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重婚罪立案新规有什么标准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重婚罪立案新规有什么标准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重婚罪立案了就可以抓人吗重婚罪立案后不一定会抓人,需要根据报案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充足,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是可以逮捕的,证据不足一般情况都不会抓人。二、重婚罪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2、民事责任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为此,婚姻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赔偿。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因此,不管是从人道主语还是从法律层面上看,重婚都是不被允许的,婚姻应当是双方平等的关系,若是双方不能继续共同生活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办理离婚在与他人进行同居或者登记结婚。当然,婚姻法的规定更加说明,男女的关系需要法律意义上的保护。
  
  
  


·离婚出轨影响财产分割吗?
      离婚出轨影响财产分割吗?离婚的出轨行为只要是属于过错的行为就会影响到财产的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


·婚内财产协议顾名思义是指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
      婚内财产协议顾名思义是指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定力协议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婚后财产。方便划分各自财产范围的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基于夫妻双方当事人公平自愿的原则来定力,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任意一方不能单独更改。婚内财产协议如何生效,依照法律规定来看首先必须满足双方应当在婚内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也就是说签订协议时双方必须是自愿且清醒的,并且要在协议内明确的划分清楚双方各自财产,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后的财产划归问题等,最好...


·老年人如何针对再婚立遗嘱
      老年人如何针对再婚立遗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中一半可以进行立遗嘱,另一半当事人没有权利支配;婚前的个人财产,个人也是可以进行立遗嘱的。二、再婚后立自书遗嘱再婚之后订立遗嘱的程序、遗嘱生效的条件完全适用民法典对遗嘱的一般规定。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无须征得遗嘱继承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得到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赞同。只要有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遗嘱可以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办法,遗嘱生效时,立...


·一、小三告男方重婚罪成立一般判多久?
      一、小三告男方重婚罪成立一般判多久?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1、从重婚者的主观特征来看,其重婚行为是直接故意。这种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关系未解除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


·离婚时1周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判?
      离婚时1周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判?这种情况一般法院会判给女方,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


·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会允许吗?
      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会允许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上述规定是基于维持家庭的稳定和培养夫妻感情而制定的,同时也是对那些视离婚为儿戏的人一种限制。但这个规定也不是对离婚撤诉后所有案件都是这样处理,对离婚撤诉后发现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这...


·一、离婚财产取证调查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离婚财产取证调查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调查取证要面向事实;切忌主观臆断。 2、调查人员要始终抓住调查取证的主动性;切忌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 3、调查取证中要把握证据的固定性;切忌丢三拉四、手续不齐。 4、调取证据要围绕违法行为的主线详略得当;切忌主次不分、弃本求末。 5、调取的证据要环节清晰、关联紧密,力求互相印证;切忌孤立片面、互相矛盾。 二、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如何撤销婚姻?
      1、《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规定以上的时间限制,既是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目的。如果受胁迫方长期不行使这个权利...


·一、可以先协议离婚再办理财产分割吗?
      一、可以先协议离婚再办理财产分割吗? 可以先协议离婚再办理财产分割,法律尊重当事人自主意愿。在离婚后未满一年的,因反悔原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据。离婚后超过一年的,不能再就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反悔。 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 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


·保险中的红利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保险中的红利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 保险中的红利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保险中的红利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分红保险中的红利多是投资利益所得,个人购买分红保险也是作为一种投资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之一。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已交保费与所获返利部分,那些红利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是指离婚以后有可能得到的保险分红,那是一种潜在收益,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受益方。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离婚小孩的抚养权怎么判定
      离婚小孩的抚养权怎么判定 一、离婚小孩的抚养权怎么判定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样的话,离婚怎么判孩子?法院会参照一下几种情况综合判断。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