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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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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贷款是否涉及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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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购贷款是否涉及股权资产并购指并购方通过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际控制目标公司。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在并购交易主体、并购交易标的等方面有所不同,涉及到法律审查要点亦有不同之处,本指引仅对境内股权并购贷款审查中较易涉及的法律规资产并购指并购方通过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际控制目标公司。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在并购交易主体、并购交易标的等方面有所不同,涉及到法律审查要点亦有不同之处,本指引仅对境内股权并购贷款审查中较易涉及的法律规
   一、国有股权并购
  本文所称国有资产并购,指境内并购方通过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有偿取得对目标企业国有股权,获取对目标企业控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产权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二十一条规定,如果并购方受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受让方必须为法人,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并购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
  (3)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二、上市公司并购
  本文所称上市公司并购,指境内并购方通过持有上市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或其他合法途径,取得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并购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外资并购
  本文所称外资并购,指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并购方并购其他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被其他企业并购。并购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资准入、产业政策以及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相关要求。
   (一)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变更而使用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三)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十三条规定,被并购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企业购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必备投资者的股权,应符合《规定》对必备投资者的要求;购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股权的,应符合《规定》第六条对其他投资者的要求。
   (四)根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规定,并购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境内并购方企业”和并购方为了并购而专门设立的
  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因此,并购方为境外企业的,不得对其发放并购贷款
  以上我们大概了解了资产并购贷款和股权并购贷款的不同,关于并购贷款是否涉及股权方面的资料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从以上看来并购的贷款几乎都会涉及到股权方面的内容,因为并购的主体本身就大多为公司法人,这样涉及到股权是很明显的。因此,在并购时,要将被并购方的股权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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