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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盗窃罪新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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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二年内盗窃三次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盗窃,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1)夜间入户盗窃的;
  
  (2)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3)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7)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8)流窜作案的;
  
  (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的;
  
  (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免除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
  
  (2)盗窃近亲属财物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在我国盗窃是一类较为严重的犯罪案件,我国对相关的当事人的犯罪行为予以严重的处罚。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这类案件的处罚主要是依据相关盗窃的金额进行处罚的。包括财物、首饰、文玩等一切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都属于盗窃案件的物品。
  
  


·单位非法集资起罪标准的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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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回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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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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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判了缓刑同案上诉我能先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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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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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告罪必须向法院控告吗?亲告罪,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以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告诉权的个人的控告作为必要条件的犯罪。特点是与公共利益无直接联系,是否追诉,可以由被害人或其他相关的人自由决定。因为有的危害行为,被害人如果不希望提起诉讼,那么就没有处罚的必要。(1)亲告罪在认定上的主观性和模糊性。亲告罪在法院作出肯定性结论之前,相关行为究竟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还是犯罪行为,其认定较之于其他犯罪来说有很大的主观性和模糊性。以侮辱罪为例,其侵犯的客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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