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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专利转让给企业的许可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个人专利转让给企业的许可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依照我国法律个人专利转让给企业必须签订书面个人专利转让给企业的许可合同。个人专利转让给企业分为两种,一种是专利发明权的转让即所有权;另一种是专利实施权的转让。两种专利权的转让有一个共性就是专利剩余年限越久,其转让费用越高。个人专利转让给企业都学要注意些什么呢?
  
  《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权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从事各种实施专利的行为,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权人从而获得收益,被许可人也获得使用专利的权利。双方可以在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详细的事实内容和限制条款。
  
  专利权人通过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可以迅速进入原来企业并不占优势的区域领域,从而扩大企业的影响,并且专利权人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产品或技术的发展变化,最重要的是通过许可或交叉许可,企业可以组成产业联盟,实现市场垄断。对于被许可方来说,通过实施他人专利,特别是独占实施许可情形下,被许可人实际上获得了市场的绝对控制权;对研发能力不足的企业来说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是产品进入市场的捷径。
  
  那么在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协议时,需要哪些细节问题呢?
  
  一、许可使用的类型
  
  专利实施许可分为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三类,不同的许可类型决定了许可使用的范围、被许可人的人数以及诉讼权利的不同。
  
  1、独占许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专利权人只授权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技术,不再授权其他任何企业使用该技术,同时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该专利技术。实际上就是被许可人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取得了该专利技术的垄断权,因此这种实施许可,被许可人通常情况下需支付高额的许可使用费。
  
  2、排他许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专利权人授权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技术,不再授权第三家企业使用该技术,但专利权人仍保留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
  
  3、普通许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专利权人授权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也保留自己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同时也可以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专利。这种许可方式会形成市场上多个竞争对手,因此,相对于独占许可来说,许可使用费相对会低些。
  
  由于许可类型的不同,各自拥有的诉权也就不一样,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当发生专利侵权时,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有在专利权人的授权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双方对实施许可的类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话,则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同时企业在许可合同中也要明确约定被许可人是否有再许可的权利,如果约定了再许可的权利,则这种再许可通常认定为普通许可。
  
  二、许可合同的期限
  
  我国《合同法》规定,专利许可实施合同只在该专利权存续期间有效。专利权的存续期间,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则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因此若想专利权持续下去,就必须每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年费。同时,在实施专利许可使用中,双方也可以对年费的缴纳作出约定;如果双方对年费的缴纳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些义务应当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承担,即专利权人承担。
  
  因此在签订许可合同时,应首先了解专利权的状态和期间,如果专利权期间已经届满、专利权终止或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该专利技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因此该许可合同就是无效的;如果专利权是有效地,则应当考虑专利权的剩余年限,一般来讲,剩余年限越短,许可使用费越低,反之则越高。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即有效,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但是经过备案的许可使用合同能够对抗第三人。
  
  四、在许可使用合同中避免“无效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最高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列举了以下情形属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避免: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的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受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的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可以参与公司入股进行分红,也可以作为资产进行交易。专利权分为专利所有权和专利实施权。专利所有权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进行协商,同时应对专利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进而确定专利权的交易类型,确保双方的利益合理,实现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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