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施工合同的工程欠款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为解决当事人在合同效力、解除条件、价款结算、质量缺陷等方面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该条确立了固定价不予鉴定原则,理由是固定价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应当尊重当事人合意;如果提请鉴定则意味着可以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价款;尽管按照固定价将发生利益偏颇,但是固定价起着风险分配作用,价款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固定价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前者是一口价,施工单价和工程量均不可调整;后者是半闭口价,单价固定,工程款随工程量据实调整,固定单价可以采用定额单价,也可采用综合单价。采用固定价合同应当注意:(1)固定总价适用于工程量固定、风险易于控制、工期短的合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固定总价不予调整,清单之外有零星工程的,工程结算款为固定总价+零星工程款。(2)固定单价合同,单价固定但工程量是变化的,对工程量有争议可以提请司法鉴定,如果增加的工程量事先未约定单价的,根据《解释》第16条适用合同订立时的定额单价;(3)为防止固定总价合同显失公平,合同也可约定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可调条件,比如将工期超过一定时限或者定额单价增减10%做为可调条件,同时还要约定具体调整方法。

  

   某些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之目的,严重侵害了承包人合法权益。为了制止这种不法行为,《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款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一把尚方宝剑,应当充分利用之。(1)施工合同必须订立 “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条款,否则不当然产生此效果,需要提醒的是,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无此条款;(2)为充分利用该条款,施工合同应当明确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内容,结算文件应当明确载明工程款数额,并且承包人有证据证实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资料;(3)对“不予答复”可具体约定为:“发包人对承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不以书面方式提出实质性异议”;“发包人不予认可结算报告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则视为认可”,这样能够进一步制约发包人拖延结算行为。(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均有“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的规定,但两个办法属于部委规章,除非施工合同明确约定适用办法(之一即可)结算,否则不当然产生“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的效果。

  

  

   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包修金。施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每一笔款的付款时间,其法律意义在于发包人逾期付款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从拖欠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计息始期和利息标准属于当事人自由约定事项,法官尊重当事人合意。为解决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解释》第17、18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款纠纷处理方法
      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发包人往往以工期逾期为由提出反诉,动辄提出数百、数千万的逾期赔偿,其目的是抵销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而承包人以发包人逾期付款工期可以顺延为由进行反诉抗辩,司法实践中却往往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原因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乏统一的操作规矩。 《合同法》规定承包人可顺延工期的法条共有三条。《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条件
      关于垫资是否适用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批复》)的司法解释赋予垫资以优先受偿权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第一,垫资建设的情况在我国目前十分普遍,法律不应回避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建设市场已形成所谓的“发包人市场”,现实中的情况是如果建筑企业不对建设工程进行垫资,就很难取得工程的建设权。建筑企业往往都是为了获得工程的建设...


·发包方能否以承包方未开发票为先履行抗辩事由拒绝支工程款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对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为:"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题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


·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欠款
      施工企业要预防拖欠工程款发生,加强企业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施工合同、施工质量、工期的管理。要调整经营结构,将承包工程的重点放在有实力、信誉比较好的业主和项目上。承接任务时必须对业主的业绩、资信进行详细的调查,对待垫付资金等工程要十分谨慎,要将垫付工程提高到投资行为管理的高度来对待。对已拖欠的工程款,要认真做好清欠工作,组建专门机构,成立由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清欠小组,建立拖欠款回收月报表制度,要把责任指标落实到部门和人头。对于态度恶劣...


·合同效力是否影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相当部分是承包人应当付给工人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明确规定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相关,不与合同效力直接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不应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工程欠款的清欠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表明承包商缔结建设工程合同旨在获取工程款,实现营利目的,故承包商应该牢记营利之目的,改变昔日以工期和质量为管理中心的经营理念。 实现工程量清单必然要按照固定价报价。固定价又称闭口价,包括单价闭口和全价闭口,二者在合同约定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但是因设计变更可能导致工程量增加,为公平起见,承包人应当明确约定固定价风险范围之外...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而来的,是为保护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工程价款最终得以实现的一种权利,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它优于银行贷款抵押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后违约,该怎样处理?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 1、承包人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3)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发包人的责任 ...


·包工头债务谁承担?
      在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或允许挂靠后,因工程施工所欠的材料款应由谁来承担偿付责任,如何偿付,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不仅取得了工程的实际承包资格,而且工程承包经营的盈亏结果也是由实际施工人负最终的责任的,而且与砖厂发生直接买卖合同关系的也是实际施工人张某某,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权利人也只能向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张某某追索款项。 如果简单地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草率地认定张某某的行为为两公司的职务行为,显然让公司承担了签约时不能预料的风险,负担了合...


·工程欠款纠纷应对策略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表明承包商缔结建设工程合同旨在获取工程款,实现营利目的,故承包商应该牢记营利之目的,改变昔日以工期和质量为管理中心的经营理念。当然,完成并交付合格工程是实现营利之前提。 工程招投标普遍实现工程量清单报价和合理低价中标的策略,故承包商应当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循序渐进地建立适合自己的企业定额。如果继续套用国家定额,不能与时俱进...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主体
      1、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   2、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则应追加该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3、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他人名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涉诉后,由借用人和出借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