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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的赔偿程序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每年随着机动车的逐年增长,道路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或多或少的都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有的很快解决,有的轻则拖个一年半载,重则无限延期。那么问题来了长时间得不到解决,我们应该怎么办呢?现在让来解答说明一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的赔偿的程序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交通事故仲裁赔偿程序
  
  申请仲裁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除了可以通过和解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外,还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仲裁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的行为。
  
  1、仲裁准备。
  
  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后,首先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其次将收到的被申请人答辩书副本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给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由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可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
  
  2、仲裁审理。
  
  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实质性的全面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评议和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庭在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责任以及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的基础上,对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实体裁决。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在评议案件过程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则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终局的仲裁裁决。此外,仲裁庭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仲裁的过程中,如果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仲裁庭也可以就该清楚部分的事实先行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
  
  4、仲裁裁决的执行。
  
  由于仲裁机构是民间性争议解决机构,因此仲裁机构无权自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需要注意的问题
  
  1、交通事故赔偿能不能仲裁
  
  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由此可知,当事人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选择仲裁须以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且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的写法与其他协议的写法基本一致,仲裁协议中只要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方面的内容即可。
  
  3、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必须遵守相关时限要求
  
  ①以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或认为裁决错误申请撤销,均应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5、应消除“只有诉讼或准备诉讼才能申请财产保全”的认识误区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93条规定可知,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保全与诉前保全两种,所谓诉讼保全就是在诉讼中申请的财产保全,诉前保全就是在尚未起诉时申请的财产保全,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因此,当事人甚至包括许多审判人员都存在一种认识误区,误认为只有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或当事人准备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案件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案件不能申请财产保全。
  
  ②对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案件,只要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当事人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8条明确规定:“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自从实行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后,给人们带来了便利,简便、明了,的解决方法。简便快捷的仲裁方式降低了经济成本。对于赔偿金额不大,在没有责任划分的争议中,使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的方式是解决案件的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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