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行政地域管辖的原则是怎样的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行政地域管辖的原则是怎样的地域管辖是对行政主体之间分工和权限的规定,简单的说就是各司其职。然而现实中由于行政事务的繁杂,行政主体之间的管辖权又不得不出现交叉、重叠的现象。那么,行政地域管辖有哪些规定呢?今天我们要说的就是:行政地域管辖的相关内容。
  一、行政地域管辖的定义
  地域管辖是指行政主体系统中确定同级行政主体之间首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任何一个行政主体都有其独立的行政管辖区域,但是,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由于行政事务的繁杂而导致的分工,在行政主体之间因行政事务的管辖权会出现交叉、重叠。如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这种行政管辖权的交叉、重叠现象可以说是确立行政事务地域管辖权的现实基础。为了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管辖权,科学地划分行政事务的地域管辖权相当必要。
  二、行政地域管辖的原则
  确定地域管辖权的原则应当是:
  1、行政主体独占行使管辖权。
  2、行政主体便利行使管辖权。
  3、行政主体有效行使管辖权。
  三、行政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可以分别不同情况按照一 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办理:
  1、一般地域管辖
  即一般情况下的地域管辖制度。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一般地域管 辖的情况包括两种:
  (1) 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2) 原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复议决定不服而提 起诉讼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情况的地域管辖制度。在具体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权 时,特殊地域管辖优越于一般地域管辖。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有 二种: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最 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往往不一致,这就出现了两个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行政案件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人可以在两个管辖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3) 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行政诉讼官司中,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 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行政案件。
  ② 因征用不动产而发生争议的行政案件。
  ③ 因建筑物的拆迁、翻建、扩建等而起诉的行政案件。
  ④ 因污染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案件等。
  综上所述,行政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两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各行政主体之间的管辖权是会出现交叉、重叠现象的,所以科学的划分行政地域管辖权就十分必要了。而确定地域管辖权是根据以上所述三个原则来定的,目的是更清晰、科学的划分行政地域管辖权,以尽到各司其职减少交叉、重叠现象。


·年最新湖北省恩施州来凤县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湖北省恩施州来凤县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恩施州来凤县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县城总体规划区(包括关口村、马家园村、小河坪村、老寨坪村、冯家坪村、老虎洞村、中华山村、大垭口村、白羊坡村、桂花树村、黄茅坪村、望水村、河坪村、施立坪村、竹坝村、育红桥居委会、精神堡居委会、花园堡居委会、三光坪居委会)。 补偿标准:耕地:44240元/亩;菜地:48664元/亩;果园:48664元/亩;茶园:48664元/亩;精养鱼池:48664元...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蔡甸街;大集街尉武林场、新塘、国新、堡家嘴、俞家垸、曾铁岭、东方、张家渡、杨家众、大集、九如桥、西板桥、小集、田家堡、曙光、南湖、塔儿山、尉武、西湾、农林、天星、溪水、祝家圻、国利、新桥、文岭、凤凰、南湾、黄陵桥村;武汉开发区沌口街新民、张湾、后湖、新华、蔡家、水府、关帝、红升、郭徐岭、洪山、永久、幸福、协丰、全力、石岭、东岭、枫树、长丰、李仙、大涧口、...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否可以分别抵押?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否可以分别抵押? 如果房屋占用地和土地是一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不可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


·农村土地使用证最多能贷款多少?
      在现如今的社会上,银行为了鼓励您花钱,促进资金的流动,并有了贷款的项目,但是银行也不是谁申请贷款都可以贷的,毕竟银行贷款也是有风险的,我们在申请贷款的时候银行需要看我们是否有不良历史纪录,是否有还款条件,还有就是抵押物,那么农村土地使用证最多能贷款多少呢,下面您就跟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一、农村土地使用证最多能贷款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


·非法销售土地使用权罪怎么构成的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本罪属情节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较大的;造成土地严重破坏或荒芜的;等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征地补偿费由谁支付,征地补偿费支付方式有哪些?
      征地补偿费由谁支付,征地补偿费支付方式有哪些?说到征地,相信很多人都清楚,这往往是针对农村当中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那么此时就需要对被征地人,主要是当地的农村居民做出补偿。不过此时征地补偿费由谁支付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征地补偿费由谁支付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由当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


·办土地使用证流程是怎样的,土地使用证办理周期是多久
      办土地使用证流程是怎样的,土地使用证办理周期是多久我们知道,我国的土地是属于国家的,个人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而土地使用证是合法使用土地的凭证。那么,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土地使用证办理周期是多久?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一起来了解下土地证办理的相关内容吧。 一、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流程: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转让还是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转让还是流转?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0条第2款、第81条第3款)。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第一,承包经营权是存...


·抚州鱼塘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抚州鱼塘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一、抚州鱼塘征地补偿标准 对于征用鱼塘的补偿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甘肃征地补偿价是如何确定的?
      甘肃征地补偿价是如何确定的?最近今年,甘肃省加大了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修建了不少铁路公路。在政府搞建设过程中,势必要征收到农民的一些土地。落实好征地补偿是征地过程中的重要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甘肃省为此出台文件,明确补偿标准。那么甘肃征地补偿价是如何确定的?下面我们通过甘肃省相关文件和您讲一讲。一、甘肃征地补偿价是如何制定的?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测...


·最新的土地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最新的土地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一、土地股权转让协议书 协议编号: 当事人双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鉴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