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金融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金融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很多人在资金短缺的时候都会找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如果按期偿还贷款金额以及相关利息的话,是不会给贷款人的信用带来损害的。但是有些人由于无力偿还或者故意不愿偿还,达到一定金额数目的,则构成了金融诈骗犯罪。本文我们就带您讨论一下有关金融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金融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发[2001]11号。)
  
  (一)、“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三)、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四)、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12、13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32号。)
  
  贷款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诈骗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则可以提起诉讼,对诈骗金额予以追诉,犯有金融诈骗罪的犯罪人员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债务人欠钱不还律师怎么办 一、债务人欠钱不还律师怎么办?
      债务人欠钱不还律师怎么办 一、债务人欠钱不还律师怎么办? 1、先协商处理。 2、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是: 1)有权提起督促程序的,只能是债权人. 2)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4)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已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6)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向法院起诉。 二、欠...


·对方借钱不还要坐牢吗
      对方借钱不还要坐牢吗,借钱不还怎么处理 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在借他人钱之后不归还,这种人是十分让人讨厌的,面对这样的情况,出借人该怎么办呢?如果向法院告对方,此时对方需要坐牢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对方借钱不还要坐牢吗 在对方借钱不还的情况下,出借人到法院起诉的一般是属于民事案件,由于不会涉及刑事犯罪,因此也就谈不上坐牢。除非经法院判决生效且执行,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才可能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此时...


·离婚后债务划分是怎样的,如何清偿离婚债务
      离婚后债务划分是怎样的,如何清偿离婚债务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除了要对财产作出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外,如果有债务的话,则还需要对债务进行划分。那么离婚后债务划分是怎样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后债务划分是怎样的 离婚时,夫妻所欠的债务包括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共同清偿。具体情况分为三种:(一)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


·婚后借款是共同债务吗?
      一方在婚后借款是共同债务吗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65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按照上述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


·执行到期债权要注意什么
      执行到期债权要注意什么一、执行到期债权的注意事项 (一)通知书的制作适用问题 执行到期债权,一经立案,即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该第三人不是该案的当事人,而是该案的案外人。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债务时,必须明确第三人应履行债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并应附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 (二)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问题 对第...


·疫情期间贷款逾期上征信吗
      要看各家银行的具体规定,不过整体来说是不会影响征信的。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1、中国银...


·约定借款利息注意什么
      约定借款利息注意什么 一、约定借款利息注意什么 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利息的计算常常有下列情形: (一)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需要注意的是,借贷双方如果约定了利率,但对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 (二)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


·讨债技巧 —多说,少写、文武兼施。
      讨债人振振有词,咄咄逼人,是理直、义正的表现,有较大威慑效果和瓦解作用。以不伤害对方自尊、体面为前提,多说几句、调子高些无妨。讨债文书或诉状却要落笔简洁,用词严谨,不可多写一个字。严格避免了为了显示文才,反而节外生枝。...


·债权人的类型有哪些,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的类型有哪些,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和债务人是两个对立的词语,债权人享有收取债务的权利,债务人则是承担债务的义务。成为债权人主体有很多,那么债权人的类型有哪些?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人的类型有哪些 债权人分企业债权人和个人债权人 二、债权人的权利 1、债权人代位权 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银行不发放贷款的情况有哪些
      银行不发放贷款的情况有哪些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了解到,要是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六)在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


·债务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债务转让的条件有哪些根据债务承担理论和《民法典》关于债务承担的规定,债务承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本来无效或者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订立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2、被转移承担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1)从性质上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