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院起诉离婚对方有抑郁症是否会判离?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法院起诉离婚对方有抑郁症是否会判离?
  
  不一定。离婚案件法院是根据夫妻双方是否感情破裂来判决的,如果抑郁症导致了双方感情破裂,且有相关证据进行证明,那么就会判决离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1、双方协商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需要根据该方民事主体的行为,是否导致了民事主体已经由抑郁症发展为了精神病,若果是精神病的情形,另一方民事主体是不得提出离婚的请求的,即使提出,也将不会被受理,更不会被叛离。
  
  


·刑事自诉重婚罪的条件存在的自诉人范围有哪些
      一、刑事自诉重婚罪的条件存在自诉人范围有哪些?一般都要犯重婚行为人的配偶或者受害人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二、对方重婚无过错方该如何维权1、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


·法律对重婚同居怎么处罚
      法律对重婚同居怎么处罚 一、重婚同居怎么处罚 对于重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属于自诉的案件的范围,受害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而重婚罪就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的范畴。对重婚罪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 二、重...


·夫妻一方如何申请单方面离婚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夫妻中的一方其实很想离婚,但此时另一方却不同意离婚。为此,想离婚的一方就想要单方面申请离婚。那具体来说,夫妻一方如何申请单方面离婚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夫妻一方如何申请单方面离婚 由于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双方对财产、子女抚养权等达成了一致意见,选择去民政局和平分手;另一种是起诉离婚即通过法院判决离婚。 起诉离婚一般适用于另一方不同意...


·离婚要孩子财产会多分吗?
      离婚要孩子财产会多分吗? 离婚要孩子财产会多分吗?? 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原则期限是指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


·协议离婚后女方还能要回抚养权吗?
      一般而言,夫妻协议离婚时会对孩子的抚养权一并作出约定。然而经过一段时间,夫妻一方尤其是没有获得抚养权的女方会反悔要求重新获得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协议离婚后女方还能要回抚养权吗?那么就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吧。 一、新婚姻法孩子抚养权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


·一、离婚如何确定财产转移的数额?
      一、离婚如何确定财产转移的数额? 离婚时可以通过银行的流水记录来确定财产转移的数额,可以从交易时间以及收集相关交易记录。可以查询一方名下的资金流向,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房地产公司汇款的具体银行,您尽量去获得对方的银行卡账号,最起码要知道是哪个银行的银行卡,或者具体到哪个支行,如果能拿到银行卡号是最理想的。然后起诉离婚,向法院申请财产调查。 二、离婚时期怎样预防财产转移 1、要注意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


·婚姻无效的案件是否可以上诉?
      婚姻无效的案件是否可以上诉? 一、婚姻无效的案件是否可以上诉? 婚姻无效的案件是不可以上诉,判决书中关于婚姻无效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可上诉;其他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的争议可以上诉。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


·一、离婚彩礼退还和结婚时间有关吗?
      一、离婚彩礼退还和结婚时间有关吗?没有关系,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因此,对于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当事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般指不足1年),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5万元以上),法院会考虑适当放宽“给...


·协议离婚的时间大概要多久
      如今不管是办什么事情都是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材料,并且也有具体的手续,既然涉及到手续的办理,那自然就是要花费一定时间了。如果夫妻协议离婚的话,此时大概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您协议离婚的时间大概要多久。 一、协议离婚的时间大概要多久 《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后,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因此,协议离婚的所需要的是时间主要掌握在夫妻双方...


·夫妻一方离家出走能不能起诉离婚
      夫妻一方离家出走能不能起诉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即使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仍可以起诉离婚,法院在公告送达后可以缺席判决。二、一方下落不明如何离婚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当事人有两种方法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1、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


·生父和继父争取抚养权可以吗
      离婚以后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也是离婚的焦点问题,要对孩子的未来负责,因此,也发生了生父和继父争取抚养权的事情。为了都是能够得到孩子的抚养权,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但是实际上法律会站在孩子的角度去判断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接下来,本文将介绍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一、生父和继父争取抚养权可以吗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改变,虽然前妻带着女儿再婚,但你与女儿之间仍是法定的父女关系,仍享有对女儿的监护责任,只不过你前妻的监护责任多一些。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