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使用权置换涉税需要注意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土地使用权置换涉税需要注意什么?
  
  在实际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土地置换是一个常见的现象和行为。政府对土地置换有着明确严格的规定。而土地置换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的置换,而且土地使用权置换也是涉税的。这是由于土地不是私有的,都是国有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那么,土地使用权置换涉税需要注意什么?
  
  一、土地使用权置换涉税需要注意什么?
  
  1.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发生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按规定对房地产交换的双方征收营业税。
  
  2.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解答的通知》(桂地税发﹝2002﹞265号)第四条第(十)款规定:“交换房地产的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它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应按规定对房地产交换的双方征收土地增值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的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同时涉及以下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如为企业发生的置换行为则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什么是土地置换?
  
  土地置换,是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利用级差地价置换土地改造老城区,加快城市发展的一种方法。包括异区地块的置换和同区内地块的置换两种情况。
  
  1、因为土地位置的不同,所以其使用价格也不同,即地租不同,从而产生级差地租。一般情况下,离市中心、繁华的商业区、商务区等越近,土地使用价格越高;反之则越低。这样,政府就可以利用土地的差价进行土地置换改造老城区,发展新城区。中心城市土地价差较大,在土地置换中更有优势。
  
  2、土地置换是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要求,以耕地“占一补一”为前提条件,以调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为目标,以土地的适宜性为依据,通过异地调整,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或低效利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整体布局,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率。通常情况下,用来置换的建设用地均为国有土地,运作时不涉及土地性质问题,仅限于权属的重新调整和界定。
  
  三、出让土地之间进行置换需要哪些材料?
  
  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论其否取该土使用权属证书论其转让、抵押或置换土程否与事办理土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要土使用者享占、使用、收益或处该土权利且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并取相应经济利益土使用者及其事应依照税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税收
  
  (1)房产公司置换取土使用权依据《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土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批复》(财税[2007]162号)规定土使用者土使用权转让给应按照转让总价款计征契税
  
  (2)房产公司置换取土使用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3)置换土让应缴纳营业税置换土让属于土使用者转让土使用权行应缴纳5%营业税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置换土购置或受让依据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产或受让土使用权全部收入减产或土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余额营业额
  
  (4)置换土让应缴纳土增值税依照税置换土让转让土使用权转让房产增值额计税依据并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缴纳土增值税
  
  (5)置换土应缴纳所税依照税规定置换外购土置换土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合理费用余额应纳税所额适用20%税率按财产转让所项目计算缴纳所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的内容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的内容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的内容有哪些?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_________组_...


·河南省征地补偿安置费是什么?
      河南省征地补偿安置费是什么?我们知道我国的土地是国家所有,随着我国城乡建设的实施,征地以及征地补偿成为很多人关注的重点,在城乡建设的过程中,可能因为建设工程需要要占用一定的土地,但是很多土地都是个人所有,这样就会给土地所有者带来严重的经济利益损失,那河南省征地补偿安置费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


·泗水县2023年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泗水县2018年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2、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


·一、地产公司一房多卖是否可能构成犯罪?
      一、地产公司一房多卖是否可能构成犯罪? 地产公司一房多卖是可能构成犯罪的,在司法实务当中,“一房多卖”是一种并不少见的行为,尤其是在房价快速上涨的时候,我们遇到过很多卖方违约或者一房二卖甚至多卖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违约方将多收的一份钱退回,再支付违约金,事情就可以得到妥善的处理,但是有时候,一房二卖是有可能触犯刑法要坐牢的,因为这一行为是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一房二卖的情况比较多,但不是所有情况下的一房二卖都会追究刑事责任。能够构...


·如何认定地役权纠纷?
      如何认定地役权纠纷?《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这就说明地役权也是属于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怎样认定地役权纠纷,这要从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的法律特征、地役权的属性和种类来进行分析。 一、地役权的概念 所谓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


·股权转让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转让? 一、股权转让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转让? 经济学、法律意义上的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本来界限是十分清晰的。但虚拟资本的转让,往往意味着实体资产支配权的转移,从而使一些人对二者的界限模糊起来。比如,有人认为,在股东之间发生股权转让时,其包含的土地使用权也发生了转移,所以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缴纳有关土地税费,否则,即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股权转让与土地...


·山东征地补偿规定青苗标准
      山东征地补偿规定青苗标准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其中青苗费是补偿的内容之一,对耕地上青苗的补偿也有相关的标准,下面我们就带您了解一下山东征地补偿规定青苗费补偿标准。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行政答辩状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行政答辩状 一、简要说明原告上诉被告的情况 原告提出什么理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提出的理由是否基于事实,提出的赔偿金额和方式是什么,以及是否还提出了解除合同。 二、说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原被告签订合同以后,被告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自己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是否有发生违约或侵犯原告造成原告损失的事。原告在诉状中提出要求被告赔偿事宜,是否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如何管理不善,以及损失...


·合肥非农户口征地补偿、农业户口有什么区别?
      对于农民群众来说,土地是生活的根本。随着时代的发展,建设新农村成为了发展的重要道路,这意味着许多土地将被征收。农民群众在建设发展上作出了牺牲,被征收的土地政府也给与了农民群众相应的补偿,政府对于农村土地的征收已经是众所周知并且得到肯定的举措。最近有网友问到合肥非农户口征地补偿与农业户口的区别,下面我们将简述两者的区别,以供您参考。 一、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拆迁补偿标准的区别 农村房屋拆迁,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土地使用期限允许超土地使用证多少
      土地使用期限允许超土地使用证多少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而我们个人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当我们队对土地拥有使用权时,土地使用证就是给我们以正确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凭证,但是国家也对个人土地使用的期限有所规定。那么国家对土地使用期限允许超土地使用证多少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流程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过户管辖的相关要求
      土地使用权过户管辖的相关要求 土地使用权是单位或个人依法获得的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以土地不能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由于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所以国家对于土地使用权过户管辖也是有着严格的规定,必须经过严格的行政程序,才能予以过户。 一、土地使用权过户管辖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