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承包权重复获得时该如何处理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土地承包权重复获得时该如何处理 一、确认各承包协议(也可口头)的效力
  对于农村承包土地互换双方在未签订书面合同,土地互换期限及具体内容约定不明、土地互换未报发包方备案等情况下达成的土地互换口头协议,只要土地互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现实中,村民土地互换极少签订书面合同,而大多以口头协议的形式互换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互换土地,那么该口头协议是否有效?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当事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其口头协议无效;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按照农村的习惯,土地互换往往以口头方式约定,相互交付互换物视为合同已得到履行,只要土地互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协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笔者认为,本着尊重历史,从实际出发的处理原则,对于农村村民之间互换承包土地的口头协议,应确认其效力,以维持农村良好的秩序。
   二、原则上,第一份承包协议是有效的
  如果该两个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那么从法律角度看,第一份合同没有解除之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第二份合同因为双方签订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员工未解除劳动关系同其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因此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和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比较简单的办法就是在新合同生效后,书面通知原单位解除合同。这种措施仅限于签订新合同具有比较高的赔偿风险的情况下采用。
   三、发包人或转包人,因此,给其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给予支持。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通过我们以上的解答,相信您应该都明白了土地承包权重复获得时应该如何处理。首先,我们要确定签订或者是口头的协议哪一份是有效的,法律中规定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都是具有一定的效益,但是给别人造成经济损失就要承担赔偿了。


·贵安新区征地补偿标准是?
      贵安新区征地补偿标准是? 在我们生活中,到处都可以看到有拆迁的地方,正式由于国家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了促进更早额步入现代化城市,所以国家和政府近几年都在大量的拆迁办,在重庆市也是这样的,征地有时候不成功大多是因为征地补偿发放的不到位,那么贵安新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贵安新区征地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


·可以在异地执行监视居住么
      可以在异地执行监视居住么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可以给指定居住的处所,以便于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


·安徽征地补偿青苗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安徽征地补偿青苗的补偿标准是什么?在当今这个社会,补偿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人们相当关注的一个问题,毕竟补偿涉及到金钱利益,而这也是人们生活的来源之一。同样的,征收土地之后的补偿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有许多人却不太清楚补偿中青苗的补偿标准。那么,安徽征地补偿青苗的补偿标准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


·广东省公路征地补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广东省公路征地补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一、广东省公路征地补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1、水田补偿: 土地补偿费:4890元/亩,安置补助费:12225元/亩,合计:17115元/亩。 2、水浇地补偿 ①城市规划区内: 土地补偿费:6144元/亩,安置补助费:15360元/亩,合计:21504元/亩。 ②城市规划区外: 土地补偿费:4854元/亩,安置补助费:12135元/亩,合计:16989元/亩。 3、二类水浇地 ...


·成都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规定
      成都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规定 社会不断的进步,很多旧的地方都不适应当代的发展,都需要改造,那么我们就要面临征地的问题,因为征地直接涉及到自身的利益,因此很多人都特别重视,不同的地方征地的补偿政策也是有区别的,下面我们就来说介绍有关成都征地补偿新标准这方面的一些内容。 成都征地最新补偿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在我国土地使用证能不能代办
      在我国土地使用证能不能代办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对土地拥有使用权并无占有权。土地属于国有资源。我们在使用土地时,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只有到相关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我们才有权对土地进行改建或进行其他用途。很多人对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并不是很清楚,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自己不能亲自去办理。接下来,我们将针对在我国土地使用证能不能代办的问题作出介绍。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是什么? 1、受理申请材料 2、审核材料 3、校准登记 ...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签约流程是什么?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签约流程是什么 提到买房在生活当中是令您比较头疼的一件事情,不过无论如何,衣食住行是您在生活当中每天必须要面对的一些事情,所以说买房这一问题肯定也是不可避免的。不管通过什么样的办法购买一套适合自己的房子都是您在生活当中要面对的事情。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签约流程是什么?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签约流程是什么? 1、 产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它有效证明到中介公司办理委托出售登记手续。 2、 业...


·网上诽谤管辖地如何确定,构成诽谤罪的条件有哪些?
      现在网络很发达,很多人都可以在网络中搜索各种各样的讯息,不法分子就是利用了这一点对其进行撒网,从而制造出掀起舆论的效果。不法分子主导网络舆论对受害者进行心理攻击,这就对受害者造成了精神上的伤痛。所以,无论是谁受到了网上诽谤,都要懂得向派出所或者法院寻求帮助。那么,网上诽谤管辖地如何确定,构成诽谤罪的条件有哪些?请看下文。 一、网上诽谤管辖地如何确定 1、网络行为的目的地。 网络行为必然具有目的性。因此,行为的目的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联...


·梅县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梅县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近年来,梅县加大了城镇建设力度,一些郊区的土地被征用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在征地过程中,当地群众最关心的恐怕就是补偿安置方案了。征地部门会按照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发放补偿款,保障失地农民得到良好的待遇。那么,梅县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请看我们总结的这篇文章。一、梅县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


·南宁土地使用变更的方式有哪些?
      南宁土地使用变更的方式有哪些?南宁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方式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


·榆中县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榆中县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我国的征地补偿标准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税平不一样,所以具体的补偿各地也是不一样的。不过,我国的公民对于自己所在地的征地补偿的政策还是必须要了解的。征地补偿问题有时候处理不好的话,会引发一系列的民生问题,并且,强拆对于政府形象也是非常不利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榆中县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榆中县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土地共分为四类:一类区片范围:县城规划区外、兰州国家高新区榆中园区、青...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