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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也称自侦案件的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法第二编第二章的规定,即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的一般规定均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但我国法律又针对人民检察院的特殊地位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据此,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自行侦查的案件有以下五类:(一)贪污贿赂犯罪。如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行贿案、以及单位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等。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例如,泄露国家机密案、玩忽职守案、徇私枉法案、枉法裁判案等。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如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例如。破坏选举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等。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此类案件仅指上述四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并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案管辖中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



  

    从上述内容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方面的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搜查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二百零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零七条 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


·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二百二十 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 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再度延长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再度延长)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延长羁押期限 后满,仍不能侦查...


·如何理解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提?
      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作出回答。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明确、简练地使用了“另有重要罪行”的宇样,规定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 提条件,并未再加别的限制,清楚地表现了“另有除正在侦查的犯罪之外的重要罪行”的含义,而未要求该“重要罪行”是与正在侦查的犯罪不同种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后往往可能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交代而被侦查出来的新的犯罪,对于这种新发现的犯罪来说, ...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九十二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通知邮电机关或者网络服务机构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检交扣押。

...


·如何避免刑讯逼供?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认识的转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人,是同我们一样的公民。除依照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被剥夺的权利外,他们依 然享有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正因为如此,侵犯他们的人身权利的刑讯逼供罪,也同侵犯其他公民的伤害罪、抢劫罪、杀人罪一样,一起列入 《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之中,谁侵犯他们的权利,谁就应承担刑事责任。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当作人来看待,依法保护他们的正 当权利...


·免予起诉意见书的概念
      免予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侦查案件终结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可以免予起诉,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的文书。...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八十六条 检察人员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


·讯问强制性
      讯问具有法律强制性,它对双方都是需要的,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等规范的必要条 件。法治社会是一种法律秩序,法律秩序要想同道德秩序一样人皆自觉自愿地遵循是不现实的。法治社会没有法律强制性保障,也就没有法律规范的地位。 讯问强制性是由其法律性对话所派生的本质属性,没有强制性也就没有其法律性。法治是现代社会的价值取向。讯问在法律环境中,客观地具有因其案情的不同、强制措施的不同、证据条件的不同等而必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法律对话的现实性,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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