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我国行政拘留复议能成功吗?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在我国行政拘留复议能成功吗
  
  关于行政拘留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例不是没有,但是您表面上来看好像行政复议全部都是以失败而告终的,那是因为现在国家工作人员作出行政拘留的这个决定的时候本身就是非常谨慎的,不能因为当事人不满意所以就不执行行政拘留了。有部分人员对于在我国行政拘留复议能成功吗的这个问题是有所怀疑的。
  
  一、在我国行政拘留复议能成功吗?
  
  如果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拘留的决定确实不合适的,申请行政复议当然可以成功。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点就列举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拘留是行政复议是否停止执行?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
  
  中国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规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行政拘留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
  
  《治安管理处罚法》直接关于行政拘留制度的规定就是上述几个条文,其他都是针对某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能否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
  
  如果有确切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拘留当中的程序或者证据确实不够充分,那申请行政复议就是行政拘留的当事人司法救济的一个途径,如果申请行政复议不问缘由的全部都不能成功的话,那国家也就没有必要专门的制定行政复议的这一道程序了。因此,行政拘留复议能成功吗这个问题,关键取决于不服行政拘留而提交的一些切实有力的证据。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如何处罚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在达到情节严重的时候,就会构成刑事犯罪,即非法经营罪。那么,就要说对行为人定罪处罚的问题了。到底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现在,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1、非法经营食盐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怎么处罚
      实践中,要是行为人投放的是真是的危险物质,那此时对公众的危害是比较大的,此时会根据《刑法》中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话,此时虽然不会造成很大的危害,但却会扰乱社会秩序,因此也是被认定为犯罪的,即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您知道我国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怎么处罚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 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


·在我国虐童罪是怎样定罪的
       一、在我国虐童罪是怎样定罪的 我国刑法中的虐待罪的主体原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对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这就使得大量非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的被监护、看护人遭受虐待的现象不能定罪处罚。对此,《刑法修正案(九)》通过新设罪名,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经济问题行政拘留条件需要满足哪些
      经济问题行政拘留条件需要满足哪些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里的拘留与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是有区别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贩毒能判缓刑吗?涉嫌贩毒会如何判刑
      贩毒可以说在中国是一种很严重的行为,毕竟《刑法》中对贩卖毒品罪的量刑中最高的为死刑,也就是说我国将贩毒罪规定为了重罪。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人就认为构成贩毒罪是不能判缓刑的,那到底贩毒能判缓刑吗?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贩毒能判缓刑吗 缓刑的适用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


·投毒罪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投毒罪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投毒罪的量刑标准是:(一)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量刑标准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是两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还存在着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 按照工商管理相关规定,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将处以等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其所有违法所得将被没收;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


·关于盗窃罪吉林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是什么
      一、关于盗窃罪吉林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是什么? (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价值3万元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价值3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


·不满足信用卡犯罪构成要件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不满足信用卡犯罪构成要件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不满足信用卡犯罪构成要件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要件如下: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超过规定限额(5000元)或规定期限(司法解释一般为超过3个月)不归还;3、经发卡行催收仍不归还的;4、没有能力偿还的;5、主观上根本不想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方式躲避债务的。二、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2月15日公布了《关于解决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犯罪预备的构成特征是怎样的
      犯罪预备的构成特征是怎样的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而犯意表示,还不是行为,无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表现上看,都不是在为犯罪实施创造条...


·单位盗伐林木怎么处罚,量刑标准是什么
      实践中,有的犯罪是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盗伐林木罪就属于这样一种犯罪。但自然人犯此罪与单位犯此罪的处罚是不同的,那么单位盗伐林木怎么处罚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单位盗伐林木怎么处罚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