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显明股东如何面对公司债务?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显明股东如何面对公司债务?显明股东面对公司债务是需要承担一定的偿还的责任的,因为对于公司来说,整个公司的发展是跟股东具有息息相关的,股东,是在年终的时候是可以获得一定的分红的,当公司面临着一些债务的困难的时候,股东也需要承担起自己的偿还义务。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二、具体责任承担,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在当代社会,我们一个公司是存在着很多的股东的股东,它也分为大小之分,一般情况下,大股东对于公司的承担的责任的义务是非常大的,因为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如果这个公司这一年发展的比较快的话,那么年终的时候获得的利润也比较高,公司的股东获得的也比较多。
  
  
  


·贸易公司拖欠货款案由是什么?
      贸易公司拖欠货款案由是什么?贸易公司拖欠货款案由欠款的案根据欠款所依据的基础判断。 一、签名方面的问题 1、签名者不被确认 其实避免这类情况的出现并不难,买卖双方只要在交易之前,签订一个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收货者的名字,以及签名字样就可以了,如果买方变更签名者的须事先通知卖方,否则就视为原定的签名者一致有权带买方签收货物。 2、 签名不规范不被确认 实践中,有的收货人签名不规范,比如没有姓只有名或者干脆只有一个字,诉讼起来也很麻烦。...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条款是怎么规定的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条款是怎么规定的(一)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反诉自身条件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


·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在哪里?
      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在哪里? 民间借贷是发生在民间的一种投资方式。在我国,民间借贷有非常大的生存空间,不过,民间借贷如果涉及到诈骗的,就会构成集资诈骗罪。虽然民间借贷并不违法,但它也有可能会构成集资诈骗,有许多人并不清楚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在哪里,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使用了诈骗的方法。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可以根据以下情形判断:...


·新婚姻法欠款包括哪些债务
      关于新婚姻法欠款的这个话题,个人觉得还是应当在夫妻双方结婚前就应该了解清楚对方是否有关欠款的现象,不然以后结婚后才发现对方有欠款那就会有所后患的。那么夫妻之间债务方面也是有很多的不同,下面就来看看新婚姻法欠款是怎么规定的?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一、新婚姻法欠款包括哪些? 个人债务包括: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已转化为共同债务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所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


·抵押权是独立于其担保的债权的一种权利吗
      抵押权是独立于其担保的债权的一种权利吗 一、抵押权 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如果欠钱七万不还怎么办?
      如果欠钱七万不还怎么办?欠钱七万不还的情况,应该保留好具体的证据,比如借款借据、欠款欠条、还款协议等,在多次催讨还是不得的情况下,就要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处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受理立案后,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并会出具延期审理通知书。二、欠钱不还的法律后果是...


·一方拖欠抚养费怎么办 怎么确定抚养费数额
      在夫妻离婚之后,一方实际抚养孩子的,另一方就应当按照离婚时的约定或者法院判决,支付孩子相应抚养费。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一方故意拖欠抚养费的情况,那此时一方拖欠抚养费怎么办才好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一方拖欠抚养费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抚养的义务,如果有一方不履行义务,便意味着违反法律,如果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哪些规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哪些规定 一、定义 关于公司债券的概念,在教科书中都基本这样定义: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同时还进一步解释,它表明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而不是公司的所有者,是与股票持有者最大的不同点,债券持有人有按约定条件向公司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取得利息优先于股东分红,公司破产清算时,也优于股东而收...


·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处理范围有哪些
      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处理范围有哪些 一、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 被继承人的债务属于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又称为遗产债务。因此,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清偿的依法应由其清唱的债务,才为被继承人的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既包括被继承人个人负担的债务,也包括被继承人在共同债务中应负担的债务额。归纳起来,被继承人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债务: (1)被继承人依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


·不属于公司债券特征
      不属于公司债券特征 在金融市场中只要的金融产品有三种即股票、债券和基金。这三种金融产品各有个不同的特点以讲他们之间进行区分从而体现出其存在的价值。而在债券之中公司债券为比较常见的债券。为了公司获取公司的发展获取资金,公司往往会使用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那么以下我们就对不属于公司债券特征进行相关了解。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


·如果没借条的钱能要回来吗?
      如果没借条的钱能要回来吗? 一、如果没借条的钱能要回来吗? 只要有其它证据就可以要回来,可以先跟对方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如果对方不愿意配合,需要起诉到法院讨债的,则要提供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如转账凭证、证人、录音证据等。 1、争取与对方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书 借贷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主要就还款事项协商好。还款协议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借贷双方的身份信息; (2)还款内容,如还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