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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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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待定合同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一、效力待定合同生效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自追认之日起生效,但效力溯及签订之日。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48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均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须经权利人追认方能生效。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权利人的追认是效力待定合同确认生效的主要事由,追认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口头方式作出,也可通过书面方式作出,追认通知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追认权属于形成权,即只需追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完成,无需相对人同意。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性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有瑕疵,当事人缺乏完全缔约能力或者处分能力,需待追认权人的追认,因而效力待定。当有关条件成就后,效力待定合同即变为有效合同,对权利人产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同意或承认,在第三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从上文来看,效力待定合同生效时间取决于该合同的追认之日,即追认权利人的追认通知达到相对人之时生效,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不同于生效时间,效力是自签订即产生的。该类合同还有很多特性,比如效力生效时间以及追认期限与主体等,这些也都是其与很多其他合同相区别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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