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仲裁开庭当天需要多长时间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劳动仲裁开庭当天需要多长时间
  
  一、劳动仲裁开庭当天需要多长时间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对于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有可能不受理未经过仲裁裁决或者没有拿到仲裁办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劳动纠纷案件。
  
  2、在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和开庭之间存在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和被申请人递交答辩状这两个程序,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可以行使答辩的权利。如果被申请人未在期间进行答辩的,也可以在仲裁开庭时口头答辩。
  
  3、仲裁委员会应该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发现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二、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是多长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2、由于近年来劳动仲裁案件较多,仲裁员人手不足等问题,导致经常会出现超出审判期限的情形。
  
  劳动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这种情况的案件仍有可能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 劳动仲裁开庭当天是会按照案件的审理流程来进行审理的,所以具体的时间并不确定,只要按照流程审理过后即结束当天的审理,而一般当事人在提出劳动仲裁后一般都会在四十五天内结案。
  
  


·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工资一直是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但是有时候员工请个假都要被扣工资,那劳动者在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是怎样的呢?在实践中,劳动者在算清自己请假期间的工资后,却可能会遇到单位因不喜欢劳动者请假而拖欠工资的情况。那作为劳动者,面对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职工请事假(含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照发工资的制度。企业根据职工的不同性质而实行不同的制度,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


·个体工商户验照的程序是怎样的?
      个体工商户验照的程序是怎样的?现在不少下岗职工通过自主创业的方式,重新获得了发展的机会。一些人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起了小店。按照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要进行年检,只有通过验照才能继续合法经营。那么个体工商户验照的程序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一起简单做个了解。 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程序是怎样的?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验照。个体工商户可以书面委托他人...


·私人老板欠薪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
      私人老板欠薪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 工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提成等全部费用。拖欠或扣发工资违法,你可以要求全额发放,并支付拖欠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超过合同约定工资发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 不签定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最高为11个月。证据方面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即可,比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装、工作往来信息、同事证言等. 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全部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


·试用期职工能否辞职,试用期可以辞职吗
      由于很多劳动者缺乏法律知识,认为在试用期内是不能辞职的,只有过了试用期之后才能向单位此罪。那究竟在试用期职工能否辞职呢?而要是允许辞职的话,那么职工试用期辞职支付违约金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试用期职工能否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试用期是可以辞职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如何进行处理?
      为了确保工程的质量我们会对工程结束之后进行一个验收环节主要是对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所进行的一个检测。但是这个验收环节出来的结果,一种是质量合格,一种是质量不合格。对于质量不合格,这种结果肯定需要进行处理。那么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如何进行处理?下面为您介绍。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如何处理? 1、返修处理 当项目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范、标准或设计规定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采取整修等措施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


·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该怎么办?
      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该怎么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通过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来建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存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无劳动关系存在。合同法上有通过“默示”视为同意而订立的合同,在劳动过程中,对通过默示的方式已经成立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予以承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在工作中负伤的,因此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承担因工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辞退员工要赔偿3倍吗?
      辞退员工要赔偿3倍吗?辞退员工不要赔偿3倍,我们国家所规定的违法犯罪的赔偿金应当是补偿金的两倍不是三倍。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具体说明:第一,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第二,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第三,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第四,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第五,在试用期被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的。二、辞退...


·工伤认定书误签怎么办,工伤认定书拿到后怎么索赔?
      进行工伤认定的目的在于想获得单位工伤赔偿,鉴定的流程一般是劳动者将鉴定需要的材料交给社保局,然后社保局受理后,需要在限定极限内出具工伤认定书,劳动者在去认定书时是需要签字的,如果工伤认定书误签怎么办?现在就来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工伤认定书误签怎么办? 去社保局拿工伤伤残鉴定结论书要签字。如果工伤认定书上签错了一个字,则需要重写。 工伤鉴定书下来社保局以什么形式通知? 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时候,要求留下联系人电话的,所以会电话通知申...


·买断工龄款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一方由于工作上的原因让被所在单位买断工龄了,此时会获得一部分买断工龄的钱。那这个买断工龄款是否算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而要是现役军人的复员费呢?又该怎么定性?我们一起从下文中了解详情吧。 一、买断工龄款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法律上,对于婚姻期间,买断工龄获得的补偿款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法理上以及在司法实践中,买断工龄补偿款具有非常强的人身性质,并且带有一定的再就业风险,如同婚姻法规定的‘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


·劳动仲裁什么时候可以撤诉?
      劳动仲裁什么时候可以撤诉??劳动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进行裁决。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劳动仲裁具有便捷高效优点,并且劳动争议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是解决劳动争议、有效化解矛盾的高效手段。当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于一些劳动事项有争议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又因为某些原因想要撤销劳动仲裁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销劳动仲裁申请。根据《劳动...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哪些?
      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或者是离职正在找工作的人们来说,找到一个工作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但是此时前外不要忘记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协议,规定工作年限、工资以及违约等具体情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即使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或者是劳动者仍然会违约,因此国家出台了最新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种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下面,我们将为您罗列出条例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