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 1
  • 2
  • 3
  • 4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根据规定平度醉驾罚款多少?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根据规定平度醉驾罚款多少?
  
  
  根据交规的规定,平度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最低一千元,最高甚至高达五千元,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一年内因醉酒驾车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驾照。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据了解,一般人喝一纸杯啤酒,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即可达到20毫克;喝一瓶啤酒,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即可达到80毫克。
  
  
  综上所诉,平度地区的司机如果喝完酒就马上开车驾驶在道路上被交警检测后所得的数值最少也会在酒驾基础上,而司机大量饮酒而影响到判断的话基本上也会有醉驾的程度了,而醉驾的处罚除了在驾驶证上要被吊销以外还会得到高昂的罚款以及刑事处罚。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该怎么处理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该怎么处理 一般是平均分配,具体由双方协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具体情况分为三种: (一)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二)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三)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借款单的详细规定有哪些
      借款单的详细规定有哪些?借款单主要是保证我们在日常的出差之中因公务而购买的日常资金充沛,生活中有很多人时需要出差,那么就要对借款单要有一定的了解以此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失,关于借款单的相关有很多,那借款单的详细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标题 (一)标题 借据的标题可以由两种方式构成: 其一,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写上“借条”或“借据”字样。 其二,在第一行空两格后写上“今借到”作为标题,而正文的其它内容放在下...


·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条件,发行价格是多少?
      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条件,发行价格是多少? 一、什么是债券? 债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 。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


·格式条款无效有什么情形
      格式条款无效有什么情形具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497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如何处理客户拖欠货款?
      如何处理客户拖欠货款? 签订规范合同是对付清欠的有力武器 在当前的买方市场的环境下,很多出企业为了开拓业务,采取赊销方式,先发货,后收款,这无疑为经销商的风险转嫁提供了机会。另外,很多国内外贸企业也采用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方式,在这两种方式下,银行也只是提供转交单据、代为提示单据、代为收款转账等服务,在经销商拖欠货款或拒绝提货的情况下,企业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 考虑到其中的巨大风险,我们建议企业停止对拖欠货款的经销商供货的同时,向这家经...


·拖欠货款法条都有哪些规定?
      拖欠货款法条都有哪些规定?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之事,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拒绝返还欠款或贷款的。当涉及拖欠贷款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起诉来解决这方面的经济纠纷。小面就由的我们为您简要介绍拖欠贷款法条都有哪些,以供您了解。拖欠货款法条都有哪些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1、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债权人确认欠款诉讼时效中断吗
      债权人确认欠款诉讼时效中断吗 一、债权人确认欠款诉讼时效中断吗? 债权人确认欠款的这种行为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当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具体包括: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


·妻子炒股欠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妻子炒股欠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


·合同无效后违约责任条款还有效吗
      合同无效后违约责任条款还有效吗?合同的签订是基于合同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的条款都体现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违约责任条款是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一方不遵守合同约定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当合同无效后违约责任条款还有效吗?为你做如下介绍。合同无效后违约责任条款还有效吗合同无效,除非合同中有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的约定,否则违约条款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


·夫妻共同债务承诺书的写法是怎么规定的
      夫妻共同债务承诺书的写法是怎么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承诺书的写法不是法律制度强制性规定的,夫妻承诺共同偿还债务的,承诺书应该要载明债务的种类、承担债务的数额、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如何向法院提起诉讼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如何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知道,诉讼是债权人有效讨债的手段之一,可是当遇到债务人死亡的情况时,不少债权人就不知道该怎么使用此项手段了。那么,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如何向法院起诉呢?其实这个问题也就是在问,债务人过世债权人该怎样起诉才能追讨会欠债?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如何向法院起诉对于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到几个方面的问题:1、原告和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有没有权直接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
13057670467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