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遗嘱继承判决后过户费用规定是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遗嘱继承判决后过户费用规定是什么?
  
  一、遗嘱继承判决后过户费用规定是什么?
  
  遗嘱继承判决后过户费用规定是大概几千元。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5
  
  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
  
  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
  
  2001以上至5000部分 0.8
  
  5001以上至8000部分 0.4
  
  8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2
  
  10000以上部分 0.1
  
  二、遗嘱继承房产过户程序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如下:
  
  1、房屋评估:
  
  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
  
  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
  
  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
  
  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在当代社会可能很多的遗嘱是不能够由当事人来进行一个协议判决完成的,所以此时就会面临着法院判决,在判决完毕之后必然会将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其中一方,此时需要办理的就是过户手续的完成,当然也是有一定的费用的产生的。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是首先需要带的。其中包括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公证书、死亡证明、人民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还需要到当地派出所的户籍管理处办理注销户口的证明并提供,并且提供包括股票、存款凭证、房地产证在内的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二、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其中包括继承者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能证明真实身份的材料。三、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需要到公证处领取专用表格,然后完成填写并且有相应的单位盖章签字。...


·放弃继承权可以有附加条件吗?
      放弃继承权可以有附加条件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是可以放弃继承权的,而附条件放弃继承权的,要看所附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确定是否有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 第一百...


·母亲过世财产怎么继承?
      母亲过世财产怎么继承? 一、母亲过世财产怎么继承? 母亲过世财产的继承首先是按照遗嘱继承来执行继承就可以了,其次就是按照法定继承。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腹子享有继承权吗
       在子女尚未出生之前,要是爸爸去世了的话,那么此时该子女就会成为遗腹子。此时由于涉及到对爸爸遗产继承的问题,于是很多人就搞不清楚到底这个遗腹子享有继承权吗?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详细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一、遗腹子享有继承权吗 遗腹子是指怀孕妇女在丈夫死后所生的孩子。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该法第十条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


·断绝父子关系后还有继承权吗
      生活中经常存在父子之间因为各种纠纷导致断绝关系的情况,那么在断绝父子关系之后,当父亲去世了,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呢?断绝父子关系后还有继承权吗?今天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两种性质的断绝父子关系、失去继承权的具体规定以及继承顺序。 一、断绝关系法律规定 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作具体规定,因此,通过声明方式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并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种: 1、亲生父子关系是...


·名义上过继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名义上过继的子女有继承权吗?如果死亡当事人生前没有立遗嘱和,那么走法定继承的程序。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过继子女(收养子女)和婚生子一样,是遗产的第一序位继承人,有继承权。二、继承权的主体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


·非婚生子女遗产继承的比例是怎么样的?
      非婚生子女遗产继承的比例是怎么样的?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1、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


·再婚夫妻有相互继承权吗
      有的男女在离婚之后,找到了自己的真爱又会再婚。而对于再婚的夫妻来讲,因为有过一段婚姻了,所以此时会格外小心,也会相应了解类似于再婚夫妻有相互继承权吗这样的问题。下面我们就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再婚夫妻有相互继承权吗 夫妻互相享有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夫或妻...


·一、丧葬费和抚恤金属于遗产吗?
      一、丧葬费和抚恤金属于遗产吗?1、丧葬费和抚恤金都不属于遗产,不应将其用于清偿死者的生前债务。再者,根据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的性质及发放的意图来看,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补助,享有分割抚恤金及丧葬费的人应该是死者的近亲属即死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还有就是依靠死者扶养的人。因此,对抚恤金及丧葬费进行分割,不能像分割遗产一样,采取均等分割的方法,而应优先照顾死者生前对其进行扶养并丧失生活来源的近亲属。2、实际支付的丧葬费超过单位...


·遗产亲戚不签字怎么办?
      遗产亲戚不签字怎么办?可以起诉处理,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时,继承人之间就分配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遗产官司有诉讼期吗?
      遗产官司有诉讼期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