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意义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我国《劳动合同法》促进用人单位重视与职工劳动保障方面的内容,有利于减少劳动纠纷。其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的很多规定都向劳动者有所倾斜。下文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意义,请您阅读了解。
  
  《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意义
  
  1、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劳动合同法》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解除的法律责任,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因为只有在根本上保证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才能有动力更好地工作,社会才能保持稳定,经济也才能健康平稳发展。《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通过规范双方的行为,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以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不仅明确保护劳动者,也同样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为了让用人单位充分行使经营自主权,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通过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达到“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终极目标。
  2、有利于促使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低成本的优势。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疑将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在劳动力成本提高压力之下,企业应该着力提高效率、产品的创新性及服务质量,以此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企业的这种转变对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在这一点上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的。
  3、有利于扩大内需,发挥内需在拉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经济总量居世界第二位,但我国的巨大财富主要掌握在政府手中,劳动者个人并没有多少财富,劳动者的消费水平低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对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会产生巨大促进的作用。
  4、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
  有效地促进政府机构转变职能,并下大力气实现产业结构从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变,尤其是发达地区的经济结构转型。综上所述,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是这个社会稳定的前提。《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进行详细的规定,规范实践中的劳动行为,避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纠纷,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纠纷时,《劳动合同法》也为解决纠纷提供依据。以上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意义,希望对您有帮助。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要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此时肯定能够认定双方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当然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认定看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事实劳动关系有哪些情形均没有明确的规范,但总的来说,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


·钢结构专业承包企业如何承揽工程?各级承包范围又有哪些
      钢结构专业承包企业如何承揽工程?各级承包范围又有哪些? 一、钢结构专业承包企业承揽工程需要什么条件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相关规定,钢结构专业承包企业要想承揽工程,必须在条件充分时,申请承包资质的认定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照申请确认的等级开始承揽各级资质范围内的钢结构工程。 二、钢结构工程承包资质的承包范围又有哪些呢? 1、一级资质企业 该类型企业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轻型钢结构...


·民事诉讼中劳动合同的审核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劳动合同的审核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中劳动合同的审核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劳动合同的审核规定是对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严格地审核 劳动合同文本和其补充条款,既要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又要符合劳动者所在岗位或所任职务的情况。 合同要明确、具体、完善,且便于操作。 合同期管理环节 把握好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这3种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 劳动合同终止和续签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能简单地办...


·建筑工程结算审计注意事项,容易出错的地方具体有哪些
      建筑工程结算审计注意事项,容易出错的地方具体有哪些建筑工程结算审计注意事项 (一) 对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的审核 进行工程造价审计,首先应仔细研究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确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合同依据计价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调价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又分为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和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 (二)工程量的审核 施工单位一般会通过虚增工程量,重复计算工...


·社保部门不认定工伤该怎么办
      社保部门不认定工伤该怎么办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或者用人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也可以在1年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后,人社局不认定为工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人社局,请求法院撤销其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处理(一)通常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处理(一)通常,单位欠工资,有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客观原因是单位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甚至经营不善导致不能按时发工资,这种情况要体谅单位,但是也不是无限度地体谅,单位要确保员工工资为首位考虑要素,确实是无法继续经营,要考虑如何妥善安置。(二)如果是主观原因欠工资,如习惯性拖欠或者恶意拖欠,把员工的工资作为一直要挟,或者长期挪用工资用于其他用途,则员工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


·在对工伤进行赔偿时,常常会订立相关的赔偿协议。这与当事人的利
      在对工伤进行赔偿时,常常会订立相关的赔偿协议。这与当事人的利益戚戚相关,因此在签订相关协议的时候,就不能大意。那么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应注意什么问题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赔偿项目是否明确 工伤赔偿的项目繁杂,所以在赔偿协议中对一次性伤残赔偿补助金、一次性劳动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年限的补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等赔偿项目都要认真核实,约定清楚,都须逐一写清,若表达不清楚,可能导致赔偿错漏。另外,...


·在诸多劳动工种中,目前有很多对劳动者安全都是有极大风险的,稍
      在诸多劳动工种中,目前有很多对劳动者安全都是有极大风险的,稍有差池便会受到伤害。当我们在工作中受伤时,为了保障自身利益都会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那么您知道提交后还有哪些流程吗?申请成功待遇有哪些呢?请看来自我们的解答。 一、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后的流程 (一)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主要部分,包括工伤...


·建设工程保修期指的是正常条件下的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而建
      建设工程保修期指的是正常条件下的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则指的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在工程预留款中扣除的资金。保修期是可以约定的,只要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那么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合同范本怎么写?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范本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


·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关于对工伤职工做出的赔偿,也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尤其是在产生纠纷的时候,当事人更是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才行。那么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工伤赔偿申诉时效应从伤残评定之日起算。 实践中,许多在工作中受伤的职工,因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诉讼时效就是最基本、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方面。一些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且被认...


·会计劳动合同书里应该包含什么?
      会计劳动合同书里应该包含什么? 一、会计劳动合同书里应该包含什么?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用人单位的名称是指用人单位的全称;根据《合同法》规定,住所是指用人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代表用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应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能够代表用人单位行使职权的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者姓名应是劳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