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选择成都贷款担保公司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如何选择成都贷款担保公司
  成都贷款担保公司有很多,如何选择一家合法的担保公司确保公司资金账户的安全呢?这其中有不少的学问噢,如果选择不正规的担保公司可能会导致公司的资金链崩溃,导致公司业务无法正常进行。我们为您总结一下如何选择成都贷款担保公司,希望对您的选择有一定帮助。
  一、成都贷款担保公司的信誉、规模
  一般来说,较大的担保公司机构有着成熟的内部机制和运营经验,抗风险的能力较强,而担保公司的资本状况则直接决定了担保机构的代偿能力。同时要注意了解担保公司的经营年限、行业经营、业务量的稳定性以及有无逾期等等,所以选择担保公司时候,最好选择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有着良好信誉的担保公司。
  二、看其是否正规合法
  由于担保公司作为一类特殊的金融机构,其准入和监管都十分的严格。面临市场上鱼龙混杂的状况,贷款者在选择时,要注意查看个人贷款担保公司的审批手续、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等相关证明,也可以到相关的政府机构进行查询。即使选择了一个正规的个人贷款担保公司,但是为了防止纠纷的出现,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谨慎签订贷款合同。
  一般来说,由于贷款人和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制式合同,只要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基本不会出现不利于贷款人的约定。但是由于和担保公司签订的贷款服务合同一定要仔细审核,如果在保证金退还、保险投保等方面出现问题,就存在纠纷的隐患,应当予以警惕或者更换担保公司。
  2、要了解个人贷款担保公司的收费。
  一般来说,贷款利率的高低是贷款者比较关心的问题。对于担保公司的贷款利率比银行的利率要高,分为抵押贷款和信誉贷款。抵押贷款的利率一般全款房是月息3%左右,信誉贷款担保公司最低为10%左右。如果担保公司收费过高,则要考虑重新选择担保公司了。
  3、交纳费用时要予以注意。
  在交纳担保费时,最好在担保公司财务部门直接交费,如果不方便的话应当牢记索要发票,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侵害。各种收据应当妥善保存,以便于凭收据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上述就是在选择成都贷款担保公司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就是要看其公司的规模、信誉,看起是否正规合法。同时,要谨慎签订贷款合同,了解贷款担保公司的收费情况,在缴纳费用的时候要注意保留发票,注意妥善保管各种收据,并且要注意保证金的退回,保险投保等问题。


·肇事逃逸拘留罚款标准是多少
      肇事逃逸拘留罚款标准是多少(一)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二)刑事...


·证券公司债券包括哪些法律责任呢?
      证券公司债券包括哪些法律责任呢?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1、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转让以及信息披露行为,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第五十三条:定向发行债券,违反规定在媒体上公开刊登或者变相公开刊登募集说明书或发布相关信息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定向发行债券的批准,已发行的债券由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加同期银行...


·借款合同生效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借款合同生效成立的条件是什么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合格;2、双方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内容合法;4、出借人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一般有效条件是最基本的条件,也是所有民事合同共同适用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三个一般条件才能有效: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对民间借贷而言,其中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最需要强调的。二、怎么处理无效借款合同对于...


·债权人把债务人逼死了怎么样?
      债权人把债务人逼死了怎么样?在日常生活中,债务纠纷时常发生,债权人可以采用合法的手段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依旧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债权人把债务人逼死了怎么样?债务人死后,债务该有谁来承担呢?下面我们将为您作出解答。一、债权人把债务人逼死了怎么样?债权人逼死债务人的,债权人存在过错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不是债权人使用非法手段造成,债务人的死亡其不承担任何责任。  《民法典》...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需要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吗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需要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吗? 在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中,会有保证人的情况存在,设置保证期间也能很好的维护保证人的利益。那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需要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吗?我们就这个问题为您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 ?转让债务需要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吗?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


·刑法挪用特定款物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我国在政府财政支出中 特别设立民政事业费一项,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便帮助人民群众战胜自然灾害,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这对于安定群众生活,以及恢复再生产能力,将困难和灾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上述特定款物决不允许任意挪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物专门使用,这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


·货款欠条可以转让的法律条据
      货款欠条可以转让的法律条据 一、概念解读以及哪些债权不能转让 贷款欠条,也就是债权,债权人是可以将自己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但法律明确禁止的三种债权类型是不能转让的。分别是合同性质不能转让、合同约定不能转让、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人转让自己的债权时虽然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但是需要通知到债务人,让债务人知道他需要向谁履行债务。 不能转让的债权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签订的合同,比如雇佣合同 (二)...


·金融债券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的风险是什么?
      金融债券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的风险是什么?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人们的收入逐渐提高,当人们拥有闲置的钱时,就会想要进行投资,比如说保险,债券,股票等等。这些都是您常用的理财工具,不同的理财工具对应的风险也是不同的。很多想要进行债券投资不了解金融债券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的风险是什么? 一、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的风险 风险和债券收益是呈现正比的,收益越高,风险越大。公司债券与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比较,风险较大。金融债券与政府债券比较...


·存单质押贷款未到期可以取出吗?
      存单质押贷款未到期可以取出吗? 一、存单质押贷款未到期可以取出吗 存单质押贷款未到期不可以取出,需要先还清贷款之后才能解除质押取回存单。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且最长不超过一年。若为多张个人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时间确定贷款期限。办理预约转存的存单视自动转存期限长短确定。 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有哪些用途 借款人可将贷款用于购买住房、汽车、大额耐用消费品和用于家居装修、教育助学等消费需求,以及用于...


·个人借款的利息多少才合法
      个人借款的利息多少才合法 一、个人借款的利息多少才合法 根据法律规定,约定个人借款利息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


·夫妻个人债务的法律规定的情形有几种
      夫妻个人债务的法律规定的情形有几种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本文上述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应该有以下几种情形:(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如上所述,这种债务一般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义务为其偿还,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但双方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不予准许。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不禁止夫...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