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实现工程质量保修措施?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如何实现工程质量保修措施?
  
  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是一项全方位由全员参加的工程质量控制措施。从坚持质量第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出发进行考虑。实现工程质量保修措施就是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施工生产管理要素与管理方法的有效结合。下面就是实现工程质量保修措施的相关内容。
  
  一、前言
  
  工程质量控制包括采取的作业技术和管理活动。在施工阶段推行以动态控制为主,事前控制为辅的管理方法,主要抓住事先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三个环节。做好事前预控,从预控角度主动发现问题,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进行动态控制。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措施问题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措施存在的问题
  
  由于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产品,它的特性表现在产品的适用性、耐久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与环境的协调性。建筑产品体积庞大,施工周期长,所用材料品种繁杂,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环境、气候、人员素质、文化修养、职业道德、施工工艺、技术措施、工程造价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难免出现不同程度的缺陷,使得产品质量大大打折扣。如有的开发商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把工程让给没有资质证书、标价低的承包商承包,又没有派有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管理,结果昧着良心建成一个黑心工程,如:泉州温陵二期工程,有的梁钢筋有断裂,地基下陷,外墙瓷砖掉落,像这样的危房谁敢居住呢?购房者倒霉吧!这种状况时有发生,面对这些现象该如何在施工中加强质量控制?
  
  (一)加强事前质量控制
  
  事前质量预控就是要求预先进行周密的质量计划,包括质量策划、管理体系、岗位设置,把各项质量职能活动,包括作业技术和管理活动建立在有充分能力、条件保证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对于建筑工程项目,尤其施工阶段的质量预控,就是通过施工质量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制定过程,运用目标管理的手段,实施工程质量事前预控,或称为质量的计划预控。事前质量预控必须充分发挥组织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整体优势,把长期形成的先进技术、管理方法和经验智慧,创造性地应用于工程项目。
  
  事前质量预控要求针对质量控制对象的控制目标、活动条件、影响因素进行周密分析,找出薄落环节,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和对策。人员:对工程各项参与者进行审查:监理工程师应该是懂经济、懂技术、懂管理、懂法律,并且还要有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的综合性技术人才。因此在资格审查时必须严格,做到持证上岗。施工队伍的思想素质、技术素质及身体素质的好与坏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为此,在审查时发现有不合格者,坚决不能上岗。
  
  材料:对工程所需的材料进行检查、半成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和控制。
  
  首先在人员、设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针对钢筋、水泥等材料的进货多源头、多渠道,需对进场的每批钢筋、水泥做到双控(即要有质保书、合格证,还要有材料复试报告),未经检验的材料不允许用于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材料及时清退出场,将钢筋焊接半成品的质量检查作为检查工作的重点。采用目测和检测相结合,首先从外观上对轴线位移、弯折角度、裂缝凹坑等进行检查,然后随机抽取焊接试件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对于工程使用最普通、工程量较大的混凝土工程中的材料质量要求保证水泥、砂、石、水、外加剂等均满足质量要求,有试验报告的前提下,再审核混凝土的配合比是否正确,校对各种计量表具、量具是否准确、齐全;浇筑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程序是否可行。如有哪道工序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立即组织整改、进行有效管理。
  
  设备:对工程设备进行审查:永久性生产设备的采购,应通过质量管理人员的认可,并且要经过验收后才可进场。重要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定期提供机械性能检测报告,经质量管理人员认可后方可使用。
  
  施工方法:对施工方法进行审查: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经审核后即作为施工依据。[来源: 隐蔽工程:严格把好隐蔽工程的验收签字关,发现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在进行隐蔽工程的签字验收时,首先要求各施工班组自检合格,再由公司专职质检员核定等级并签字,并填好验收表递交监理。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现场检查复核原材料,保证材料齐全,各层标高、轴线也要层层检查,严格验收。要求施工质检员签字不能只流于形式,要真正去检查验收,再由监理方检查。监理方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通知或返工完的,还要在进行复检,严格检查把关,确保工程质量。
  
  (二) 完善事中控制
  
  质检员验收时要检查工程是否按图纸、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在质量控制中要改静态管理为动态控制。包括:工序的质量控制:一方面,每道工序开始前及施工过程中都要对影响工序质量的条件或因素进行控制。如:要保证有足够的劳动力去参加工作,以防由于疲劳而出现怠工现象等。另一方面,每道工序完成后要运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对其进行检测,确保其能够达到预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及工程质量的预控:其目的是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抓住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对施工中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事先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以便对其进行预先控制,并在施工过程中作为重点严格控制;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质量管理人员主要采用的检查方法有目测法、仪测法、实验检验法等。
  
  在施工过程中,应重点进行以下方面的检查:首先是施工操作质量检查,对违章操作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纠正。其次是工序质量的交接检查,指前道工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下一道工序。第三是隐蔽工程的检查与验收:这一部分是防止质量隐患和事故的关键。
  
  质量控制点设置的原则是根据工程的重要程度,即质量特性值对整个工程质量的影响程度来确定。为此,在设置质量控制点时,首先要对施工的工程对象进行全面分析、比较,以明确质量控制点:然后进一步分析所设置的质量控制点在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或造成质量隐患的原因,针对隐患的原因,相应地提出对策措施予以预防。由此可见,设置质量控制点,是对工程质量进行预控的有力措施。
  
  总之,无论是操作、材料、机械设备、施工顺序、技术参数、自然条件、工程环境等,均可作为质量控制点来设置,主要是视其对质量特征影响的大小及危害程度而定。  
  
  例如在某些工序或操作中,则应以物的状态作为控制的重点。如加工精度与施工机具有关;计量不准与计量设备、仪表有关;危险源与失稳、倾覆、腐蚀、毒气、振动、冲击、火花、爆炸等有关, 也与立体交叉、多工种密集作业场所有关等。也就是说,根据不同工序的特点,有的应以控制机具设备为重点,有的应以防止失稳、倾覆、过热、腐蚀等危险源为重点,有的则应以作业场所作为控制的重点。
  
  (三)注意事后验收
  
  注意事后验收目的是使不合格的工序或产品不流入后道工序、不流入市场。事后质量控制的认为就对质量活动结果进行评价、认定;对工序质量偏差进行纠正;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整改和处理,具体体现在施工质量验收各个环节的控制方面。 当分项、分部工程或单项工程施工完毕后,我们及时按相应的施工质量标准和方法,对所完工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质量控制中最后的补救措施是事后验收。通过事后验收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缺陷或重大质量隐患,及时停工整改,第一时间报监理及建设单位。并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解决的方案,将问题处理。从而达到既保证工程质量又是不影响工程进度,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实现居住安定。在当代社会不断倡导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环境下,程质量保修措施就是其实现良好社会发展的基础一步。建筑公司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避免因保修不缮而给人们带来灾难。
  
  


·劳动合同期限3年是什么?
      劳动合同期限3年是什么意思合同期限是三年,即在此期间,你与公司都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若有一方违约,则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简单的来说,就是一个协议,双方没有特殊理由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法更多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劳动者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单位不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


·工程质量不合格处理程序是什么?
       一、工程质量不合格处理程序是什么? 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问题可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必要时应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出现的原因 1、技术原因:结构设计计算错误,对水文地质情况判断错误,以及采用了不适合的施工方法或...


·工伤鉴定书拿到就可以辞职吗?
      工伤鉴定书拿到就可以辞职吗? 辞职的话是随时都可以进行的,所以工伤鉴定书拿到之后是可以辞职的。 二、工伤赔偿项目 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


·哺乳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有哪些
      哺乳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有哪些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


·迟到早退可以辞退员工吗?
      迟到早退可以辞退员工吗?1、员工多次旷工,并经常早退迟到的,属于严重违法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与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可以予以辞退,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经员工大会讨论或者通告员工的,员工应当遵守。旷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如果经单位警告仍不改正的,可以予以辞退。这种情况下,属于员工自身过错造成的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旷工劳动法怎么规定处理对旷工的处理,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


·工伤认定可以委托律师吗
      一、工伤认定可以委托律师吗? 工伤认定一般来说流程较为简单,不需要委托律师处理。不过法律并没有禁止工伤认定委托律师办理,因此可以委托律师。不过伤残鉴定还是需要本人过去才能鉴定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


·怎样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
      一般来说,违约金是具有惩罚性质的,很多单位都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但并不是任何一份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都可以与劳动者进行违约金的约定。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哪些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呢?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


·孕妇恢复劳动关系如何进行
      社会中存在着一类特殊的群体,就是孕妇。对于孕妇的工作环境,时间,工资等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各个公司单位也是根据自己的自身情况来制定对孕妇的一些公司单位规定。对于孕妇恢复劳动关系一事,从社会现象反映可以看到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的。以下是关于孕妇恢复劳动关系的相应法律内容。 劳动合同法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


·工行个人消费贷款条件是什么?
      工行个人消费贷款条件是什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工商银行个人消费贷款条件 (一)个人消费银行贷款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贷款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用于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征信无不良记录; (四)能够向银行提供认可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五)贷款用途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六)在工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个人...


·违法续签劳动合同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违法续签劳动合同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1、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按该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未满10年,当劳动合同到期限后,单位不愿意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但单位应当按《劳动...


·施工合同盖的分公司章是否有效
      施工合同盖的分公司章是否有效?施工合同盖的分公司章一般也是有效的,企业在对外往来业务合同中使用分公司印章,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已领取营业执照,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盖分公司印章一般认定为合同有效。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企业为了业务发展需要,会在不同的区域设立分公司。虽然分公司办...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