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二手车买卖合同管辖的确定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二手车买卖合同管辖的确定 一、二手车买卖合同管辖规定
  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等等。
   二、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认为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合同法对买受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三条(第159、160、161条),要求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将约定价款的所有权转移给出卖人,对出卖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四条(第135、 136、138、141条),要求出卖人在约定的期限、地点,将标的物或提单交付买受人并转移所有权。既然存在买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即交付价款地)和卖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即交货地),那么,买卖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应是两个(有些情况下可以合二为一),还可能有一些与履行该合同有关的地点,如: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理论上讲这些有关地点均是合同履行地。
   三、管辖的确定
  既然一个买卖合同因有两个履行行为而有可能有两个以上不同的合同履行地,那么,这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是确定所有合同管辖的一般性规定,理应适用于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按该条的本意,与买卖合同有关的履行地(包括接受价款地等)法院本应都有管辖权,但《民诉意见》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专门规定,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约定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规定》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最狭义的规定,仅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其它地点(应包括价款接受地点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既然有了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专门规定,那么,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只能作狭义的理解,就不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作广义的理解。还要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和《民诉意见》第19条有冲突,因《规定》的颁布生效在后,故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及管辖权的确定自然应适用《规定》。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为您做的关于二手车买卖合同管辖的分析。二手车买卖管辖的确定以买卖合同的管辖规定为依据。买卖合同如果对管辖有明确的约定,以约定为主,如果没有约定,就看该买卖合同是否有着实际履行,按照实际履行的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分析。


·为了减少道路交通的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我国道路交通法会
      为了减少道路交通的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我国道路交通法会严厉惩罚醉酒驾车之人,最常见的处罚方式就是拘留数日,如果肇事者态度恶劣且事故伤亡惨重,则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刑。那么中山醉驾会被刑事拘留吗?下文将解答您的疑惑。 一、醉酒驾车的基本定义是什么? 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二、中山醉驾会被刑事拘留吗? 酒驾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将要承担刑事责任。关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解释之一(危...


·交通事故中要是有人重伤或死亡的话,那在作出的赔偿项目里面就会
      交通事故中要是有人重伤或死亡的话,那在作出的赔偿项目里面就会包括对伤者或死者需要抚养的人的赔偿,也就是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那此时交通事故中肇事方要承担哪些人的抚养费呢?接下来,我们将围绕这一问题为您做简要分析,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一、交通事故中肇事方要承担哪些人的抚养费 交通事故肇事方需要承担的抚养费范围。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还有其他同一顺序扶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受害人承担的份额。被扶养人...


·交通伤残鉴定费用谁出?
      交通伤残鉴定费用谁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


·车主未购买交强险赔偿怎么算?
      随着社会车辆保有量的增多,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驾出行,难免发生一些事故。一般来说,车主都会为自己的爱车购买相关各种保险,以需求损失最小化。然而实际中,会出现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那么车主未购买交强险赔偿怎么算? 一、交通事故没买交强险怎样赔偿,赔多少钱 为了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等投保义务人钻法律空子,心存侥幸逃避应尽义务。我国对于不购买交强险的行为,制定了严格的处罚制度。机动车...


·离婚案件要提交的证据有哪些
      离婚案件要提交的证据有哪些? 一、离婚案件要提交的证据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在起诉之前,一般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


·机动车轻微撞人逃逸怎么处罚
      要是发生事故但仅仅是轻微撞人的话,此时不管是民事赔偿责任还是其他的责任,往往都是比较轻的,完全没有逃逸的必要。然而是逃逸了之后,还会让自己受到的处罚更重。那一般轻微撞人逃逸怎么处罚呢?下文中,我们为你解答这个问题。一、机动车轻微撞人逃逸怎么处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扣12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


·随着当代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出行频率的增
      随着当代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出行频率的增多,交通事故也趋于高发,其中有小擦小碰,但也有致人伤残的大事故。不论是怎样的事故,最终都将归咎于责任及经济赔偿上。那么,交通事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本文中我们就来为您讲一讲。 一、概述 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


·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最重要的就是赔偿问题了。一般在赔偿
      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最重要的就是赔偿问题了。一般在赔偿上面,允许当事人之间协商之后处理,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交通事故索赔协商不成的情况。那要是真的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应该怎么办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交通事故索赔协商不成的话怎么办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一、崇仁县交通事故误工费规定是什么?
      一、崇仁县交通事故误工费规定是什么? 崇仁县交通事故误工费规定是按照本人的固定收入,乘以他的时间来进行一个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误...


·租车诈骗批捕能追回车辆吗?
      一、租车诈骗批捕能追回车辆吗?租车诈骗批捕后,一般是可以追回车辆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是近年来租车诈骗案频发,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租车诈骗手段有:第一种: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真实的身份证同租赁公司签订合同,一旦车子到手,即拆卸掉租借车辆的gps定位系统,逃避跟踪,转移至另一地进行抵押套取现金,或伪造车辆手续将车变卖,而本人则更换手机号码逃匿。一旦被抓,他们抱着“死猪...


·哪些房产交易需要公证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了。所以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在可能涉及到大额财产时,比如:房产等,都喜欢去公证处公证一下。那么,在法律上,究竟哪些房产交易需要办理公证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房产交易需要公证 根据规定,以下几类房地产交易必须先公证:1、房产继承,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也就是说,对于子女或家属要办理继承房产的话,必须要有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处分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