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理赔标准准确的说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交通事故理赔标准准确的说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保险公司对于车主的赔偿所依据的标准。根据地区不同,事故赔偿的标准也不同,那么2018交通事故理赔标准都有哪些赔偿内容呢?一般包括人身,财产及精神等方面的损失、损害赔偿。(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护理误工费、社保补缴费、重新入职损失费、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费、暂时失业费。住院采购费、返乡跨省交通费、县内交通费、跨县交通费、护理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跑腿费、起诉取证跑腿费、差旅费、因伤服药缝合输液对人体产生的危害和疼痛费、各类复印费、衣物报废或财产损失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在我们提起损害赔偿时,应将精神损失赔偿一并提出,否则发生诉讼后,将不会再计算在内。赔偿按照受害人身份不同,分为城镇标准,农村标准,根据其收入水平及消费水平确定赔偿金额。各地区每年的赔偿标准都会有变化,可参考当地当年的政策性文件。
  
  
  


·一、交通事故人员受伤那些伤理赔高?
      一、交通事故人员受伤那些伤理赔高? 交通事故人员受伤伤残等级高的伤理赔高,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


·交通肇事两死一伤怎么处理?
      交通肇事两死一伤怎么处理? 一、交通肇事两死一伤怎么处理?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


·公司交社保会从工资里扣吗?
      公司交社保会从工资里扣吗? 社会保险是单位交一部分,职工自己交一部分的,扣工资的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1、单位是必须要给员工缴纳社保的。这是单位的义务,你们单位一直不给你们交社保,你们可以要求单位补交社保。 2、单位变卦说要从你们自己从工资里扣除全部的社保费用,这是不合法不合理的,社会保险是单位交一部分,职工自己交一部分的,你们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3、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你们企业。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也可以起诉...


·没有过户二手车买卖合同生效吗?
      没有过户二手车买卖合同生效吗?二手车交易是很普遍的现象,二手车买卖虽然也签订买卖合同,但二手车交易牵扯到过户问题。如果二手车交易没有过户,那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吗?相信这个问题是很多当事人迫切知道的。那么今天我们要说的就是:没有过户二手车买卖合同生效吗?以及机动车过户的相关问题。一、没有过户二手车买卖合同生效吗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驾驶员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车主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所以买二...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当事人若是对责任产生争执,常常会拨打1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当事人若是对责任产生争执,常常会拨打122报警等待交警处理,进行责任划分。交警出警到达现场后,会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监控录像等凭证进行事故责任认定,那四川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是什么?为您解答。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保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正、公开、公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如果发生了比如交通事故之类的意外情况
      如果发生了比如交通事故之类的意外情况,劳动者就可能由于自身受伤的原因,无法像正常情况一样参加工作,导致误工。此时,就可以申请赔偿误工费,以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那么,如果按照赔偿误工费最高标准可以获得多少赔偿呢?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交通事故肇事方要承担哪些人的抚养费
      交通事故肇事方要承担哪些人的抚养费一、交通事故肇事方要承担哪些人的抚养费 交通事故肇事方需要承担的抚养费范围。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还有其他同一顺序扶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受害人承担的份额。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如父亲伤亡,还有母亲或者其他人扶养的,这一部分他不承担,他只赔偿受害人应当负担的那一部分。 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支付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


·一、买房交定金的注意事项都?
      一、买房交定金的注意事项都有哪些1、交定金一定要签协议交定金时一定要和开发商签订定金协议或购房协议书,不能只在口头上承诺,交了就算交了定金了。如果没有签订协议,定金就没有法律效力。2、分清订金与定金“订金”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因此并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购房者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


·肇事逃逸车主和乘车人都需要承担责任吗?
      肇事逃逸车主和乘车人都需要承担责任吗?只有肇事逃逸的车主才会进行承担。1、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赔偿,由侵权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即由车辆驾驶人员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驾驶人员是在履行工作过程中或者属于被雇佣人员的,则有工作单位或者雇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3、同车乘坐人员在事故中没有侵权行为,对于事故结果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乘车人员为车主或者雇主的,则根据雇佣关系承担赔偿责任.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事故发生之后,乘车人员如果指示驾驶...


·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哪些?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自己的汽车,这固然值得高兴,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我国对交通事故类案件有着明确的规定,而每个地方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都有着不同的地方,今天,我们以上海为例,给您介绍一下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20年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
      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如果驾驶证已经过期但未超过一年时间,还没有换证的话,这个时候可以按照正常的手续来办理换证业务。要将自己的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带到车管所去,然后在车管所填写驾驶证换证申请表格,将自己的证件,一寸照片递交上去,就可以办理好新的驾驶证了。如果的驾驶证过期已经超过一年的话,这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