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服刑期间换押一定需要换押证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服刑期间换押一定需要有换押证吗?在押服刑犯换押一定需要有换押证,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案件要进行移送,就要开具换押证。开具了换押证,案犯就从法律角度不归该办案单位管辖了。公安移送检察院要开具换押证,检察院移送法院起诉,也要开具换押证。二、刑诉法换押的规定有什么?《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执法监督和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就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二)、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在接收机关或者送押机关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提讯证》或者《提解证》每次办理一份,用完续办。(三)、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办案部门改变的,如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以及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注明改变情况及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四)、办案人员凭加盖看守所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提讯、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以及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提解。(五)、《换押证》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报告。法院判决后,要把羁押日期算在内。也就是说,羁押日期视为已服刑日期。犯罪嫌疑人如果出现流窜作案,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是可以先行拘留的,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所以应当在拘留之后一天之内及时的通知其家属,如果拘留期间又出现怀孕,生病等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具体案件需要具体的分析。
  
  
  


·中国新刑法拒传、假传军令罪既遂判几年?
      中国新刑法拒传、假传军令罪既遂判几年? 一、根据中国新刑法拒传、假传军令罪既遂判几年? 1、根据中国新《刑法》拒传、假传军令罪既遂的量刑情况如下: 《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拒传、假传军令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但在司法实践中,犯拒传军令...


·认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问题有哪些?
      毒品犯罪一直是我国打击力度比较大的一种犯罪类型,而且在我国毒品犯罪率也是非常的高的,当然由于毒品犯罪的高收益使得不少人都铤而走险,开始想着要种植一些毒品的原植物,其实种植这些原植物也是属于犯罪的,下面给您介绍一下认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问题有哪些? 根据本款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构成非法种植毒品罪:1、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 大的”。根据这一规定,该罪的起刑数量标准是种植罂粟五百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只...


·单位与个人行贿共同犯罪的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一、单位与个人行贿共同犯罪的责任是如何划分的?1、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行贿中,单位起主要作用,自然人辅助犯罪的。如果单位没有达到构罪的起刑点数额,则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辅助其行为的自然人也不能构成犯罪。如果单位构成犯罪,则按照单位行贿罪定罪,起辅助作用的自然人按照单位行贿罪的从犯处理。2、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行贿中,自然人起主要作用,单位起辅助作用的。如果自然人没有达到构罪的起刑点数额,对自然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单位行...


·犯罪人员劝人自首是立功么?
      犯罪人员劝人自首是立功么?劝人自首,应当认定为立功。劝说他人去投案,虽然不属于协助抓捕的行为,但是比协助抓捕社会效果更好,同样降低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为公安机关破案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于刑事司法活动。 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首先,规劝他人投案的结果是让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主动投案,这不仅大大节约了司法的诉讼资源,减少为抓捕所要付出的人力、物力,而且有利于体现国家刑罚权行使的及时性和必然性。同时,促使在逃犯罪嫌疑人悔罪服法,其人身危险性也得...


·刑事诉讼法传唤同案犯有何规定?
      很多的案例都是需要有相应的证人的,对于证人一般情况下都是要传唤的。但是有的一些案例是有一些同伙的。对于一些团伙作案的案件一般也是需要进行传唤的。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对于这方面其实有着规定。那么刑事诉讼法传唤同案犯有何规定?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 接受讯问,性质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


·什么是嫖娼罪,有哪些处罚?
      由于嫖娼有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不论是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我国都是不允许嫖娼和卖淫行为的。不过我们也都知道,即使面临道德和法律上的禁止,嫖娼卖淫行为仍然广泛地存在在我国。那么如果嫖娼行为被警方查获会有什么后果呢?很多朋友可能会提及到嫖娼罪。今天我们就为您来详细解释一下什么是嫖娼罪。 一、嫖娼罪 就现如今我国并没有嫖娼罪这一说,并对卖淫嫖娼行为按现行的法律制度轻则只能依《治安治理处罚条例》,予以罚款,给予拘留。 (一)卖淫、嫖娼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跑了7年是否还会被追诉?
      在现今社会,基本上有工作能力的人都可以向银行申请信用卡,众所周知,信用卡是可以根据信用额度去提前、透支消费的。有些人会恶意的透支使用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有的人因为想要逃避信用卡诈骗罪跑了7年,然而犯罪了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逃跑是没有用处的。 信用卡诈骗建议去公安机关自首,逃跑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现在网络这么发达,无论逃跑到什么地方,只要办与身份证有关的事(开房、买车票、用本人的银行卡去ATM取钱、用实名认证的电话卡打电话、在城市租房...


·醉驾是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要看具体的情况。
      醉驾是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要看具体的情况。 1、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


·抢劫罪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抢劫罪与诈骗罪其实都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但是在抢劫犯罪的过程中,由于会采取暴力行为,因此往往也会给被害人的人身造成损害,这样的情况下自然对抢劫罪的量刑要重与对诈骗罪的量刑了,那究竟我国对抢劫罪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诈骗罪是如何处罚的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


·刑事自诉案件哪条法律规定
      自诉案件哪条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


·事后感谢是否构成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给国家政府官员财务的行为,这是触犯法律的行为,行贿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贿罪也分为事前行贿和事后行贿,刑法对于行贿罪有明确的规定,那么行贿罪的定义和认定方法又有哪些呢?下文对事后感谢是否构成行贿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一、行贿罪的定义和目的 1、定义:行贿罪(crime of offering bribes),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