身为北京的父母官,贪污、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且案情复杂,审理难度很大,为保证公正处理案件,由北京高级法院管辖本案是完全正确的。

 ...


·什么是审判管辖?它与立案管辖的关系?
      它是指,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权限,包括各级法院之间、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以及异地同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的分工权限。
    在自诉案件上两种管辖具有重合性,对于公诉案件,则是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关系的体现。具体表现为:第一,侦查机关的立案和法院审判管辖,是两 次分工关系;第二,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审判管辖;第三,立案管辖既与审判管辖有一定对应关系,又具有自身特点的...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释解)

本条是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规定。

本法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作了适当的调整。原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三类案件:(1)反革命案件...


·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值得注意的特殊案件管辖权问题有: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被告人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有哪些必须注意的事项?
      它是为适应审判实践出现的特殊情况,法律对级别管辖所作的灵活性、变通性的规定,使得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案;下级法 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案,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法院审判。但是必须注意:第一,上级法院只有在必要时候适用个案,当然,上级可以 依职权决定;第二,上级应向下级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统计检察院;第三,中院受理的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案件,认为无须重判无期或死刑的,仍 可依法审...


·普遍管辖原则中的冲突
      (1)管辖冲突。严格按照普遍管辖原则,各国都享有对国际罪行的刑事管辖权。如果各国均主张对同 一国际罪行的刑事管辖权,应如何确定管辖权?虽然国际公约规定当有关国家之间不能以谈判方式解决时,其中任何一方可以交付仲裁或者提交国际法院裁决,但有 些国家在加入国际条约时对这些条款加以保留,因此必然会形成刑事管辖争端。这种刑事管辖争端往往导致对国际罪行的惩处久拖不决的现象。作为一种独具特 色的管辖体系,普遍管辖原则能够克服世界各国基于国家主权与国际...


·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

  广东省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什么是地区管辖?为什么以犯罪地管辖为基本原则?
      

地区管辖是指异地同级法院之间对于第一审案件的分工权限。本案究竟应由邓某居住地的法院审判还是应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便于收集和核实证据,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便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本案的被告人为达到自己的私欲,竟然残忍地杀害妻子,伪造现场,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应该由犯罪地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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