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刑诉法211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当中有专门的法条是针对自诉类的刑事案件的审理作出的相关规定,不同于公诉案件,因为绝大多数由人民检察院直接提起的公诉案件一般法院是没有理由驳回的。可自诉案件就不一定了,相较于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普通公民对提起刑事诉讼的了解程度肯定是有限的。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新刑诉法211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新刑诉法211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二、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l)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的3类案件,如被害人按该条第3项规定起诉时,还必须提供有关部门不立案、不起诉或维持不起诉决定等有关材料。
  
  (2)属于本法院管辖的。
  
  (3)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被指控的犯罪没有超过法定追诉期间。例如,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故意伤害案(轻伤)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根据《刑法》第87条第1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司法机关不再追诉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仍提起刑事伤害自诉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新刑事诉讼法第211条是对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作出的规定。受害者提出的某些诉讼请求如果证据根本不符合刑事开庭审理的条件,法院是为驳回自诉人的诉讼请求的。而且当事人如果不是因为特殊原因的话就必须要到庭参加。
  
  


·团伙盗窃罪最新量刑标准
      您对于团伙盗窃可能不是很熟悉,但是都应该有所耳闻,法律对团伙盗窃罪的定性是非常的明确的,并且对团伙盗窃罪最新量刑标准也是十分明确,只要达到量刑标准的就会依法进行量刑宣判,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但具体的量刑标准如何,可以随我们一起到本文看看。 一、团伙盗窃罪最新量刑标准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


·滥用职权罪怎么样认定 哪些行为会构成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怎么样认定 哪些行为会构成滥用职权罪 由于我国公职人员的权力太大,且没有监管,导致滥用职权的行为频发,严重的将会构成滥用职权罪,那滥用职权罪怎么样认定?换一种说法,就是哪些行为会构成滥用职权罪?针对这两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滥用职权罪怎么样认定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


·隐瞒军情罪判刑最新规定是什么?
      隐瞒军情罪判刑最新规定是什么? 一、隐瞒军情罪判刑最新规定是什么? 《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与相关罪责的区分 (一)区分隐瞒、谎报军情罪与拒传、假传军令罪的界限 本罪和拒传、假传军令罪侵犯的客体相同,主观上也均由故意构成,而且并列规定在同一条款内,因此要特别注意区别。...


·故意杀人罪跟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故意杀人罪跟故意伤害罪的区别1、从定性上讲: 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要是对他人身体上进行伤害,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而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人的行为,且主观上希望受害人死亡,即使因某种原因,受害人未死亡的,亦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2、从量刑上讲: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是怎么规定的?
      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着眼于利益,职务犯罪案件近年来总是时常发生。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在案件中,如果有自首情节一般会从轻或减轻处理,职务犯罪也不例外。那么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


·民法刑事责任年龄划分规定是什么?
      民法刑事责任年龄划分规定是什么?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如果诈骗罪成立能判多少年?
      如果诈骗罪成立能判多少年?刑法规定: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诈骗罪数额、情节规定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


·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构成是什么?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如果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


·关于确定四川省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诈骗的这种犯罪行为的整个犯罪过程是非常特殊的,因为受害者跟犯罪嫌疑人甚至都是在非常愉悦的气氛下达成的交易跟合作,而且大多数的诈骗罪的案件其实都是因为受害者个人的防范意识实在太差了。在四川省目前公安机关就破获了一起较大的诈骗案件。所以我们就顺便来了解一下关于确定四川省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关于确定四川省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四川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2011年最新版) 通知规定,诈...


·刑诉法规定的期间的内容是什么?
      在很多地方我们经常听见期间这个词,例如节假日期间、诉讼期间、侦查期间等等,法律方面的期间主要是指法定的和制定的期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期间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除非在个别的情况下期间是由人民法院的制定的之外,很多时候都是以刑诉法规定的期间的内容为法定的期间的。 一、刑诉法规定的期间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章 期间、送达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


·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
      在刑事案件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罪犯,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等,一般采用刑事简易程序,你知道刑事简易程序的范围吗?对此理解吗?刑事简易程序应该适用在什么地方。需要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法律我们为你归纳关于形式简易成语的适用与理解如下。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