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抢劫毒品是否构成抢劫罪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常见的抢劫犯罪,一般行为人抢劫的都是财物、包括手机、现金、首饰等等,但实践中,也有人会抢劫毒品。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行为人抢劫毒品的是否也会构成抢劫罪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探讨一下吧。一、抢劫毒品构成抢劫罪吗1、毒品可被看成一种特殊的财物,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2、毒品为法律禁止持有和所有,更不能以抢劫等暴力手段占有,应当由执法人员依法没收。因此,抢劫毒品的行为侵害的客体不是毒品持有者的所有权,而是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控制权。综上,毒品可以看成一种特殊的“国家财物”,即公共财物。因此,抢劫毒品符合抢劫对象,抢劫毒品构成抢劫罪,以抢劫罪论处。二、抢劫罪行为如何认定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胁迫须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不是本罪的胁迫。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综上,我们了解到由于毒品也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因此要是行为人抢劫毒品的话,那么达到一定的数额,也是会构成抢劫犯罪。之后,就需要根据实际抢劫的毒品价值,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拘留刑诉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其实我国公安机关在取得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以后,会结合实际情况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只要已经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这种情形,代表着当事人就有极大的可能已经违反了我国的刑法,刑事拘留以后又被无罪释放的这种特殊情况非常少。那么,刑事拘留刑诉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拘留刑诉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


·法律对于玩忽职守罪定罪标准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定罪标准,玩忽职守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规章制度,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尽职尽责,从而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他危害了国家机构的安全,侵害了国家或集体的财产,以及公民的人身或财产,情节严重的,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客体要件 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


·犯罪分子缓刑外出要注意什么
      对于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来讲,此时会根据实际判处的主刑期限确定其考验期的期限,而在缓刑考验期内也要遵守相应的规定,若需要外出的话,这个时候还有要注意的事项。那究竟犯罪分子缓刑外出要注意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犯罪分子缓刑外出要注意什么 是否在网上通缉名单之中?去派出所查查。如果是,请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加盖公章,随身携带。坐火车应该没事,不需要身份证。 相关法律知识: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时效是什么
      一般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来立案侦查的,但同时我们也发现,对于一些犯罪,可能是因为时间比较长了吧,即使之后有人进行了举报,但往往都是以超过了规定的追诉时效而不予追究了。那究竟这个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时效是什么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时效是什么 对过去的犯罪行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叫追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不再追诉。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则不受追诉期限的...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处罚是怎样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处罚具体如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陌生人打电话来推销产品,这时候我们会很气愤的质问对方你从哪里得到我的电话号码的。其实,这些都是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造成的后果,这种现象的出现严重打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因此,刑法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规定了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我们在下文为您介绍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一、何为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包括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行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以及非法获...


·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
      犯罪分子猥亵儿童的目的是刺激和满足自己的性欲,是性变态的一种表现。犯罪分子利用人们的信任和疏忽,以及儿童幼稚无知、贪吃贪玩的弱点,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那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如果构成此罪,就要严惩。那么,猥亵儿童罪该如何判刑?本站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分别是: 1、客体要...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是什么?
      中国虽然地大物博,但森林资源数量稀少,沙漠、荒地占一定比例。绿化土地、发展绿色经济是我国建设的重点。大面积的树林对于我国绿化土地有重要作用,一旦滥砍滥伐,生长周期长的树木难以快速恢复并起到原本作用。对于以自身利益为目的,未经允许毁坏林木的违法者会进行处罚。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是什么?以下是有关资料: 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概念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条...


·集资诈骗业务员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现在一些比较大的集资诈骗案件都是由公司组织的,按照法律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单位直接负责人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业务员往往是集资诈骗罪中的从犯,其应该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集资诈骗业务员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吧。 一、集资诈骗业务员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


·在我国现代死刑怎么执行?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死刑的执行方式和使用条件。可是由于广大群众对相关文件的陌生,对于我国目前死刑执行方式的问题,很多人都不太清楚。那么,在我国现代死刑怎么执行?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死刑?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


·什么是网络诈骗,网络诈骗案怎么判刑
      什么是网络诈骗,网络诈骗案怎么判刑 网络的发展,很多有歪心思的人利用网络的隐蔽性和便利性进行网络诈骗。很多犯罪份子利用网络的真假难辨的特性骗取钱财,甚至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可以说危害性极大。那么,什么是网络诈骗,网络诈骗案怎么判刑?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了解下具体的内容吧。 一、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增强自我意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现在很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