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古往今来婚姻家庭生活中国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古往今来婚姻家庭生活中国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正如结婚一样,离婚对于中国人来说,依然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夫妻双方不仅要面对家庭财产分割等问题,对于子女的抚养权,一般情况下双方也都非常重视。那么我国离婚后可以共同抚养权吗?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抚养权的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根据以上我国婚姻法当中有关子女抚养权相关内容的整理与解释来看,夫妻双方离婚后可以共同抚养权。为了更好的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顺利成长,给予子女更好的生活环境。在双方认可子女同意的情况下,父母双方是可以轮流抚养子女的。
  
  
  
  


·结婚三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结婚三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


·一、离婚的财产和孩子问题应该要怎么分?
      一、离婚的财产和孩子问题应该要怎么分?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双方判决分割!子女在两周岁以内,女方优先扶养权,超过两周岁,选择经济条件,生活环境好的一方。 1、离婚后财产及债务如何划分是取了结婚证后,财产一般都是共同财产,债务也是共同债务。 2、双方婚前财产,归各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 3、婚姻法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除了重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


·男方不让探视孩子可以夺回抚养权吗?
      男方不让探视孩子可以夺回抚养权吗?如果对方阻止您探望孩子,可以起诉要求探视权。关于变更抚养权问题,您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可以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以下情形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伤致残...


·什么情况下子女的抚养权判给女方
      一般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也是很激烈的,而此时法官将抚养权判给哪一方通常是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哪方更有利于自己的健康成长,则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大一些。那实践中,什么情况下子女的抚养权判给女方呢?请在下文中了解详情。 一、什么情况下子女的抚养权判给女方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夫妻吵架时录音能成为离婚证据吗?
      夫妻吵架时录音能成为离婚证据吗夫妻感情破裂有两个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起诉离婚。起诉离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判决离婚,而吵架不能作为离婚证据,原因如下:1、一般而言,吵架只是事情发生的经过,而不具备证据载体的要素;2、如果是吵架的录音或者录像,可以作为要求离婚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3、如果是吵架时的录音或者录像要求对方离婚赔偿,证明力不太够,毕竟吵架很多时候总是说的是气话,不太可能因为这个就改变夫妻之间平分共同财产的一般情况。4、...


·起诉离婚被告找律师会不会和原告律师有联系
       起诉离婚被告找律师会不会和原告律师有联系 起诉离婚,被告找律师一般是不会和原告律师有联系的。 一、这些离婚情况您不需要请律师: 1、结果明确可预料,不要找律师 有些离婚案子争议标的额也许很大,但法律关系很简单,判决的结果一眼就可以看出来。 比如,一方婚前买的房子,全额付款,办理完产权证后与另一方结婚。婚后感情不和,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要求分割房产。像这种案件,您只需花几百元咨询一下律师,了解诉讼程序和一些需要注意的...


·存疑不起诉国家是否赔偿
      存疑不起诉国家是否赔偿“存疑不起诉”也有叫“疑罪不诉”的,所谓存疑不起诉形似中止,实为终止(或称终结)的决定。因为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则自宣布之日起生效,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应当依法确认,未经确认有违法侵权情形的赔偿申请不应进入赔偿程序。第7条又规定:有下列法律文...


·非婚生子女的含义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
      非婚生子女的含义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为有轻蔑侮辱意味的用法)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各地法律定义有别),其父亲母亲无婚姻关系的子女。二、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的方式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参照世界各国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基本原则方面可以规定充分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原则,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也是生父母的亲生子女,其法律地位应当平等。因此,在制定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时,必须从充分保护非婚...


·涉外离婚孩子抚养权依照哪国法律?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是怎么样的?涉外离婚孩子抚养权依照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关于涉外离婚的抚养权问题,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不过,在实践中,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也是一...


·起诉离婚法院会调查财产吗 一、起诉离婚法院会调查财产吗?
      起诉离婚法院会调查财产吗 一、起诉离婚法院会调查财产吗? 离婚诉讼中法院是不会主动调查双方之间的共同财产的,原则上应该由主张权利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确实非本人原因导致不能取证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一般法院调查包括法院依职权的调查取证和给律师签发调查令进行调查两种。 一般夫妻共同财产的...


·怎样证明夫妻已经分居两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是夫妻以感情不和而分居的,需要持续分居两年以上的时间,那么才能以分居方式离婚。但实践中,证明夫妻已经分居两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对此,我们收集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样证明夫妻已经分居两年 1、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