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行政地域管辖的原则是怎样的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行政地域管辖的原则是怎样的地域管辖是对行政主体之间分工和权限的规定,简单的说就是各司其职。然而现实中由于行政事务的繁杂,行政主体之间的管辖权又不得不出现交叉、重叠的现象。那么,行政地域管辖有哪些规定呢?今天我们要说的就是:行政地域管辖的相关内容。
  一、行政地域管辖的定义
  地域管辖是指行政主体系统中确定同级行政主体之间首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任何一个行政主体都有其独立的行政管辖区域,但是,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由于行政事务的繁杂而导致的分工,在行政主体之间因行政事务的管辖权会出现交叉、重叠。如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这种行政管辖权的交叉、重叠现象可以说是确立行政事务地域管辖权的现实基础。为了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管辖权,科学地划分行政事务的地域管辖权相当必要。
  二、行政地域管辖的原则
  确定地域管辖权的原则应当是:
  1、行政主体独占行使管辖权。
  2、行政主体便利行使管辖权。
  3、行政主体有效行使管辖权。
  三、行政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可以分别不同情况按照一 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办理:
  1、一般地域管辖
  即一般情况下的地域管辖制度。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一般地域管 辖的情况包括两种:
  (1) 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2) 原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复议决定不服而提 起诉讼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情况的地域管辖制度。在具体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权 时,特殊地域管辖优越于一般地域管辖。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有 二种: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最 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往往不一致,这就出现了两个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行政案件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人可以在两个管辖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3) 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行政诉讼官司中,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 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行政案件。
  ② 因征用不动产而发生争议的行政案件。
  ③ 因建筑物的拆迁、翻建、扩建等而起诉的行政案件。
  ④ 因污染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案件等。
  综上所述,行政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两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各行政主体之间的管辖权是会出现交叉、重叠现象的,所以科学的划分行政地域管辖权就十分必要了。而确定地域管辖权是根据以上所述三个原则来定的,目的是更清晰、科学的划分行政地域管辖权,以尽到各司其职减少交叉、重叠现象。


·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房产后,会为购房者开具不动产发票,有时候会
      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房产后,会为购房者开具不动产发票,有时候会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发票送达给对方。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应该妥善保管发票,因为发票一旦丢失,会比较麻烦,影响公司交税情况。那么不动产发票丢失怎么办?下面我们结合两种不同的情况,具体阐述下相关知识。 一、发票开出未认证: 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 2...


·房地产销售居间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房地产销售居间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找专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劳动工伤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销售居间合同是合同在一种特定场景下的应用形式,一份合同必然包含一些需要明确说明的要素,就像玩积木,当这些要素出现在正确的位置上时,才能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那么,房地产销售居间合同需要哪些要素呢,他们又应该以怎样的形式结合呢,下面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房地产销售居间合同范本。 销售居间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是什么?我国近几年进入到了飞速发展的时代,而随着很多的工业项目得到不断的开发,随之而来的就是出现了很多的征地需求,但是在征地的过程中是需要对土地使用进行补偿的,而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和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一、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是什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


·房屋没有宅基地证可以公证吗?
      一、房屋没有宅基地证可以公证吗? 可以。 1、提交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宅基地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个人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2、公证事项的受理。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缴纳公证费用。按照公证处提供的收费标准,缴纳公证费用。 4、公证事项的审查。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


·最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征地补偿标准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文件。我们将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土地有六类、七类、八类土地二种:六类区片区片范围:平山街道、吉隆镇、大岭镇、黄埠镇、稔山镇、平海镇、铁涌镇、巽寮度假区、港口滨海旅游度假区。补偿标准:耕地:46600/亩;园地;35867元/亩;林地:16800元/亩;养殖水面;48400元/亩;未利用地:...


·重庆市征地补偿新标准2023是如何规定的
      重庆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如何规定的?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a、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b、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


·河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河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一、河北省征收农村征土地各项补偿费标准遵循同地同价的原则,河北省征收农村土地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该通知明确了征收农村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地上物和青苗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的补偿标准以及土地补偿费分配原则等问题。二、土地补偿费标准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


·对于农民来说,耕地是重要的物质生产资料,一些农民的承包的耕地
      对于农民来说,耕地是重要的物质生产资料,一些农民的承包的耕地比较分散,有时候为了集中耕种,其会和别的村民互换土地。目前在农村这样的情况比较多见,为了规避纠纷,维护双方利益,农民之间要签署一份协议。那么,互换土地协议书应该怎么写?下面我们通过一篇范文具体做个了解。 互换土地协议书 甲方(单位或个人名称):_________ 乙方(单位或个人名称):_________ 因_________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


·土地确权意味着什么
      我国房屋的确权一般是指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确权意味着: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协议如何写?
      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协议如何写? 国家享有土地所有权,但是公民享有土地使用权。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转让。那么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签署合同,确保双方权益不受侵害,那么,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协议如何写?下面我们收集了相关资料,供您参考!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甲方(转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违法的征地案例有哪些
      违法的征地案例有哪些现在,各地城市化的步伐正在加快,城市要扩充,就需要更多的土地。然而,在征用土地的时候就会出现许多的问题,如强拆;违法征地;对赔偿不满意等等。接下来,我们就为您举一个违法的征地案例。违法的征地案例:诉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基本案情: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2010年,株洲市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