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务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劳务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劳动者与雇佣单位比起来,往往是处于弱势的一方。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对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有益处的。有时候劳动者会碰到劳动合同不续签的情况,那么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为您解答。
  
  劳务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判断。
  
  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针对“劳务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这个问题,除非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先的条件或者比原先更好的条件与员工续约但员工自己不想续约的,其他情况下公司都应该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当然经济补偿的金额也是不尽相同的,还要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


·童工雇佣使用的现象在旧社会非常普遍,不过当前随着国家法律制度
      童工雇佣使用的现象在旧社会非常普遍,不过当前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人们道德素质的提升,使用童工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少,不过在当前社会使用童工的现象还并没有绝迹,对于雇佣童工出现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那如果雇用童工期间童工受伤了怎么办呢? 非法雇佣童工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处理? 对招用童工,我国《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在使用...


·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辞职吗
      如今又到年末,很多人会考虑在春节过后换一家别的公司工作。如果你的合同到期了还好说,但是如果没到期就像辞职,那么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辞职吗?关于这一个问题我们在接下来的文章内容中做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立劳动关系后,员工要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通常会约定一定的期限,即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有些员工便以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做到约定期限就不能依法走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辞职吗?其实不然,签订劳动合同后员工可...


·刑事案件中公诉人的庭前准备工作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中公诉人的庭前准备工作有哪些? 1、认真阅卷,全面分析、掌握案情 最高人民检察院《实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287条规定,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进一步熟悉 案情,掌握证据情况; (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 (三)充实审判中有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 (四)拟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宣 读、出示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 (五)...


·已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还能维权吗
      我们在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一般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但是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合法利益有可能会遭受损失。接下来,我们将针对已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还能维权吗的问题进行介绍。 已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还能维权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如果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话,按照47条的经济性补偿的双倍进行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


·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电话
      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电话一、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电话朝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朝阳区酒仙桥南十里居28楼(东风南路与酒仙桥路交汇处)(本地址为朝阳仲裁委2011年底搬迁后最新地址,2012新址)仲裁委员会电话:64630126 64631709仲裁院调解庭电话:64337019 ,工会调解中心电话:64334021公交路线:乘坐973、413、656、408在南十里居站下车经过朝阳区酒仙桥南十里居的线路: ...


·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都是由专门的检测单位来进行的,因此检测建设
      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都是由专门的检测单位来进行的,因此检测建设工程质量的单位,都有着详细的检测办法。这些专业的检测手段,都是在结合实际情况和过往的经验当中整理出来的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有效的防止了建设工程质量上的瑕疵。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是什么?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是什么?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规定的方法和检查工作的实际经验,对一般建筑工 程质量可归纳出看、摸、敲、照、靠、吊、量、套等八种检查方法。 ...


·申请仲裁是否会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仲裁是否会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不会,按照相关的案件进行办理的。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争议。而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只能去找劳动局的仲裁委。可以找些证据证明劳动者与用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然后,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二、劳动仲裁法: 适用范围 依据劳动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适用于以下劳动纠纷: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即: (一)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在孕期、产期、哺乳...


·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制度是什么?
      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制度是什么 在我国,物业工程的质量保修金是由开发商缴纳的。因为在我国所有的工程质量都规定的有使用年限,也就是最低保修期,在质量保修期之内,如果说物业工程的质量都出现了什么问题,但是施工单位又不作为的话,开发商所缴纳的质保金的返还问题就会受到影响。关于这一点,国家是有所规定的。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制度是什么? 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制度是什么?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


·计提工资福利费是怎样的?
      为了带动公司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很多公司设置了众多名目的福利项目。但是很多员工并不知道计提工资福利费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您带领您一起来了解一下计提工资福利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拿到自己合理的福利。 一、计提工资福利费是怎样的?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


·工伤只发基本工资吗?
      工伤只发基本工资吗?在确定为工伤之后的休养期内或者正在接受医疗期间,之前的工资福利待遇是不变的。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但是比较含糊。所以后来有了明确的解释和实务做法。那么工伤期间,所发的工资其实并不是基本工资。因为这对于某些计件和销量计算工资的员工是不公平的,所以在这里的工资报酬是指在治疗之前十二个月所有工资加起来在取其平均数,这就是工伤期间所发的工资报酬,这是比较合理公正的。当然,如果这个平均工资非常高,高出当地所在市给出的标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