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抚养人的要求具体是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抚养人的要求具体是什么 【抚养条件】
  根据婚姻法28条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是:
   1、 被抚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作为被抚养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是未成年人。若成年,当然就不存在让人抚养的问题了。
  这里的未成年人应当理解为本人无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若自己具有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当然也不能再让他人抚养了。比如,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同时又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就不应当再适用此条规定。
   2、 被抚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是指——父母均已死亡,或均无抚养能力,或一方死亡而另一方也无抚养能力。若父母仍有一方在世且具有抚养能力,当然也不能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来抚养。
   3、 抚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这里的负担能力包括经济条件和监护能力,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身年迈且无经济基础的当然也就不适用此条规定了。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在理解第28条款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抚养义务的产生不受是否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限制。
   2、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同一顺序抚养义务承担人。
   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在法律上是没有先后顺序的。有负担能力的都应承担抚养责任。
   4、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有负担能力,可采取协商的办法由一家承担或两家共同分担。协议不成,法院可根据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裁决。
   5、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时,应受扶养未成年人可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赡养条件 】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也是一种有条件的义务,其条件如下:
   1、 被赡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
  被赡养人需要赡养是首要条件,如不需要赡养,就没有强调此义务的必要。
   2、 被赡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
  “子女已经死亡”、“子女无力赡养”是指——被赡养人,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死亡或均不具有赡养能力。只要有子女在世或有子女具备赡养能力,祖孙之间就不发生赡养义务关系。
  不具有赡养能力,可能是完全不具有,也可能是部分不具有。如,有的是具有赡养行为能力,但缺乏赡养的经济条件;有的是具有赡养的经济条件,但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失去什么方面的赡养条件,孙子女、外孙子女就会在什么方面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发生赡养义务关系。
   3、 赡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
  实际上是两点要求:一是已经成年,二是有负担能力。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或者虽成年但确实不具有负担能力。当然就不可能产生祖孙间的赡养权利义务关系。
  我们提醒,被扶养人未成年的界定并不仅仅只是未满18,就例如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同时又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就不应当再适用此条规定了。抚养人的要求并不复杂,有这方面需求的读者重点注意下主要的条款就好,以及在办理中咨询政府部门,但是若抚养涉及到财产问题的话,我们建议还是咨询律师最好。
  
  
  


·关于国家赔偿冤假错案的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如今我国每年发生的案件也非常的对,因此就会出现很多的冤假错案。冤假错案主要就是包括冤案、假案、错案,这种冤假错案是我国非常关心的,同时坚持以证据和质量为核心,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如果发生了冤假错案,国家还有可能要赔偿。那么,你知道关于国家赔偿冤假错案的规定? 关于国家赔偿冤假错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


·无效婚姻构不构成重婚罪?
      一、无效婚姻构不构成重婚罪?无效婚姻构不一定构成重婚罪,具体理由如下: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显然后两者一般是不会构成重婚罪的。至于属于重婚类型的无效婚姻,《刑法》上的重婚与《民法典》上重婚概念不同,区分的关键是当事人主观上是否为故意和社会危害程度,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情节严重的,...


·再婚与孩子无抚养关系吗
      再婚与孩子无抚养关系吗 一、再婚与孩子无抚养关系吗 继父或继母是指子女对母亲的后夫或父亲的后妻的称呼;继子女是对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的称呼。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关系的产生,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事实婚姻起诉离婚怎么进行?
      离婚诉讼是我国司法审判中最为常见的诉讼种类,一般经过民政局登记结婚后诉讼离婚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没有经过登记结婚的事实婚姻如何起诉离婚我国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只能根据法学理论处理。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事实婚姻起诉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事实婚姻起诉离婚的方法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


·离婚时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可否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必要时,可以。离婚时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情况下,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如: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严重恶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


·没有事实婚姻的离婚判决怎样办理
      没有事实婚姻的离婚判决怎样办理一般来说,在解除同居生活关系时,双方应首先经协商自愿达成财产的处理协议,协议的内容应不返强制性规定并尊重双方意愿。但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对于处理同居时的财产产生纠纷的情况,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2、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


·
      家,多么一个温馨的词。说道一家人,想必每个人想到的都是一家人其乐融融的嬉戏打闹,有着幸福美满的生活。家,不是一个地址,是最温暖,最亲近的港湾,走的在远,家都是心在牵挂和思念的地方,家留住过我们童年的记忆。存放了一份祝福的情。家,是每个人的避风港,是每个人的心灵寄托处,让每个人找到温暖的感觉。但是摧毁这个家的就是离婚。它如同一把犀利的刀,把家这个字一分为二。而离婚,造成最大伤害的就是孩子们。他们就如同立在悬崖边,一不小心孩子的一生都可能发...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夫妻因为各种原因选择离婚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夫妻因为各种原因选择离婚,随着离婚数量的增加,问题也开始随之而来,其中最明显的便是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抚养费怎么算。l而离婚后拒绝支付抚养费的也大有人在,那遇到这种问题我们该怎么办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


·婚后男人外遇离婚财产怎么判?
      婚后男人外遇离婚财产怎么判?婚后男人外遇离婚财产仍然是按照平均分割来进行判决。但是男方出轨导致离婚的,男方属于有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是平分,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这也是为了保护妇女而设立的罪名,因为强奸罪并不能全面保护妇女的身体自由权,所以很有必要设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那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我们在下文解答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


·新婚姻法关于半路夫妻离婚财产怎么规定?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相比于一起的旧社会,现在人们对婚姻的观念也不断的开放,对于离婚后再婚的人员也不在少数,不管是结婚还是再婚法律都有相关的规定,保证婚姻双方各自的公平利益,那么《民法典》关于半路夫妻离婚财产怎么规定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民法典》关于半路夫妻离婚财产怎么规定?1、离婚程序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