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工伤认定程序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工伤认定程序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1、申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申请认定的,职工或直系亲属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理
  
  
  如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的期限,或不符合管辖权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如申请材料不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场或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调查
  
  
  对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协查通知书》,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视为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
  
  
  如有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据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或证据线索,参保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或数据等材料以及拒绝配合事故调查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转由用人单位负担。
  
  
  4、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工伤认定结论书》。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其直亲属,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或职工(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应在医疗期满后,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力鉴定申请,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处理。
  
  
  认定为工伤的未参保职工,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销。
  
  
  二、工伤申报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1式2份
  
  
  2、 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单位有效工作证、单位签章工资表、单位签章的从事本职工作证明等(原件并复印件)
  
  
  3、 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件)
  
  
  4、 首次就医病历及诊断书等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5、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照片等有关证据
  
  
  6、 事故发生详细经过
  
  
  7、 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工商部门查询)
  
  
  在劳动者工作期间,按照规定所有的用人单位都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也是为了当发生意外情况时,社会保险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此来减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损失,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也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在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在发生纠纷的时候,确认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能够让纠纷得到好好的处理。那么实践中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劳动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


·劳动合同到期补偿协议范本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维护双方利益并具有法律效益的文本,当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协商续签,如果不想续签,可以商量签订合同到期补偿协议,劳动者可拿到一定的经济补偿,那劳动合同到期补偿协议应该怎么拟定呢?的我们给您提供一个范本。 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终止达成如...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而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怎么样的呢?律师我们为您整理归纳了相关的知识。 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解读:经济补偿的计算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单位拒绝工伤赔偿怎么处理
      老板拒不承担相关费用,可以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及相关诉讼,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后进行工伤认定。并根据工伤等级要求其赔偿,如医药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及未签劳动合同一年内,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每个月双倍工资。如涉及未支付加班费、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也可一并要求赔偿。工伤认定申请主体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


·恢复劳动关系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因为一些原因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的仲裁,由仲裁委员会做出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如果企业拒绝执行仲裁委员会的判决,劳动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只有法院 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恢复劳动关系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是怎么实行的? 一、恢复劳动关系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委裁决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其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直接去用人单位处上班。 1、只有法院执行庭...


·一、想要赔偿不做工伤鉴定可以吗?
      一、想要赔偿不做工伤鉴定可以吗? 想要赔偿不做工伤鉴定是不可以的,如果放弃提出进行工伤鉴定,则不能享有与此相关的补偿(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辅助器具等)。因此如果你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情形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个鉴定,员工本人或者用人单位都可以提出申请。 二、工伤赔偿的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签订建筑合同肯定会约定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肯定不能随意的约定,必须是在法定的限额内,而且不能只约定单方的违约金,必须约定双方违约金。那么,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


·半月板撕裂的工伤认定属于哪一级别?
      在工作中受点小伤是很常见的现象,半月板撕裂就是其中一种,半月板撕裂是一种常见的运动创伤,在一些高强度工作中很容易受这种小伤,但是很多人对于这种小伤属于工伤吗总感到疑惑,我们就马上为您解答,并对半月板撕裂的工伤认定属于哪一级别做出判断。半月板撕裂的工伤认定属于哪一级别工伤致一腿膝盖半月板撕裂,切除的应评定为九级伤残;未切除的应评定为十级伤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9九级,定级原则器官部分...


·一、什么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什么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


·退休人员工资怎么样算
      退休人员工资即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


·办理了求职登记但未实际用工的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者填写求职登记表后至工作场所了解环境,用人单位尚未实际用工的,仅凭求职登记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方式,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时间,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劳动者填写的求职登记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不能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