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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抢注商标应如何应对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代理机构抢注商标应如何应对?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
  
  
  1、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2、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二、防止抢注商标和商号的措施是什么?
  
  
  防止商标抢注有三大高招:
  
  
  1、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在新开发的商品进入市场之前,确保所用商标已经取得权利。
  
  
  2、防御性注册: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
  
  
  3、加强商标监测: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应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及时反馈侵权信息。
  
  
  代理机构本身是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办理商标的注册申请事宜的,然而代理机构抢注商标的这种做法不仅是没有任何的职业道德,肯定也违反了双方在委托合同当中所约定的事宜。另一方面,抢注得来的商标权最终有可能会被宣告无效,不过相较于代理机构,被抢注的客户可能还是需要有专业的律师提供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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