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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二、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程度鉴定
  
  目前应执行《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屯50292-1999),不宜公执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表面看可能是施工原因,但由于建设项目是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质勘测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参与的,任何一方的过失,都可能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缺陷。
  
  (一)鉴定的一般方法
  
  其目的在天核实鉴定对象的基本事实,方法包括:
  
  1、对地质勘察报告的检查;
  
  2、对设计图的复核;
  
  3、对影响安全性指标的施工质量检查、检测(如混凝土强度、砌体强度、钢筋钢筋检测,构件截面尺寸复核,主体结构布置调查等);
  
  4、对材料质量的调查;
  
  5、对工程建设中管理与变更信息的调查。
  
  (二)鉴定必须的资料。
  
  该类鉴定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工程设计资料(应包括所有的修改及变更);
  
  2、施工验收资料(检测数据、试验报告、施工日记、分部分项检验资料);
  
  3、地质资料;
  
  4、监理资料;
  
  5、变更指令。
  
  如果施工单位没有达到建设单位的要求,工程存在缺陷的话,建设工程质保金就作为一种索赔方式归建设单位所有,因此我们也为您介绍了工程缺陷程度鉴定,供您参考。如果针对这方面您还有其它疑问,随时可以在本站网站上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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