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使用权估值和年限的规定是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土地使用权估值和年限的规定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权估值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进行使用或依法对其使用权进行出让、出租、转让、抵押、投资的权利。
  
  
  土地资产可以作为单独的对象进行评估,也可以与地上建筑物一起作为评估对象进行评估,还可以作为整体企业资产的构成要素随整体企业一并进行评估。
  
  
  土地使用权估值的方法是:
  
  
  1、市场法
  
  
  (一)市场法及其适用条件
  
  
  市场法也称市场比较法,是将待估土地与近期已经进行交易的类似土地加以比较,从已进行交易的类似土地的价格,修正得出待估土地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
  
  
  (二)市场法应用的步骤与过程
  
  
  1) 广泛搜集交易资料,确定比较案例。
  
  
  选取的供比较参照的交易案例,与待估土地应具有相关性和替代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待估土地用途应相同。
  
  
  (2)与待估土地交易类型应相同。
  
  
  (3)交易案理应为正常交易或可修正为正常交易。
  
  
  (4)与待估土地所处地区的区域特性及个别条件要相近。
  
  
  (5)交易时间与待估土地的股价期日应接近或可以进行比较修正。
  
  
  2)进行交易情况的修正。
  
  
  (1)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主体之间的交易。
  
  
  (2)交易时有特别动机,如急于出售或购买。
  
  
  (3)买方或卖方不了解市场行情。
  
  
  (4)其他特殊交易情形。
  
  
  3)进行交易时间的修正。
  
  
  4)进行区域因素修正。
  
  
  5)进行个别因素修正。
  
  
  6)确定待估土地评估值。可采用算术平均法、加权平均法、中位数法或众数法处理。
  
  
  2、收益法
  
  
  (一)收益法的应用形式
  
  
  土地使用权评估中的收益法,亦称收益还原法,是指通过预测土地未来产生的预期收益,以一定的还原利率将预期收益折算为现值之和,从而确定土地评估值的方法。
  
  
  (二)土地收益额及其估算
  
  
  实际收益是指在现状下实际获得的收益,实际收益一般来说不能用于评估,因为个别人或个别企业的经营能力等对实际收益的影响较大。
  
  
  客观收益是排除了实际收益中属于特殊的、偶然的因素后所得到的一般正常收益,客观收益才能作为评估的依据。
  
  
  土地收益包括有形收益和无形收益,计算收益时不仅要包括有形收益,还要包括无形收益。
  
  
  土地收益通常是通过土地的具体使用,以房地合一的形式获得的。
  
  
  以房地产出租为例,求取土地纯收益时,通常按下列步骤进行:
  
  
  1)计算总收入。
  
  
  2)求取总费用。(此处不包括利息)
  
  
  3)求取总收益。
  
  
  4)确定房屋纯收益。房屋现值=房屋重置全价-年贬值额×已使用年数
  
  
  5)求取土地纯收益。
  
  
  (三)土地还原利率及其估算
  
  
  土地还原利率实际上是土地投资报酬率。
  
  
  1)利用收益还原法公式,通过搜集市场上相同或相似的土地纯收益、价格等资料,反推算出还原利率。
  
  
  2)通过完全利率(无风险收益率)加上风险险调整值(风险收益率)的方法求取还原利率。
  
  
  还原利率=安全利率 风险调整值
  
  
  3)各种投资及其风险、收益率排序插入法。
  
  
  (四)土地收益年限及其测算
  
  
  土地收益年限是指待估土地从评估时点开始,其收益能力延续的时间长度,通常以年为单位。
  
  
  土地的收益年限一般是以其出让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获取。
  
  
  二、土地使用权年限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估值的时候都是由市场当中的权威机构进行评估的,也不一定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越长的,土地的价值就越高。有些土地正好处于市中心就算是作为商业用途的,虽然土地使用年限只有40年,但有可能土地的价值评估出来的数值比70年的产权年限还要高。
  
  
  
  


·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答辩状范文
      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答辩状范文 农民双方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对簿公堂的时候,原告会通过代理律师提交诉讼状。在法院庭审阶段,被告代理律师根据掌握的资料进行答辩,会提交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答辩状。那么这个答辩状怎么写?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范文了解一下,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答辩状范文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___、李___,女,汉族,住___县西西后村。 因原告张___诉答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如何补偿?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如何补偿? 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计算公式为: (1) 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 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被评估土地使用权年限修正该怎么计算?
      被评估土地使用权年限修正该怎么计算?虽然每位土地使用者都有权利用土地进行获益,但是必须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才可,就算是通过转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也只能在剩余年限内行使土地使用权。当然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价值与原先的价值大不同,这就需要各位在交易时进行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那么被评估土地使用权年限修正该怎么计算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具体的修正办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被评估土地使用权年限修正土地使用权年期是指土地交易中契约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年...


·青岛拟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青岛拟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在国家各地都在大力发展的今天,征地的赔偿标准早已成为了一种不可忽视的问题,各地区都出台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并且根据实际情况会进行变动、更改。那么青岛拟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 一、青岛拟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一)调整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对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进行调整。对上述区、市不再划分城市规划区内、区外,其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调整为:崂山区...


·买房子有土地使用权证吗?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有紧密联系的两种权利,但是现在很多人在买房的过程中并不知道是否应该拥有两种权利的相关证明。买房子有土地使用权证吗?买房子需要去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吗?我们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买房子有土地使用权证吗? (一)如果你买的房屋是商品房,开发商有总土地使用证,你们只有房产证,有没有土地使用证没有什么影响,虽然你们没有办理土地证分户,实际上在你们的房价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出让金。小区的土地面积为你们业主共有。(二)如...


·被强行征地怎么办,如何解决
      被强行征地怎么办,如何解决 我们经常在新闻、报纸上看到有的地方强拆房屋、强行征地等报道,那么如果你家中的土地被强行征用了,却没有给你一个合理的补偿,您知道该怎么办吗?详情请看我们下文介绍。 一、被强行征地怎么办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我国《行...


·顺德集体土地厂房征收补偿规定
      顺德集体土地厂房征收补偿规定 因为现在的社会是发展的越来越快了,所以在国家政府修建楼房和建筑物的时候就会将这种因为占地规模很大的集体土地厂房给征收了以便于修建新的建筑和楼房大厦,作为被征收的可以得到应有的顺德集体土地厂房征收补偿。 厂房征收补偿 (一)拆迁资产补偿费用 1、实践中关于土地补偿费用存在的问题。 企业的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


·征地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征地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一、征地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


·关于村委会有权征收土地建小区吗
      关于村委会有权征收土地建小区吗村委会无权征收土地建小区。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二、征收土地标准是多少钱一平方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无论是哪,都是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并不是一直能拥有这个权利的,比如拥有人生病而死,或者自动退出此权利,那么就需要有一个人来继承该权利,法律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有些是部分继承,有些是全部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


·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公开
      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化话题已经有很长时间,随着政府信息的公开化,人们的政治生活变得更加便利,能够快速的得知政府最新的政策,能够让我们第一时间对政策进行理解实施,让政策能够真正的被人们所体会到。近期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公开的话题也被很多人锁畅聊。那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公开呢? 土地出让合同可以公开查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民事审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