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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期间的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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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期间的误工费
  
  
  在起诉期间的误工费是否给付的问题,由法院说了算。在通常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在原告的起诉书中已经对误工费提出了相应的主张,如果因在起诉期间的拖延,又再次向被告重新提出误工费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误工费,是在赔偿范围内的。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在起诉期间产生的误工费不饮食在赔偿范围之内。
  
  
  误工费,是因为某一个事件导致了工作的耽误,从而造成了利益的损失,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行为人来承担赔偿责任的,很多人认为上诉期间,也耽误了工作,所以这个也属于误工费,但是一般法院是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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