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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现场见证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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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人是刑事案件中重要的证据,证人所说的话对案子的判决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力。我国刑法中也对证人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确保公平公正以及双方的权益。那么,刑诉法现场见证人的范围如何确定?我们在下面为您带来详细解读。《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见证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而言,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这里包括两方面的利害关系:一是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包括与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如系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包括本人和本人的近亲属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某种利害关系。但是,虽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但不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可以担任刑事诉讼的见证人。例如,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嫌疑人有利害关系,但是由其见诬搜查过程,能够有效监督侦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故可以担任见证人。相反,不应由被害人的家属担任见证人,因为其担任见证人,不足以有效监督侦查人员依法进行搜查,会影响到案件公正处理。(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设立见证人的目的在于监督相关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确保相关笔录和清单的客观公正,因此,应当由实施相关刑事诉讼活动主体以外的人进行见证,以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而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相关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辅警、保安人员等相关人员,已经参与相关刑事诉讼活动,不宜由其再担任见证人。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如果不允许辅警、保安人员等担任见证人,实践中有两种情形难以解决:一是在一些偏远地区的案件现场,或者深夜发现的现场,可能难以找到群众做见证人;二是在当前司法环境下,出于各种顾虑,有的群众不愿意担任证人,公安机关不可能强迫他人担任见证人。经研究认为,上述意见确有一定道理,所反映的是当前的实际情况。基于此,《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专门规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泵像。”在不同情形之下,证人的范围都有相关规定,牵扯到本案利害关系的证人会进行进一步考察,最终决定是否能够作为证人。如果您对此问题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本站律师,解决你自身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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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遗失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按照规定,人们捡到遗失物后,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交给权利人,不得私自占用。如果明知道失主情况而拒绝归还的,情节严重的话会构成侵占罪。失主可以到公安局报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局会立案侦查。那么侵占遗失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看看我们的这篇文章。 一、侵占遗失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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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刑并不属于刑罚种类中的任何一种,这仅仅是刑事处罚中的一种特殊制度,当然这种制度对罪犯来讲是很有利的,因此也有不少罪犯在诉讼过程中会为自己争取缓刑。但缓刑制度也有自己的适用对象,那究竟缓刑制度适用对象是哪些呢?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缓刑制度适用对象是哪些 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


·如何理解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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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且限制减刑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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