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生产销售假药刑罚标准是多少?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生产销售假药刑罚标准是多少?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二、生产销售假药构成要件有哪些?1、客体方面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3、主体方面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综上所述,生产销售假药的危害很大,可能导致受害人伤残乃至死亡的情况发生。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这种犯罪的刑罚是判刑及罚金,判刑的区间也比较广,从较轻的拘役管制到有期徒刑,乃至死刑都有。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其要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
  
  
  


·强奸罪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判缓刑?
      强奸罪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判缓刑? 一、强奸罪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判缓刑? 强奸罪在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可以判缓刑,根据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对此应理解为: (1)这里所说的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最低刑高于3年有期徒刑,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适用缓刑;...


·刑事判决书开庭后几天下发?
      刑事判决书是法院根据相关证据依照相关法律对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做出相应处罚的一类法律文书。嫌疑人在接到刑事判决书后应按照相关的处罚内容接受处罚,那么刑事判决书开庭后几天下发呢?刑事判决书范文格式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就来为您一一解答。 一、刑事判决书开庭后几天下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


·怎么定性贩毒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怎么定性贩毒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1、刑事责任年龄不同 贩卖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年龄必须年满16周岁。 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罪为14周岁。 2、客观要件不同 贩卖毒品:有偿出售毒品或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收购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没有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允许,不以营利性为目的。 3、处罚量刑不同 贩卖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


·抢劫罪属于哪种犯罪类型,它的定义又是什么?
      抢劫罪属于哪种犯罪类型,它的定义又是什么? 一、抢劫罪的类型与定义 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性质的刑事犯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它不仅直接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因为它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就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列为重罪,并作为历来重点打击的对象。 抢劫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的犯罪相比,有一个显著特点:构成抢劫罪没...


·刑事申诉的程序有哪些?
      刑事案件的判决有时候会出现一定的偏差,当事人如果对生效的案件判决不服,没有特殊情况的,法律是保护当事人申诉的权利的,但刑事申诉的程序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要严格按照申诉程序行使权力来保障自己的利益,那么刑事申诉有哪些流程呢? 一、 哪些人可以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出...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2、根据《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3、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和...


·非法拘禁投案自首该如何处理
      非法对他人人身进行拘禁的,主要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而这恰好是我国《刑法》保护的法益之一,因而在具有这类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同时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则就会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肯定就要对行为人作出处罚。不过要是此时行为人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话,那非法拘禁投案自首要怎么处理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非法拘禁投案自首应该怎么处理非法拘禁者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情节的,属于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盗窃罪最高刑罚是什么 如何认定为盗窃罪
      关于盗窃罪相信您都不会感到陌生,在现实生活中,盗窃、诈骗也说是经常可见的,而其中只有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之后,那么才能被认定为犯罪,之后也才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法律中规定的盗窃罪最高刑罚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解答疑惑吧。 一、盗窃罪最高刑罚是什么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


·持有假币罪的范畴是怎样的
      生活中,制造、销售假币是一种害人害己的做法。其实,现如今的这种犯罪形式已经很少见,但是假币并没有根本的从市场上杜绝。还是有少数的犯罪分子抱着侥幸的心理在制造销售假币,挑战我国的法律底线。在下文中,我们将详细的为您介绍持有假币罪的范畴是怎样的? 一、持有假币罪的范畴是怎样的?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犯罪行为是刑法中每一种具体罪名的客观表现形式。实践中,被认定属于犯罪行为的,需要符合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内容,对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个普遍的规定,刑法中每一个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都可以参照这规定。下面,我们就来为你解答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


·投案自首能减刑吗?最多减几年?
      许多犯罪行为人作案后后悔,承担刑事责任的话必须接受刑罚,并且是根据犯罪造成的结果量刑。但是,有些人犯罪后积极投案自首,期待能够被法院宽大处理,减轻身上的罪孽外,也期待早日回归社会。那么,确认自首后能不能减刑,或是会接受其他较轻的刑罚,可以先确定自首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首先,犯罪后投案自首的,将可能得到以下的处理: 1、可以依据犯罪情形从轻减轻处罚; 2、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并且,投案自首的具体减轻量刑幅度的规定如下: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