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2023如何认定绑架罪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如何认定绑架罪
  
  一、如何认定绑架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1)“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
  
  (2)“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3)“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
  
  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
  
  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二、认定绑架罪的标准是什么
  
  1、认定绑架罪时,要着重关注绑架罪的主体要件。
  
  年满16周岁的人构成该罪毋庸置疑。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为了更好地认定绑架罪,要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
  
  (1)划清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①主观方面:
  
  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
  
  ②客观方面:
  
  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2)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①主观方面:
  
  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前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后者有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有的以扣押人质为目的。
  
  ②客观方面:
  
  犯罪的方式不同。前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而后者则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尔后向被绑架人的亲属勒索财物或者向有关方面提出非法要求。
  
  构成绑架罪的,最高可能判处死刑,所以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旦涉嫌绑架罪,最好请专业的刑辩律 师 帮忙,通过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帮助你搜集相关的有利证据,进行有效地辩护,避免被冤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通常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才会判处死刑。
  
  


·偷盗后返还的属于犯罪中止么
       一、偷盗后返还的属于犯罪中止么 偷盗后返还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对于盗窃行为如果财物在脱离被盗人之后那么就已经算犯罪既遂了。犯罪中止需要行为人在主观的意识上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而且必须有效的停止犯罪行为,避免危害结果。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认定: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在犯罪预备或者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也就是在犯罪未完成之前停止犯罪。如果犯...


·刑事一审抗诉主题是什么?
      一、刑事一审抗诉主题是什么?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认为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级检察院应当作出复议,并将复议结果...


·刑事中止审理申请书怎么写
      刑事中止审理申请书怎么写 一、刑事案件中止审理定义 刑事案件中止审理是指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因发生某种特定情况,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法院可以决定停止审理活动,待具备继续审理条件后,再恢复审理。 二、刑事案件可以终止审理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


·间接故意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间接故意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刑 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行为 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即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具体的犯罪行为。至于行为是否实行完毕,不影响犯罪未遂的成立。第二,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危害结果。这是区别犯罪未遂与既遂的主要标志。第三,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是犯罪分子意志以...


·之前被监视居住还会判刑吗
      之前被监视居住还会判刑吗监视居住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一种刑罚,而且监视居住与是否判刑也没有必然联系。监视居住只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所谓强制措施只是一种侦查手段,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窜供,毁灭证据,再次犯罪等等。不管是关到看守所里也好还是在家里...


·刑诉法不批准逮捕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一、刑诉法不批准逮捕法条是怎么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


·16岁抢劫罪量刑标准
      对于抢劫犯罪,只要行为人是已满14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就能作为此罪的犯罪主体。当然如果属于未成年人犯此罪的话,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还不能判处死刑。那到底16岁抢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每增加数额1500元,基准刑增加...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中孳息的释义是什么?
      刑法是我国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是保护国家安全、人民安全的法律。一般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构成很大威胁,刑法就会严惩不贷,进而维持社会稳定和秩序,那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中孳息的释义是什么? 一、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


·非法拘禁罪有时间规定吗,非法拘禁罪是否有时间规定
      非法拘禁罪有时间限制吗?非法拘禁罪不属于举动犯,并不是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从而构成犯罪既遂。不过法律对非法拘禁罪的持续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非法拘禁罪时间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非法拘禁罪有时间规定吗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


·经济诈骗一万怎么判刑
      诈骗1万,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


·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我国的刑事犯罪按照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不同,可以区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而其中往往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是要比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轻,而这也可以作为律师的一个辩护方向。成立过失犯罪自然也是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那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了哪些呢?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