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入股合作方式有哪些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土地入股合作方式有哪些 一、土地入股的概念。
  土地入股,是指土地权利人将土地使用权和投资者的投资共同组成一个公司或经济实体。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处理社员私有土地的办法。对社员入社的土地,根据其常年产量评定为若干股,作为交纳股份基金和取得土地分红的依据。评定社员入社土地的产量,主要根据土地的质量和实际产量,以使每个社员的利益不受损害。土地入股并没有改变土地私有制,但土地所有权已与使用权相分离,为进一步过渡到土地公有制奠定了基础。
   二、土地入股合作方式。
   签订合作
   入股(股份合作)合同
  甲方 (入股方):
  乙方 (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入股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 组 亩土地(详情见下表)承包经营权向乙方入股,从
  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上述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折合股份为 股或折合金额为人民币 元。
   二、入股期限
  股份合作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股份分红与支付方式
  甲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
  以实物形式支付。
   四、股权红利支付时间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
  1、一次性支付:于 年 月 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2、逐年支付,即于每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五、交付土地的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拟入股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 、 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应报发包方(集体土地所有者)备案。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入股的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6、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权红利。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8、其它约定: 。
   七 、 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在入股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在入股期间购建的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合同到期土地恢复原状等事项的处理:
  4、其它约定的处理: 。
   八、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1、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2、不按时限支付股权红利的。
   九、违约责任
  1、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人民币: 元。
  2、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红利的,每迟延一天,按应支付红利的___%承担违约金。甲方不按时交付入股土地的,应按每天___元承担违约金。
  以上是我们对于土地入股的概念以及土地入股合作协议书模板的总结。农民可以改变原有的单一的生产模式,改为土地经营,才取土地入股的方式来获得更大的利益,不过才取土地入股的方式时一定要签订土地入股合作合同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新云南省大理州云龙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最新云南省大理州云龙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各市政府下发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并确定时间开始执行。爱土拆迁律师团将云南省大理州云龙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   云南省楚大理州云龙县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范围:诺邓镇、功果桥镇、苗尾乡、宝丰乡,平均补偿标准:36250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检槽乡、漕涧镇、民建乡、长新乡,平均补偿标准:27500元/亩。   ...


·追偿抚养费管辖地是怎么规定的?
      追偿抚养费管辖地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各地法院在级别管辖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北京法院,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基层即个区县人...


·在外地起诉离婚要什么文件
      离婚具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起诉离婚,虽然这两种离婚方式的过程都不一样,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料,只不过需要的资料是不大相同的。那么,外地起诉离婚要什么文件呢?下面,我们来给您讲解一下。 一、在外地起诉离婚要什么文件? 到法院起诉离婚,在立案时,当事人应提交起诉书两份、结婚证复印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并携带结婚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以便法院进行核对。因结婚证丢失或损毁等原因无法提交的,应当到登记结婚的民政部门开具...


·土地使用权赔偿包括哪些方面?
      土地使用权赔偿包括哪些方面? 土地使用权赔偿 包括哪些方面 1、征地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组成。它是在将土地由原集体所有征为国家所有的过程中,支付给被征地村和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性和安置性费用。因此,征地补偿费的性质,是土地所有权“转权”时政府应当依法承担的费用,如有“转嫁”土地使用者行为,在补偿时应计算在补偿成本中。 2、拆迁补偿费。 根据相关法规...


·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缴什么税?转让条件是什么?
      在我国,个人转让和出售土地视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的,但是有很多人不知道缴纳哪些税费,具体缴纳的金额是多少,所以,本站的我们专门为您整理出有关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缴什么税的有关资料,供您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增值税(出让方):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增值税。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1、按取...


·国有土地使用证分户怎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怎么分户?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机关、农民集体、公民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等具备法定条件者,依法享有对土地享有占用、收益、利用和有限处分的权利。但是前提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使用。那么有些人一直有疑问,土地使用权证怎么分户呢?我们将就此问题进行简单介绍。 一、办理要点 1、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总证,不是小产权房。2、原房主已办理了分证,并丢失了,可由原户主登报挂失(由原户主到国土局查阅档案并由当地国土局指定媒体),到期后再到国土局补办原证,再进行过户。3、...


·房屋没有宅基地证可以公证吗?
      一、房屋没有宅基地证可以公证吗? 可以。 1、提交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宅基地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个人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2、公证事项的受理。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缴纳公证费用。按照公证处提供的收费标准,缴纳公证费用。 4、公证事项的审查。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


·遇到征地补偿不到位怎么办
      遇到征地补偿不到位怎么办征地工作时很常见的,征地工作涉及到的人群也是非常多的,征地少不了的就是补偿,确保征地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如果征地补偿不能够按时到位会引发不少矛盾和纠纷的,但是如果真遇到补偿不到的,您就想知道征地补偿不到位怎么办,接下来我们就详细给您说说。 一、遇到征地补偿不到位怎么办 当对安置补偿方式不满意时,不能聚众闹事,应该理性地与政府协商,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政府当前对被征地农户的补偿主要是采取一次性的货币补偿方式,...


·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我国的土地是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商品房建立在国有土地上,有70年的产权,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的最长期限就是70年。像商业用地的话,期限更短,才40年。这里就有很多业主有疑虑,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理,房子是否被收回。那么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针对这个热点问题,我们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的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的问题?一、让我们看看继承法关于土地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分别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


·泸州市园林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泸州市园林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有关征地补偿办法的相关问题,我国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保障人们的权益。根据各地的相关法律管理条例的不同,各地区的补偿标准也是有区别的。泸州失去土地的农民朋友要求补偿,各个地方的补偿标准不一样,我们来给您讲一讲泸州市园林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泸州市园林征地补偿办法 1、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推进我市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