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彩礼不还的情形有几种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彩礼不还的情形有几种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二、哪些不能认定为彩礼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
  
  男女结婚支付彩礼,这并不是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结婚必经的程序,而是当事人按照当地的一个结婚习俗协商之后作出的。所以是否支付结婚彩礼,其实对结婚证的领取并没有什么影响。若支付了彩礼的话,也要注意避免在这方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影响到自身的合法利益。
  
  


·什么是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标准
      一、国家赔偿的含义国家赔偿是1995年实施《国家赔偿法》之后,由国家对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而国家赔偿金则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也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二、国家赔偿费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


·只要离婚都要给女方补偿吗
      只要离婚都要给女方补偿吗?不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打假人散装食品无标签店家价格欺诈需要赔偿吗
      打假人散装食品无标签店家需要赔偿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什么是价格欺诈行为(1)价格欺诈行为的含义。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


·一般离婚宝宝抚养费多少?怎么计算抚养费
      通常说宝宝的都是指孩子年龄尚小的时候,这最是离不开父母的时候,因此也需要父母能够全心全意的照顾宝宝。但现实中,在子女尚小的时候出现父母离婚的情况也很多,此时注定其中一方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那到底离婚宝宝抚养费多少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离婚宝宝抚养费多少 在离婚案件中,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


·当夫妻离婚后
      当夫妻离婚后,有孩子的家庭会有一方得到抚养权,但是由于客观条件因素的影响很多,有很多另一方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那么就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变更抚养权的情况,并且需要上诉,提供相应的证据。那么,没抚养权变更条件的该怎么办呢?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变更抚养权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会对抚养权进行变更。另外,如果存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会依法支持。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


·有多个赡养义务人,每人应该如何承担义务
      1、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父母,必须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有维修的义务,子女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这些赡养义务的内容,均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这是亲属法所具有的强行法规范特征的体现。因此从法律义务...


·哪些情况下由男方抚养小孩
      哪些情况下由男方抚养小孩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有的严重的甚至把孩子藏匿起来,有的想办法哄骗孩子,让孩子说出对自己有利的言语,孩子的爷爷奶奶,姥爷姥姥,全部上阵。那在现实生活中,哪些情况下由男方抚养小孩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情况下由男方抚养小孩 男方要提供以下证据,法院才会判有男方抚养子女:(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


·一、被宣告死亡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一、被宣告死亡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了重婚罪的构成要件,而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结婚的行为完全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分析:一是被宣告死亡人不知其已被宣告死亡,此时他实施结婚的行为就是在明知其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无论是登记结婚还是形成事实婚姻,都符合重婚罪的主观要件。二是被宣告死亡人知道其已被宣告死亡,认为其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已经消灭,所以又实施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就存在着规避法...


·男方起诉女方离婚女方不出庭后果有哪些
      男方起诉女方离婚女方不出庭后果有哪些这是离婚案件中,原告和法官都特别不希望出现的事情,因为太麻烦。离婚案件,本人必须亲自到庭,否则,法官就得等,即便传票有效送达了,开庭时被告没来,也不能开庭,还得再通知,再发传票。二次或者三次有效送达后仍不到庭的,有的法院可以直接缺席审理,有的还要等,再不来,才会进行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尤其是第一次,通常无法查明客观事实,法院难以靠单方证据直接判决离婚;还要再次起诉。缺席判决离婚的案子,法官只...


·打离婚官司的诉讼技巧有哪些
      起诉离婚说白了也就是打离婚官司,这一般都是因为夫妻在离婚方面产生了争议,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就只能通过这样的方式离婚。而打离婚官司也会涉及到一些技巧,这对自己争取更多利益有所帮助。那到底打离婚官司的诉讼技巧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打离婚官司的诉讼技巧有哪些 技巧一:感情问题,诉状上要多讲“理”,法庭上要多动“情”,加深法官直观印象,反复强调也不为过。律师对此一般不做陈述。 技巧二:原告方如确无直接证据证明夫妻感情...


·离婚案件中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
      以下四种情况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