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有哪些规定?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有哪些规定?
  
  重庆市作为我们国家的直辖市来讲,可能相关的政府政策会比较超前,这就能够表示,对于重庆市巴南区的征地补偿办法,会有些相关的规定,那么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有哪些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征地补偿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前提,具体看下文。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签订委托征地协议书。
  
  征地办公室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征地协议书的签订,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负责农转非还建房的建设和分配。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分配、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拨付工作。
  
  建设、规划、房管部门分别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管理、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征地办公室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章 补偿
  
  第四条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构附着物和建筑物补偿费。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分地区类别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地区类别的具体划分见附表1.
  
  土地补偿费支付方式为,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第六条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第七条 青苗补偿费按批准征地的面积(其中扣除林地、建设用地面积)计算补偿,由征地办公室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支付给青苗所有者。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第八条 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补偿标准按附表3执行。
  
  房屋补偿对象应为房屋的合法权利人,不能以房屋合法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为补偿对象进行补偿登记。通过买卖、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而未转移登记的,只能登记给原房屋权利人。自行分户分割房屋产权的,补偿登记时不予分户分割登记。
  
  对征地已实施补偿的房屋,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
  
  第九条 农村住房改作其它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区青苗补偿费的4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其它合法权证的企业的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征地办公室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
  
  第十二条 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村实行综合定额补偿,社可选择综合定额补偿或据实清理补偿。
  
  (一)综合定额补偿
  
  1.被征地范围内构(附)着物的补偿,按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分地区类别进行补偿:一类地区每亩10000元,二类地区每亩8000元,三类地区每亩6000元。补偿费用由征地办公室支付给村、社。属社集体面积部分,在镇、村的指导下,由社全部补偿到户。
  
  2.村级构(附)着物的补偿(不含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按批准征收的本村土地面积,分地区类别进行补偿:一类地区每亩2000元,二类地区每亩1500元,三类地区每亩1000元。补偿费用由征地办公室支付给村,由其按规定管理使用。
  
  3.社级构(附)着物的补偿,按批准征收的本社土地面积,分地区类别进行补偿:一类地区每亩1000元,二类地区每亩800元,三类地区每亩600元。补偿费用由征地办公室支付给社,由其按规定管理使用。
  
  4.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土地被征收的,其地上构(附)着物和个人生活附属设施(含水电表、闭路电视线路、宽带网、空调、电话移机等)实行定额补偿。经征地办公室确认具有合法独立产权证的,以户为单位,按照3人及以下户按每户4000元、4人户按每户4500元、5人户按每户5000元、5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增加1000元进行定额补偿。
  
  5.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搬迁补偿,按照附表5的标准执行。
  
  (二)据实清理补偿
  
  合作社或个别农户要求据实清理补偿的,按照55号令第七条和4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个别农户要求据实清理补偿的,由本户户主书面申请,经合作社同意,在村的指导下,由合作社进行据实清理,其补偿费用在该社综合定额补偿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第十四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林木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
  
  (二)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的建(构)筑物;
  
  (三)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的青苗、花草、林木;
  
  (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的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予以安置:
  
  (一)农村居民;
  
  (二)农村居民在征地范围内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且征地时在校就读的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10年以下士官;
  
  (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七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离休、退休和轮换回乡居住、落户的人员。
  
  第十八条 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因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第十九条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每亩3万元;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每亩1万元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一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在城市(镇)规划建设区外,房屋被拆迁但未农转非的农村居民;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1个自然间的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
  
  (一)享受30平方米的人员:
  
  1.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人员;
  
  2.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居住,他处无住房的人员;
  
  3.在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
  
  4.大中专学生原籍为征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毕业后无固定工作,户口直接迁回原籍,他处无住房并长期与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人员。
  
  (二)申购自然间的人员:
  
  1.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
  
  2.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查在他处确无住房,并在征地公告之日前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三年以上的(初婚除外);
  
  3.住房安置对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结过婚的。
  
  第二十三条 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或统建优惠购房安置,以户为单位,自主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第二十四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由征地办公室与其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并给予简装修费。在规定时限内拆除旧房的,按住房安置面积给予奖励。
  
  住房货币安置款=应安置建筑面积×(货币安置价格+简装修费)。
  
  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不发放过渡费,每人一次性发给2000元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以户为单位,按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以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砖墙(条石)预制盖价格向征地办公室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未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按建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不足部分超过5平方米以上的,按综合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二)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可按建安造价的50%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的住房。
  
  (三)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查在他处确无住房,并在征地公告之日前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三年以上的(初婚除外),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四)住房安置对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结过婚,可按建安造价的50%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的住房。
  
  (五)在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征地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安置面积标准,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六)大中专学生原籍为征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毕业后无固定工作,户口直接迁回原籍,他处无住房并长期与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经征地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安置面积标准,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第二十六条 住房安置建安造价、综合造价、货币安置价格,按区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价格执行。
  
  简装修费、奖励费以区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公布的价格为准。
  
  第二十七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征地拆迁时只安置一次住房。因分期征地同户家庭成员先后农转非,先农转非未安置住房的应与后农转非的合并安置。
  
  第二十八条 住房安置后,在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房地产登记部门应以征地住房安置协议中载明的安置人员予以实名登记。
  
  第二十九条 统建安置房建设,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但天然气安装费、通气费由住房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货币安置住房对象购买住房时,按应安置建筑面积免缴房屋交易费用。
  
  第三十条 对统建优惠购房,建设用地单位应按优惠购房建安总造价的2%―3%的比例提留该安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交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征地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计发,3人及以下的每户600元,4人及以上的每户800元。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过渡户按2次计发搬家补助费。
  
  因建设需要,选择统建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需要提前搬迁过渡的,从拆除房屋当月起,至通知安置截止月止,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时的应安置人员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过渡费的发放以实际发生过渡时间计算。过渡费标准为第一年每人每月200元,每增加一年过渡费每人每月增加50元,最多不超过每人每月400元。
  
  第三十二条 现役义务兵和劳改劳教人员不计发搬迁过渡费。在过渡期间,退役义务兵从退役之月起计发;劳改劳教释放人员从释放之月起计发;死亡人员从下次计发时停止发放。
  
  第三十三条 2008年1月1日后,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第三十四条 城市(镇)规划建设区外征地,涉及住房拆迁未全转非的,可采取自拆自建方式,其房屋按附表3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符合异地建房条件的迁建户,按有关法定程序和标准自行申请修建住房的,宅基地补助费按迁建户3人及以下户每户3000元、4人户每户4000元、5人及以上户每户5000元进行定额补偿,并且每人一次性发给2000元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各种形式骗取住房统建安置或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对象以及相关人员以假结婚、假离婚或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统建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属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征占用林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原巴南府发〔2005〕40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按各部门职责分别由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区劳动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虽然我们能够意识到,国家对于补偿标准的一些相关细则,同时我们在文章中也给您介绍,对于重庆市民来讲,他们的征地补偿标准都有哪些了,以上就是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有哪些规定的相关内容。
  
  注:本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拆迁项目的安置补偿方案,可在当地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查询。
  
  


·个人房产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个人房产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带齐所需资料,在相关地点,办证窗口递交资料、收件、审件,领取个人土地登记立案表。持收件单到窗口查询,在档案簿上签字,持缴费单(有窗口开出)缴费,回到窗口领证。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公司融资方式有哪些
      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公司融资方式有哪些?一、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公司融资方式有哪些 1、银行贷款:在我国,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对银行贷款具有高度的依赖性,一直以来银行贷款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的融资途径。据保守估计,房地产开发资金中约有50%以上来源于银行贷款,如果再算上施工企业垫资、延迟供应商材料付款等,至少应有70%。 2、房地产信托:现阶段信托产品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信托投资公司直接对房地产项目投资,另一种模式是债权融资。相对银行贷款而言房...


·异地法院起诉离婚条件是什么
      婚姻有成功也有失败,如果生活在一起性格不合适总是不和的话,自然会有想要离婚的想法,如果双方实在不合适的话,我们也没有必要勉强,因为勉强的婚姻是没有幸福可言的。当前有很多夫妻都在异地生活,那如果想要异地办理离婚的话,异地法院起诉离婚条件是什么呢? 异地离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通过协议离婚方式离婚的,即使男女双方身在异地他乡,男女双方也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均在外打工,不在其中一方常住户口...


·作价入股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作价入股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我们都知道,对于企业入股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既可以通过资金入股,也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技术等无形资产入股,还可以通过土地或者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作价入股。作价入股土地使用年限在我国是有具体规定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 一、作价入股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根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


·新生儿征地补偿款是可以获得的吗?
      新生儿征地补偿款是可以获得的吗?新生儿征地补偿款是可以获得的,也是有这个权利的。当事人的子女在该征(地)补偿的规定时间段内(以当地的征 收公示为准)出生,并且申报户口的,就能享受到该待遇;已经确定享受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后再出生的对象,是不能享受到该待遇的。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


·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年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一、土地使用权定义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


·征地补偿款发放流程是怎么样的?
      征地补偿款发放流程是怎么样的??国家征用土地进行公共建设,需要对土地的使用者支付补偿款。这些土地的使用者拿到征地补偿款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因为需要走流程。那么征地补偿款发放流程是怎么样的?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征地补偿款发放流程是怎么样的?首先应当发放到村集体里面。按照流程,村集体会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协商征地款集体留存的部分和个人发放部分的比例,然后再予以发放。二、征地补偿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


·老人死后土地归谁继承?
      老人死后土地归谁继承? 一、老人死后土地归谁继承? 老人死亡之后土地不归任何人继承;个人对土地仅拥有使用权,并不拥有所有权,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老人去世后,宅基地并不是老人的遗产,并不能依法发生继承。但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收回这一土地使用权,老人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归本户内余下的人员共同享有权利。 二、法定继承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


·土地入股合作方式有哪些
      土地入股合作方式有哪些 一、土地入股的概念。 土地入股,是指土地权利人将土地使用权和投资者的投资共同组成一个公司或经济实体。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处理社员私有土地的办法。对社员入社的土地,根据其常年产量评定为若干股,作为交纳股份基金和取得土地分红的依据。评定社员入社土地的产量,主要根据土地的质量和实际产量,以使每个社员的利益不受损害。土地入股并没有改变土地私有制,但土地所有权已与使用权相分离,为进一步过渡到土地公有制奠定了基础。 二、土...


·企业土地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企业土地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一、企业土地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一)用地单位向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上级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或政府拟出让文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用地规划可证); 3、土地的地理位置图和规划设计图纸(包括红线图、规划图); 4、建设用地单位资格证明材料 5、建筑总平面图 6、银行建设资金证明 7、有地质灾害的需出具地质灾害危险...


·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生活中,我们所见到的房屋用地都是要经过办理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才能让土地使用者使用。国家规范国有土地的用地,保护土地使用者的权益,因此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土地使用者的重要凭证,需要受其重视办理的程序和相关事宜。那么,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本文接下来会为您解答。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办理对象主要是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城镇土地使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