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被告人不认罪辩护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您都知道的是在我们国家,刑事方面的处罚,主要是通过法院作出的判决来进行的,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的行为都不会构成犯罪,也不会接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当然,如果被告人认罪的话,可能会从宽处理,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被告人不认罪辩护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被告人不认罪辩护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被告人不认罪辩护词主要是围绕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进行的。因为既然被告人不认罪的话,那么他就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在辩护词当中就要围绕着这个部分重点进行阐述。
  
  “认罪态度”作为悔罪形态,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从主体上看,行为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包括罪犯。罪犯服刑态度的优劣是行刑制度中缓刑和减刑应予考虑的因素;第二,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是出于真心悔改的心理主动的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不是被动的认罪;第三,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在认识自己犯罪行为时所表现出来的各种悔罪形态,包括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和赔偿损失等;第四,从结构上看,它包括“认罪”和“悔改”两个部分。“认罪”是行为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错误,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悔改”表明行为人悔过自新并作出的行为反应,二者是原因和结果的关系;第五,从时间上看,它发生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判决生效之后,甚至在刑罚执行之中,虽然可能涉及到认罪态度问题,但那只是属于行刑制度中缓刑和减轻考虑的因素,而不属于量刑情节中所考虑的范畴,所以应将其排除在外;第六,从性质上看,它包括行为人对自己所犯罪行采取的积极姿态和消极姿态,但本文重点围绕积极的认罪态度展开阐述。
  
  二、“认罪态度”定位于酌定量刑情节的弊端
  
  根据通说,所谓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上未明文规定的,而是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刑法学界在论及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时,大多数的学者将其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1)犯罪动机;(2)犯罪手段;(3)实施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4)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5)犯罪侵犯的对象;(6)犯罪人的一贯表现;(7)犯罪后的态度。[2](p278)可见,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都将“认罪态度”纳入酌定量刑情节中予以考虑,由于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灵活性,引发了司法实践对“认罪态度”的模糊认识,以及“认罪态度”对量刑影响度的严重悬殊等一系列问题。
  
  在这边可以明确的告诉您的是,被告人不认罪的话对于法院的判决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其次就是在辩护词当中需要阐明为什么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具体可以咨询律师。
  
  


·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是如何认定的
      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要是构成该罪,往往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情节严重的,判处的刑罚可能就会更高,很多人就有疑问,情节严重该如何认定了,为了帮您解开疑惑,我们下文做了解答,供您阅读。 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是如何认定的 1、外汇类非法经营: 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是指: 非法...


·故意伤害怎么才能判缓刑
      故意伤害怎么才能判缓刑1、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的,可以适用缓刑。2、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2)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3)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4)其他可以适用...


·故意毁坏财物罪公然毁坏是怎么认定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公然毁坏是怎么认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公然毁坏的认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会被以刑法275条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原则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罚金。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是多少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适用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
      适用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1、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2、犯罪构成的三个特征a、犯罪构成是主体、客体以及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任何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适用的一...


·毒品犯罪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在毒品犯罪当中,具体包括了很多罪名,常见的如容留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等等。针对这些犯罪,在进行处罚的时候,如果有特殊情节的话,则会从重处罚。那到底毒品犯罪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毒品犯罪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条); 2、累犯(刑法第65条); 3、武装掩护走私的(刑法第157条);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


·累犯能不能减刑,累犯是否能减刑
      从之前的文章中可以知道,对于累犯这种比较严重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是不能取保候审,同时日后也不能适用缓刑和进行假释。那么属于累犯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是否可以减刑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为您解答累犯能不能减刑的问题。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区别是什么
      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区别是什么1、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2、客观要件不同。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将其财物劫走;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不排斥财物所有人)、经管人的亲属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手段,将其劫持,利用被绑架人...


·什么是个人信息和隐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40万是否构成犯罪?
      由于网络科技技术的飞速发展,不少人在无意间通过网络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泄露了出去,而这也让很多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从而利用各种手段获取了公民的个人信息,然后进行非法的转卖,那么什么是个人信息和隐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40万是否构成犯罪?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40万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增加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按照《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的规定,为了强化对公...


·缓刑和死缓的区别有哪些 死缓改判无期徒刑如何处理
      有的罪犯在被法官判刑的时候是同时适用了缓刑的,而对于一些罪刑比较严重的罪犯来讲,虽然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也会判死缓。缓刑和死缓里面都包含了一个“缓”字,这让很多人都分不清楚,接下来,我们就来告诉您缓刑和死缓的区别有哪些 一、缓刑和死缓的区别有哪些 (一)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二)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什么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二、《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作用是什么?刑事诉讼法就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的监督作了专门规定,从而使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强和完善了人民检察院对侦查工作的监督职...


·犯罪分子没挂网逃会被批捕吗?
      一、犯罪分子没挂网逃会被批捕吗? 犯罪分子没挂网逃,也是可以会被批捕的,具体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来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而如果当事人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不管是否构成犯罪,都应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果经查确不构成犯罪,也可以争取公安机关早日解除通缉措施,还当事人的自由;如果确实已经构成犯罪的,当事人也可以为自己争取互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