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夫妻财产分割判例生活开支按揭是否可以?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夫妻财产分割判例生活开支按揭是否可以?夫妻财产分割判例生活开支按揭是可以,在这种状况之下,只要双方当事人自己愿意遵循这样的一种原则都是可以的,并且法院所做出的一个判决也是具有一定的效力的,通常情况下对于其他的案例都有一个指导性作用。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及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的财产在离婚时需分割。除夫妻约定、《婚姻法》第18条及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外,婚姻法将夫妻的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个人特有财产规定为个人所有。个人财产,规定范围后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个人财产。二、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夫妻离婚时,如除夫妻外还有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注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区分。在共同生活中,所有的家中财产被视为家庭财产共同使用。但是,家庭财产中,有属于所有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也有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也有属于部分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离婚时,要注意将夫妻共有的财产从家庭共有的财产中区分出来,进而才能由夫妻双方分割。属于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主要是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创造的财富,家庭经营所得收益以及以之购置的家庭财产,共同继承的遗产等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家庭财产中可能包含成年、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由其通过劳动、继承以及受赠与、遗赠所得财产,人身受到伤害所得赔偿金等等,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亦不能将所有家庭成员共有财产都当作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三、分割的原则与方法1、双方协商处理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律许可并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只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就应当予以承认;在协商不成,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判决。当然法院判决的原则与方法也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指导。2、法院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如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为使得共同财产能够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决分割问题。在当代社会可能对于很多的法官来说,他们处理一些离婚类型的案件的时候都是千篇一律,也就是关于是否判离,还有孩子和财产问题都会做出准确的判决,当然这样的一种分割财产都有一个基本的遵循原则的。
  
  
  


·起诉离婚怎么写起诉书?
      要想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此时首先要确定管辖法院,之后就是按照规定书写离婚起诉书,否则的话是无法顺利启动离婚程序的。那具体来说起诉离婚怎么写起诉书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民事起诉状 原告×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市×××路×××号。 电话:××× 被告×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市×××路×××号。 电话:××× 诉 讼 请 求 1、请判令原、...


·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有哪些?在我国如今解决问题都需要依据法律来解决,法治社会中人们的各项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单位或这个人都不能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在婚姻法中就规定保护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罪关注的一项规定就是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那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三十二...


·提起诉讼离婚要符合什么条件
       不是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当事人就可以提起离婚诉讼的,要是不满足起诉离婚的条件,那么即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此时案件也是不会得到受理的,这样肯定也就不会做出判决了。那实践中,提起诉讼离婚要符合什么条件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提起诉讼离婚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法定事由 其实,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定事由很简单,只要当事人一方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且不能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就可以诉讼离婚。那么,如何证明夫妻“感情...


·怎么规定抚养费给付的特殊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一方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另一方就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而且明确规定抚养费应当支付到年满十八周岁止。那如果子女十八岁后仍在求学,学费由谁承担,也就是说抚养费应当支付到什么时候?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抚养费原则上的给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 1、原则期限: 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


·老婆要离婚我不想离怎么办?
      夫妻感情不和可以结束婚姻关系,可以协议离婚,协议未果可以上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但是由于很多情况下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想挽救婚姻。很多人不知道老婆要离婚我不想离怎么办?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为您解答疑惑。 一、女方离婚男方不想离怎么办? 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你需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15天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如异议成立会移送相应的法院,如异议不成立,会做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书,你在收到裁定书的10天内可以...


·父母离婚抚养费要给多久?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父母选择离婚,那么,未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应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具体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以及支付方式可以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也可以由法院裁决。那父母离婚抚养费要给多久?我们就这个问题整理了以下内容,相信对您会有所帮助。 一、父母离婚抚养费要给多久? 离婚后抚养费原则上只要给到子女成年,但是法定特殊情况除外,以下是具体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


·哪些情形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
      诉讼离婚中,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其实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不然的话法院最终是无法判决夫妻离婚的。而认定这点其实可以通过一些具体的情形来表现,那通常哪些情形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哪些情形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还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


·离婚过错方分得财产的比例
      离婚就得分财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平均分配,个人财产是不可以分配的。法律还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那么离婚过错方分得财产的比例是怎么样的?我们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过错方分得财产的比例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时候,一方存在过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且多分财产,但是没有对分配比例做任何规定,具体可以多分多少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二、离婚财产分割合同可以反悔的情形: 关于适用《中华...


·夫妻共同财产合法转移方法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合法转移方法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合法转移方法有,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之后,1、将财产赠送给自己的孩子、赠送给福利机构等;2、将财产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3、将财产用于购买房屋;4、将财产用于赡养夫妻双方的老人等。二、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1、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所谓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将财产藏匿起来,不让他人发现,使另一方无法获知财产的所在从而无法控制。无论是夫妻共有的房屋,还是存款、股票、公司股权、有价证券,或者是古董等...


·当两个人的婚姻走向终结的时候
      当两个人的婚姻走向终结的时候,很多人都选择离婚,这是给自己新生的机会,让自己重新来过一遍。离婚也需要进行财产分割,当离婚房产有贷款怎么过户这就成了一个问题,首先要协议离婚,然后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办理免征契税申请,办理析产登记手续,最后取证。 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 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屋过户必须是在无法律纠纷、无规划拆迁、无按揭的情况下才能办理。因此,一般来讲,按揭房要过户必须先付清银行贷款。 要解决离婚后按揭...


·一、妻子婚外生育属重婚罪吗?
      一、妻子婚外生育属重婚罪吗? 婚外生育也不一定构成重婚罪,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