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破产申请书内容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破产申请书内容有哪些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第2 款规定,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或 者负责人的姓名、登记机关、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单位、 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等。(2)申请目的。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 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债务人提出的,还包括提出和解申请。(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是指破产原因存在的事实和申请破产的法定理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原因和事实。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据,如能够证明债权清偿期已经届满,债权人已经提出清偿要求,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停止支付是连续状态的证据,包括合同、借据等。(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于破产申请书中的其他事项,应当限于申请人可以提交的内容,而不应当扩大到申请人无法提交或者难以提交的内容,具体内容由人民法院在具体破产申请中各案决定,但不能违反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二、破产申请的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我国破产法采取的是受理开始主义,即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之时,程序尚未开始;只有当法院对破产申请作出受理裁定时,程序才告开始。除清算责任人外,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其撤回申请也是行使权利。但是,申请人的撤回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请求撤回申请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如同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原告撤诉一样,由于破产事件已经进入司法权的控制范围,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要受制于司法机关的决定。因此,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的请求,有权审查其处分权利的正当性,及考虑其撤回行为是否存在恶意的权利滥用,是否有害于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并最终以裁定的形式决定是否准许其撤回其申请。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破产申请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债务人在申请破产的时候,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应的证据。如果是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破产清算组由什么成立 组成人员是哪些
      破产清算组由什么成立 组成人员是哪些一、破产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其地位依据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对非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聘用组成;当然前提条件是该些聘用人员必须经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认可。因为,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须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而不是对破产企业股东会或上级主管...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关于破产管理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国外主要存在代理说、职务说、财团代表说三种学说,我国国内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分别有:特殊机构说、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清算法人机关说、双重地位说、破产财团代表说。结合以上学说,我认为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定性应是:破产管理...


·破产重整时间要求有限制吗?
      破产重整时间要求有限制吗? 一、重整计划执行的方案和时间要求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由债务人负责。但这不排除重整计划允许以委托等方式将执行事务交给第三者承担。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其执行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重整计划应当对它的执行期限和执行的监督期限作出规定。执行期限通常以债权清偿方案的完成时间为准,而监督期限通常是以营业振兴方案和债权清偿方案的主要部分的完成时间为准。所以,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可以小于执行期限。 二、债...


·有限公司法人债务清算内容有哪些
      有限公司法人债务清算内容有哪些?近年来,很多从业多年的工作者甚至是刚刚毕业出来的学生,都投入了创业大军。有的独自出资,有的是众筹合股集资,但是法人代表仅有一人。但很多时候,法人代表并不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如果拿有限公司来说,一旦公司资金链断裂,面临巨额债务的时候,被追债方向法院提出了清算申请的话,有限公司法人债务清算内容有哪些呢?下面让我们来解释一下 有限公司法人债务清算的内容 我国的现行立法,仍采取的是法人企业负有限责任,可以宣告破产。...


·破产财产的界定是怎样的?
      破产财产的界定是怎样的? 企业在进入宣告破产程序后,此时需要对企业的破产财产作出一个界定,然后才能知道具体可以用于还债的财产有多少。那么实践中破产财产的界定是怎样操作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财产的具体规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破产法〉意见》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的第六十四条至条七十条也进行了详细规...


·征地和拆迁补偿资金清算审计工作流程是什么?
      征地和拆迁补偿资金清算审计工作流程是什么? 征地和拆迁补偿资金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也是通常处理不当就会引发矛盾纠纷的领域。但您了解征地拆迁办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资金清算审计工作流程吗,相信通过下面我们对它的介绍能增进您对这方面的了解。 一、做实清算审前调查了解 为减少审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做好审前调查工作至关重要。 1、了解征地拆迁的整个工作流程,熟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项目的征地拆迁范围...


·破产重整申请书范本
      破产重整申请书范本 一、破产重整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 事实与理由: 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经 批准,经 登记注册,注册号为 ,注册资金为 万元,共有股东 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生产、销售,由于公司设立后,经营资 金一直缺乏,连年亏损,再加之公司的生产系统的收尘环保等设施落后,生产一直不能正常,同时,许多货物发出后,货款也收不回来,目前已经停产停业近一年之 欠。 根...


·公司申请破产 还不起钱 怎么办?
      公司申请破产 还不起钱 怎么办?现在非常多朋友加入创业大军,但是有很多人运气不太好,公司入不敷出,开不下去了,导致要申请破产。那么公司申请破产还不起钱怎么办?今天网站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公司申请破产后关于债务方面的相关规定。一、公司申请破产还不起钱怎么办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破产,股东的财产是不会受到影响的,但是,如果是无限责任公司,或者是一人公司,是有可能的。但是公司不还贷款,肯定是要上最高院的被执行人名单的,以后在任何地方贷款,...


·公司破产清算要查帐么
      公司破产清算要查帐么 公司破产是一件令人痛心的事情。尽管如此,公司破产清算是一件不可忽视的小事,我们仍旧需要谨慎对待。公司的财务问题向来是公司的核心,那么,公司破产清算要查账么?清算组内部会计师的工作包括哪些?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包含哪些方面?接下里,我们将为您作简单的介绍。 一、公司破产清算要查账么 公司破产一般会查账但是不查内账。清算只是按会计报表和实际库存清理,与内账无关。 二、清算组内部会计师的工作 (1)负责破产企业债...


·企业破产清算组的工作方案是怎样的?
      企业破产清算组的工作方案是怎样的? 企业破产清算组工作方案 企业破产律师事务所根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及有关规定指定我所为企业破产清算组成员之一,并负责向法院汇报清算工作。为保证清算组在人民法院监督与指导下,本着对债务人、债权人负责的精神,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完成此次清算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时间安排 1、清算工作必须在人民法院登报公告企业破产期满3个月内完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按规定96年月日,清算工...


·企业清算的情形有哪些?
      企业清算的情形有哪些? 一、企业清算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解散时,对其存在期间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都应妥善了结,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1、普通清算。 指公司依法自行组成的清算组,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2、特别清算。 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出现了显著的障碍或发现其债务有超过其实有资产的可能时,依法由法院和债权人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督的清算。 3、破产清算。 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后,由法院组织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